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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Sep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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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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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经2015 年9 月16 日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享有征集投票 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的独立董事;
- (三) 连续180 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应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 征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 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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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行为和与征集 投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八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征集人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并在规 定的时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 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九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 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 方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 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其他召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 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 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住所、联系 方式、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 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 住址、联系方式、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三)征集投票权的目的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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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体方案(含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详细程序、 被征集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五)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管、主要股东之间以及征集人与表决事项之间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六)征集人明确表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及 其理由;
(七)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应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 意见,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 人指示表明表决意见;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 项的表决意见,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 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表决意见;
(八)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的名称、住所;经办律 师或公证员的姓名、具体的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填写须知;
(二)征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征集人的身份及持股情况;
(四)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五)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中按自己选择的实际情况作好明确 指明,指明被征集人应如何投票方为有效的格式设计:当征集人明确表明自己对 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 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明投票态度方为有效;当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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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 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投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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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列示每一表决事项内容及同意、反对或弃权等投票表格,供股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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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大会可能产生的临时提案,被征集人应向征集人作出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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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八)对于未作具体指示的表决事项,被征集人应明示征集人是否可以按照 自己的意志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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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选举董事、监事的委托书必须列出所有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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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姓名,并按照累积投票制规定的投票方法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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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以及送达地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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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征集人应当亲自行使征集投票权,不得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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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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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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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被征集人签章。
第十四条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附件同时使用、且经公司股东大会 签到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为有效:
(一)被征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征集人身份证和股东证券账户卡的复 印件、持股凭证;
(二)被征集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被征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 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持股凭证。
第十五条 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其附件,需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送达(可以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委托专人或以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至 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由其签收后进行统计、见证,就被征 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及明细资料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书或公证 书;征集人应当亲自携带征集到的授权委托书和见证意见书或公证书参加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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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第十六条 征集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公司聘请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 所,应为不同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持下述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 记。
征集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征集人为 法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必备资 料;征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的,需出示和提供董事会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为独立董 事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征集投票权时,应同时提供被征集人的委托书附 件、其聘请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见证意见书或公证书,并按照规定 办理签到登记后,方能行使征集投票权。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附件等 参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会 议文件一并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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