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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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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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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 分红政策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四条 在公司报告期盈利且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以及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五条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特别说明。
第六条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 行表决。
第九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二条 对于报告期盈利且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三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分红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报告期盈利且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 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