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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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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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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第一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佛塑科技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就 本次交易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作出的 14165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及其所附附件(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 求,本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 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一、根据反馈意见第 1 条的要求,本律师对本次交易取得的教育部、财政 部的批准文件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经 教育部同意备案。

(二)经核查,本次交易所涉本次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取得教育部和财政部的

批准。

1、教育部已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流程向财政部报送请批本次交易所涉本次 购买资产事项的有关文件。

2、2015 年 1 月 13 日,财政部作出《财政部关于批复同意广州华南理工大 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函》

(财资函[2015]4 号),同意科技园与佛塑科技的资产重组方案;同意科技园以 所持华工百川 23.77%的股权认购佛塑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856.56 万股,股 票发行价格为不低于佛塑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佛塑科技股票交易均价,即 5.95 元/股。

3、2015 年 1 月 20 日,教育部财务司下发了《批转<财政部关于批复同意广 州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重组的函>的通知》(教财司[2015]47 号)。

(三)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已经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备案;本次交易所涉事项已经取得教育部和财政部的批准,符合《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

二、根据反馈意见第 2 条的要求,本律师对华工百川历次撤回 IPO 申请的 原因、更换中介机构的原因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华工百川历次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申 请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1、第一次 IPO 申请和撤回

(1)基本情况

2008 年 6 月 30 日,华工百川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申请文件》,申请 IPO。中国证监会于 2008 年 7 月 7 日受理了华工百川本次 IPO 申请,受理号为 081048。

2009 年 3 月 30 日,华工百川本次 IPO 申请的保荐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撤回<广州华工百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请示》,提出撤回华工百川 IPO 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于 2009 年 4 月 9 日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终止审查通知书》([2009]56 号),同意终止对华工百川 IPO 申请的审查。

(2)撤回原因

根据联合证券出具的《关于撤回<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请示》,并经本律师核查,华工百川本次撤回 IPO 申请的主要原因如下:

华工百川当时以"聚氨酯/橡胶复合结构轮胎"专利技术为主设立的杭州悍 马轮胎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投产,对华工百川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专为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苎麻/塑料复合材料"新材料汽车配件的合资 项目、已签约"轮胎翻新用聚氨酯-普通橡胶复合预硫化胎面"专利转让项目及 其他在谈新商业模式项目均尚在进展中。华工百川鉴于当时的上述经营状况导致 其不能向投资者充分展现其核心竞争力,决定撤回 IPO 申请。

2、第二次 IPO 申请和撤回

(1)基本情况

2009 年 8 月 21 日,华工百川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申请在创业板 IPO。中国证监会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受理 了华工百川本次 IPO 申请,受理号为 091171。

2010 年 5 月 5 日,华工百川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撤回<广州华工百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请示》,提出撤 回本次 IPO 申请。中国证监会于 2010 年 5 月 27 日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0]71 号),同意终止对华工百川 IPO 申请的审查。

(2)撤回原因

根据华工百川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撤回<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请示》,并经本律师核查, 华工百川本次撤回 IPO 申请的主要原因如下:

华工百川在本次 IPO 申请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中高分子材料专用装备所 占比重偏高,而工艺与成套技术服务、材料及制品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另外,由 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本次 IPO 申请报告期内华工百川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偏低。华 工百川鉴于当时的上述经营状况导致其尚不能向投资者充分展现创新性和高成 长性的特征,决定撤回 IPO 申请。

3、第三次 IPO 申请与撤回

(1)基本情况

2011 年 6 月 30 日,华工百川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申请 IPO。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7 月 7 日受理了华工百川本次 IPO 申请,受理号为 111467。

2014 年 6 月 27 日,华工百川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撤回<广州华工百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请示》,提出撤回本次 IPO 申请。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7 月 1 日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 审查通知书》([2014]132 号),同意终止对华工百川 IPO 申请的审查。

(2)撤回原因

根据华工百川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撤回<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请示》,并经本律师核查,华工百川 本次撤回 IPO 申请的主要原因如下:

华工百川由于 2013 年度受外部融资环境及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开展正常生 产经营业务受阻,业绩波动较大。华工百川鉴于当时尚不能向广大投资者充分展 现其投资价值,决定撤回 IPO 申请。

(二)华工百川历次更换 IPO 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原因

根据华工百川的说明并经本律师核查,华工百川在历次 IPO 申请过程中,除 更换过保荐机构外,未更换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华工百川历次 IPO 更换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原因如下:

1、更换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1)华工百川第一次 IPO 申请的保荐机构为联合证券。华工百川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与联合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和《A 股主承销协议书》。华工百 川撤回第一次 IPO 申请后,与联合证券未再继续履行前述协议。

(2)华工百川第二次 IPO 申请时,聘请广发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华工百川 于 2009 年 8 月 17 日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 《承销暨保荐协议》。华工百川撤回第二次 IPO 申请后,华工百川于 2010 年 8 月与广发证券签订《保荐工作终止协议》,终止前述《承销暨保荐协议》。

(3)华工百川第三次 IPO 申请时,聘请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山证券")为保荐机构。华工百川于 2010 年 8 月 19 日与中山证券签订了《保 荐协议》和《主承销协议》。

2、更换保荐机构的原因

根据华工百川的说明,华工百川历次更换 IPO 申请的保荐机构的主要原因是 由于相关保荐机构的服务未能达到华工百川的预期,未能协助华工百川充分发掘 投资价值。

(三)本律师意见

1、华工百川历次撤回 IPO 申请的原因真实、合法,且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华工百川 IPO 申请历次更换中介机构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对本次交易不 构成障碍。

三、根据反馈意见第 3 条的要求,本律师对 2014 年 7 月 15 日张海转让所 持华工百川部分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转让")前后张海在华工百川任职变化、 本次转让作价依据、作价公允性,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价款是否 实际支付,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本次转让股份是否存在代持,以及佛塑科技与 交易对方筹划本次交易的具体时间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转让前后张海的任职变化情况

2014 年 7 月 15 日,张海与马铁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张海将其持有的 7,042,857 股华工百川股份中的 1,760,000 股作价 1,101.76 万元转让给马铁军。 2014 年 8 月 27 日,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张海在本次转让时担任华工百川董事。本次转让完成后,张海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辞去华工百川董事职务。华工百川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办理了本次董事 变更的工商备案登记。

(二)本次转让定价依据及作价公允性

1、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华工百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6.26 元。张海与马铁军经协商,同意本次转让价格以上述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 确定为 6.26 元/股。

2、本次交易中,华工百川 100%股份的交易价格为 71,498 万元,按华工百 川总股本 8,888 万股计算,每股价格为 8.04 元/股。本次转让价格低于本次交易 价格主要是基于如下原因:

(1)张海由于自身年事已高,基于与马铁军长期共事的经历,认可马铁军 经营管理能力及对华工百川的贡献,同意以 2013 年末华工百川每股净资产为基 础作为本次转让定价依据;

(2)本次转让与本次交易在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对华工百川业绩承诺等 方面均存在差异:

①本次转让中马铁军以现金方式向张海支付对价;本次交易中,佛塑科技以 发行股票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股票相对于现金存在较大波动风险,且交易 对方所持佛塑科技股票有 1 年或 3 年的锁定期。

②张海在本次转让中无需对华工百川业绩作出任何承诺,而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需对华工百川业绩作出承诺,如未达到业绩承诺,交易对方应按协议补偿佛 塑科技。因此,张海在本次转让中承担的风险低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3)张海已确认其对本次转让定价及价款支付等无任何异议。

(4)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转让定价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是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合理,作价公允。

(三)经本次转让的交易双方张海、马铁军确认,并经核查,本次转让的交 易双方历史上不存在股份或股权代持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四)本次转让款支付情况

根据张海与马铁军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马铁军应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张海一次性支付转让款 1,101.76 万元。

因马铁军未能及时筹集到足够资金,2014 年 7 月 25 日,张海与马铁军签署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对本次转让的付款期限作出修改,重新约定:马铁军应 在《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张海支付 500 万元作为本次转让 的首付款,其余股权转让余款应在首付款支付后的 6 个月内支付。

2014 年 8 月 22 日,马铁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海支付本次转让的首期转 让款 5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转让的剩余转让款 601.76

6

万元暂未支付。

(五)本次交易筹划时间

2014 年 7 月 28 日,中山证券向佛塑科技推荐华工百川作为并购对象。

2014 年 8 月 2 日,佛塑科技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因有关事项尚存 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8 月 4 日起停牌。

2014 年 8 月 6 日, 佛塑科技领导班子召开决策会议,讨论本次交易。

2014 年 8 月 13 日,佛塑科技、华工百川及相关中介结构召开协调会,讨论 本次交易的方案及有关事项。

2014 年 8 月 19 日,华工百川将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告知交易对方。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转让是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时间之前,本次转让 交易双方对本次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四、根据反馈意见第 4 条的要求,本律师对华工百川核心技术人员中部分 曾在华工大任职的人员从华工大离职的时间,核心技术人员获奖项目与华工百 川专利对比,华工百川现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是否存在职务发明、职务作品等 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核心技术人员从华工大离职时间

华工百川现有 16 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马铁军、张海、赵志强、黎国、 邹明清、黄伟彬、曾启林、崔峰、赵泽荣、庞坤玮、杨彦、李及珠、郭修芹、吴 志勇、苏寿琼、刘小燕,其中:马铁军、张海、赵志强、黄伟彬、李及珠、郭修 芹曾在华工大任职,相关情况如下:

1、马铁军自 1988 年 7 月开始在华工大任教,自 2000 年 12 月 18 日起到华 工百川任职;马铁军在华工百川任职期间,仍继续在华工大任教至今。2007 年 5 月起,马铁军的人事劳动关系从华工大转至华工百川。马铁军在华工百川任职期 间,除在华工大从事相关教学工作外,未在华工大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从事教学 以外的其他工作。

2、张海自 1960 年 8 月开始在华工大任教,自 2000 年 12 月 18 日起到华工 百川任职;张海在华工百川任职期间,仍在华工大任教,直至 2004 年 12 月退休。 张海在华工百川任职期间,除在华工大从事相关教学工作外,未在华工大担任任 何其他职务或从事教学以外的其他工作。

3、赵志强自 1987 年 6 月开始在华工大工作,自 2000 年 12 月起到华工百川 任职;赵志强在华工百川任职期间,曾同时在华工大任教,2007 年 5 月起,赵 志强不再在华工大担任或兼任任何职务或从事相关工作。

4、黄伟彬自 2001 年 7 月开始在华工大工作,自 2000 年 12 月起到华工百川 任职;黄伟彬在华工百川任职期间,曾同时在华工大任教,2007 年 5 月起,黄 伟彬不再在华工大担任或兼任任何职务或从事相关工作。

5、李及珠自 1970 年 6 月开始在华工大任教,自 2000 年 12 月起到华工百川 任职;李及珠在华工百川任职期间,仍在华工大任教,直至 2005 年 7 月退休。 李及珠在华工百川任职期间,除在华工大从事相关教学工作外,未在华工大担任 任何其他职务或从事教学以外的其他工作。

6、郭修芹自 2001 年 7 月开始在华工大任教,自 2000 年 12 月起到华工百川 任职;郭修芹在华工百川任职期间,曾同时在华工大任教,2007 年 5 月起,郭 修芹不再在华工大担任或兼任任何职务或从事相关工作。

华工百川核心技术人员的获奖项目 获奖的华工百川核心技术人员 获奖时间 与获奖项目相关的专利名称 现专利权人 专利发明人 专利申请日 专利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
混炼工艺的自动优化及质量预测与控制 马铁军、张海 1998年1月 —— —— —— —— ——
密炼机混炼胶质量自动在线监测仪 马铁军、张海 1998年10月 密炼机橡胶混炼智能控制系统及其智能控制方(专利号99117248.5) 华工百川 张海、贺德化、马铁军、鲍舟波 1999年11月26日 华工百川于2002年9月4日从华工大受让取得该专利。
华工百川于
1998年10月 密炼机混炼胶粘度分散度预测装置及其数学模型建立方法 柳州百川 张海、贺德化、马铁军 1999年7月30日 2002年9月
4日从华工
大受让取得
该专利申请
马铁军、张 权,后于
2005年12
(专利号 月23日将
99117016.4) 该专利转让
给柳州百
川。
混炼胶质量
自动在线预 马铁军、张 1999 —— —— ——
测技术及系 —— ——
马铁军、张海 2000年1月 密炼机橡胶 华工百川 张海、贺德化、马铁军、鲍舟波 1999年11月26日 华工百川于
混炼智能控 2002年9月
制系统及其 4日从华工
智能控制方 大受让取得
(专利号 专利。
密炼机混炼 99117248.5)
胶粘度和分 马铁军、张海 2000 密炼机混炼胶粘度分散度预测装置及其数学模型建立方法(专利号99117016.4) 柳州百川 华工百川于
散度预测技术及系统 张海、 2002年9月
1999 4日从华工
年1 贺德 年7 大受让取得
化、马 月30 该专利申请
铁军 权,后于
2005年12
月23日将
该专利转让
给柳州百
川。
密炼机橡胶
密炼机橡胶 混炼智能控 张海、 1999 华工百川于
马铁军、张 2004 贺德 2002年9月
混炼智能控 海、赵志强、 年5 制系统及其 华工 化、马 年11 4日从华工
制系统的研 黄伟彬 智能控制方 百川 铁军、 月26 大受让取得
法(专利号
99117248.5) 鲍舟波 该专利。

(三)华工百川职务专利或职务作品

1、经核查,华工百川及其子公司现有专利、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以 下简称"发明创造")中,"密炼机橡胶混炼智能控制系统及其智能控制方法" (专利号 99117248.5)、"密炼机混炼胶粘度分散度预测装置及其数学模型建 立方法"(专利号 99117016.4)两项专利是其发明人在华工大任职期间的职务 发明,相关发明最初由华工大持有。华工百川设立后,华工大已依法将前述第一 项的专利权和第二项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华工百川。

2、除上述两项专利外,华工百川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现有发明创造均是其技 术人员在华工百川或其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华工百川或其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 件和履行在华工百川的工作职责,研发或设计的职务发明、职务作品,相关的专 利申请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均属华工百 川或其子公司所有。

3、华工百川技术人员中马铁军、张海、赵志强、黄伟彬、李及珠、郭修芹、 王增昌、易玉华、张城生在华工百川任职期间,虽曾在华工大任职,但该等人员 在华工大任职期间,并不存在利用华工大或其他单位条件或接受华工大或其他单 位任务进行与华工百川发明创造相关的研究、设计工作。

4、华工百川曾在华工大任职的技术人员已出具《声明》,声明其在华工百 川或其子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发明的现登记在华工百川或其子公司的相关专利、 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均是其利用华工百川或其子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 为华工百川或其子公司研发或设计的职务发明、职务作品,相关的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均属华工百川或其子公 司所有;其在华工百川或其子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发明的现登记在华工百川或其子 公司的相关专利、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均不是其在华工百川及其子公司以 外的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

(四)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华工百川及其子公司现有专利、软件著作权中,除了 两项专利是从华工大受让取得外,其他专利、软件著作权均为华工百川技术人员 在华工百川任职期间为华工百川或其子公司研发或设计的职务发明、职务作品; 华工百川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其名下的各项专利、软件著作权,相关专利、软件 著作权不存在产权争议或纠纷。

五、根据反馈意见第 20 条的要求,本律师对华工百川及其下属单位部分房 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以及对 本次交易、佛塑科技经营的影响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华工百川未办理取得产权证书的主要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工百川及其下属单位尚未取得产权证 书的房产(以下简称"该等房产")情况如下:

1、华工百川研发综合楼、华工百川工艺与成套技术调试车间

华工百川科学城项目中的研发综合楼、工艺与成套技术调试车间于 2013 年 9 月建成,位于科学城开源大道以北、玉岩路以东,建筑面积分别为 3,736 平方 米、7,861 平方米。

华工百川已取得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09 国 用(05)第 000052 号),并在建设上述房产时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穗开规建证(2011)38 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穗开建施(2012) 84 号)。

2、桂林分公司橡胶机械设计中心技术改造项目聚醚型聚氨酯生胶及混炼胶 扩建工程—科技大厦(以下简称"科技大厦")和橡胶机械设计中心聚醚型聚氨 酯生胶及混炼胶扩建工程聚氨酯生产及加工车间(以下简称"生产车间")

11

桂林分公司科技大厦和生产车间于 2011 年 5 月建成,位于桂林市高新区英 才园 A-12 号地块内,建筑面积分别为 11,532.11 平方米、7,525.54 平方米。

桂林分公司已取得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 国用(2014)第 600028 号),并在建设上述房产时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字第 450301201000059、450301201000386 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450304201012090401、450304201104010101)。

3、柳州百川高分子材料集成技术装备制造中心(一期)总装车间(以下简 称"总装车间")

柳州百川总装车间于 2012 年 12 月建成,位于柳州市阳和工业区阳泰路东 2 号,建筑面积为 12,726.4 平方米。

柳州百川已取得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柳国用 (2008)第 113897 号),并在建设上述房产时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 建 字 第 450202201100006 号 ) 和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LD450202201203260101)。

(二)该等房产尚未办理取得产权证的原因

根据华工百川的说明,并经核查,该等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主要原因是办 证环节较多、周期较长所致。

(三)该等房产办理产权证的主要进展情况

1、华工百川研发综合楼、工艺与成套技术调试车间验收工作已全部完成。 2014 年 12 月 23 日,广州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出具《萝岗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 心受理回执》(14 登记 05002460),受理了华工百川关于办理研发综合楼、工 艺与成套技术调试车间产权证书的申请文件。根据该回执,华工百川可于预约领 证日期 2015 年 2 月 5 日办理领证手续。

2、桂林分公司科技大厦、生产车间目前已通过桂林市规划局组织的规划验 收,办理了科技大厦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他各项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暂不具 备申请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3、柳州百川总装车间目前已通过柳州市气象局组织的防雷验收、柳州市环 境保护局组织的环保验收,其他各项验收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暂不具备申请办 理产权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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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计办毕期限

1、根据华工百川出具的书面说明,华工百川研发综合楼、工艺与成套技术 调试车间产权证书预计 2015 年 2 月 5 日可以办理完毕;桂林分公司科技大厦和 生产车间的产权证书预计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办理完毕;柳州百川总装车 间的产权证书预计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办理完毕。

2、华工百川主要管理人马铁军已承诺,如该等房产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 取得产权证,从而给华工百川及其下属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的,其将负责赔偿华工 百川及其下属单位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该等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对本次交易和佛塑科技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该等房产均已依法办理了报建手续,办理取得相关产 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华工百川主要管理人马铁军已就该等房产未能 办理取得产权证而给华工百川及其下属单位造成任何损失作出赔偿承诺。因此, 该等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对本次交易及佛塑科技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戴 毅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邓 洁

20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