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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Feb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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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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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担保 人)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 营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 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所提 供的担保,除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原则上应以自身资产或信用向银行融资。
(三)对于被担保人确实因经营发展需要且自身融资能力不足提出的 担保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批通过,担保人原则上应按不高于其持股比例对 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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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担保资质不足或条件不具备,需担保人 提供全额担保的,满足以下条件且经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可以提供全额担 保:
- 1.担保人必须对被担保人有实际控制力;
- 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按对被担保人的持股比例为担保人提供足额
反担保或被担保人对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
-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实际承担债务的能
力;
- 除了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情形外,全额担保的金额以被
担保人净资产为限。
第六条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对被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开具备兑信用证等实质性担保。
第七条 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股权质押、连带责任担保 等实质性担保。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
(一)公司对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由申请担保人直接向公司资金部 提出担保申请,经公司资金部会同财务会计部、投资管理部、董秘办审核 后,经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申请担保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1.对外融资担保申请报告;
- 2.申请担保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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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和财务分析;
3.申请担保人董事会决议;
- 4.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4.公司对外担保所涉金额在连续12 个月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批准。
5.公司对外担保所涉金额在连续12 个月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批准。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五)董秘办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对外担保,董秘办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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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上及时披露。
(六)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续期或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七)对于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未能履行 还款义务的,应于债务到期日当天报告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日常及风险管理
(一)公司资金部是担保事项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 风险评估、业务审核及档案管理,包括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资金部应 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投资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等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等);同时, 资金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董秘办。
(二)公司财务会计部、投资管理部、法务办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协同 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协同资金部做好相关风险管理及妥善办理有关银行、 工商等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 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三)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应由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应当符合《担 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明确无歧义,并经法务办或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
(四)担保期间,如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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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条款时,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法务办或公司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五)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进行分析,及时提请担保人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裁(或总经理)及其他 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或决策明显失当的对外担保负有 决策责任的董事应对该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 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三)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 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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