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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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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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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14 年4 月28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 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 知》(广东证监【2014】2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 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 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的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 邮件、来访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等。

第三条 董秘办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 资者的投诉。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董秘办所属工作人员为投诉处理工作人 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 (二) 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 (四)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公司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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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履行职责、义务,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的, 将采取相应问责措施。

第五条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 填写《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相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

  • 管理制度的规定;

    •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 (四)违规对外担保;

    •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 量当场处理和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主管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分 管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 上报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八条 凡受理的投诉,除直接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如果投资者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的,经 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并 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秘办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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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合理诉求。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 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 制度。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 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条 董秘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 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日期、投诉人、联 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 反馈意见等信息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董秘办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 的事项,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董事会,制定 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 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 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 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 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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