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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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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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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 2017 年 3 月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中因汇率波动产生的风险,强化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交易业务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交易和外汇期 权交易。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 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与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 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外汇掉期交易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约定以一种货币交换一定数量的另一种 货币,并以约定价格在未来的约定日期进行反向的同等数量的货币买卖。
外汇期权交易是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期权费后,获得在未来约定日期, 按照约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外汇的选择权的外汇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外汇交易业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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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得开展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交易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进出口业务合同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为目的,不能进行投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 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交易数量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和外币付款的实际情 况,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量或外币付款量,外汇交易的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外币回款或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与子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交易。
第三章 外汇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 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
第九条 公司年度外汇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交易额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外汇交易额度在审批年度内可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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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汇交易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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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部:负责拟定公司外汇交易的年度交易额度、进行日常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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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资金筹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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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部: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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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秘办:负责外汇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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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公司:根据经营需求情况,向资金部申请年度外汇交易额度;根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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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收付情况,按需向资金部提交单笔外汇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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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子公司:根据经营需求情况,向资金部申请年度外汇交易额度;在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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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额度内进行单笔外汇交易的具体操作。
-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外汇交易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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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经营需求及外汇收付情况,向资金部提交经财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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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负责人审核的年度外汇交易额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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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部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及可行性,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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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公司年度外汇交易额度,经财务部、董秘办出具意见后,向公司领导班子决 策会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提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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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对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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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秘办根据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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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审批额度内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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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向资金部提交外汇交易业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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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部根据单笔交易金额的大小,负责完成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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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3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交易由财务总监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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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笔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但小于1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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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财务总监及总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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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交易,需经财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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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总裁和董事长审批。
- 4.审批通过后,资金部负责完成银行有关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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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金部应对每笔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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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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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金部每季度应将发生的外汇交易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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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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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金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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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告知董秘办。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交易的具体实施。子公司在开始具体业务 前,需向公司报呈业务审批权限及操作流程;进行单笔外汇交易业务时,应以 实际进出口合同为依托;月末应向资金部报送月度外汇交易情况表。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交易操作过程中,公司及子公司任意时点的外汇交易余 额均不可超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额度。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裁及董事长。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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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 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 外汇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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