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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ul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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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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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7-28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7 日 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与会人员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的通知,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人。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因淡念阳先生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推荐李静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二○一七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李静女士简历如下:
李静女士,1973 年 5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政工师, 现任广新集团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广新集团人力资源部主管、组织人事部副 部长、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广新集团团委书记、总经理助理。
李静女士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除与广新集团存在关联关系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本公司
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廖正品先生、邓鹏先生、罗绍德先生已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 照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稳步发展,公司拟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及权限规定细化。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 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稳步发展,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及资产抵押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内容进行调整,并对制度 中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3: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稳步发展,公司拟对《投资管理制度》中 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4: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17 年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合盈置业有限公司为购买"合盈 家园"项目产品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购买"合盈家园"项目产品的银行按揭 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独立董事廖正品先生、邓鹏先生、罗绍德先生已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
|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 |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 |
| 第一条 |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 |
| 章程。 | 章程。 | |
|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 | ||
|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 | ||
| 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 | ||
| 在第九条后增加一条 | 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 | |
| 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 ||
| 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应当为党组 | ||
|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 |
| 大会报告工作; | 会报告工作; |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 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
|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决算方案; |
| 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亏损方案; | |
| 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
|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的方案; | |
|---|---|---|
| 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
|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 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 |
| 置; |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 查总裁的工作; | |
|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副董 | |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 事长; | |
| 检查总裁的工作; |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 |
| (十六)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副 |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董事长;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 | |
|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 取中国共产党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 |
|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意见。 | |
| 第八章党建工作 | ||
|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
| 第七章后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 | |
| 增加一章 | 定,设立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佛山佛塑科 | |
|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 | ||
| 简称"公司纪委"),健全中国共产党的基层 |
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 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 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 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 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监察审计部 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女工委、共 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及议事范围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及议 事范围包括:
(一)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 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支持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及管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三 重一大"事项,应由公司党委前置讨论研究, 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 提交董事会、经营班子进行决策。
(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 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 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五)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
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 作。
| (六)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 |
|---|
| 则,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需要 |
| 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 |
| 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 |
| 队伍和人才队伍。 |
| (七)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 |
| 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企业 |
| 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
| (八)研究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 |
| 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 |
| 要事项。 |
| (九)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
| 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
| (十)研究决定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群 |
| 团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 |
| 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
| (十一)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及议事范围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及议 |
| 事范围包括: |
|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 |
| 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 |
|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 |
| 议的执行情况。 |
|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 |
| 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
|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 |
| 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
|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 |
|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 | |
|---|---|
| 督。 | |
|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 | |
| 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 | |
| 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 |
|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 | |
| 员权利。 | |
|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 | |
| 项。 |
注: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变动,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 调整。
附件 2: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 |
|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 |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 |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第三十二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 主任主持。监事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 |
|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 |
| 监事主持。 | 监事主持。 | |
| *** | *** | |
| 以下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 | ||
| 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 ||
| (一)下列任一标准范围内的公司(含 | ||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 | ||
| 对外投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 ||
| 营、受托经营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或 | ||
|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 ||
| 可使用协议等事项: | ||
| 1.交易(或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 | ||
| 在原第三十 | 费用等)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
| 七条前增加 | 20%以上; | |
| 一条 |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 |
|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达到公司最近 | ||
| 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0%以上; | ||
| 3.交易涉及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 相关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
|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 ||
| 4.交易涉及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 相关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
| 计净利润的50%以上; | ||
| 5.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 |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
|---|
| 上述交易(或投资)如涉及关联交易, |
| 须按照本议事规则的关联交易权限执行。 |
| (二)委托理财的权限:公司(含全资 |
|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涉及金额达 |
|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 |
| (三)资产抵押的权限:公司(含全资 |
|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抵押事项涉及金 |
| 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 |
| 上; |
| (四)对外担保权限: |
|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
| 供的任何担保; |
|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
| 5,000万元; |
|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
| 供的担保; |
|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产10%的担保; |
|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
| 的担保; |
|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东 |
| 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 上述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 |
|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
|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 (五)关联交易的权限:公司(含全资 |
|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
| 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公司最近 |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
| (六)财务资助的权限:按照公司《对 | ||
|---|---|---|
| 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交股东 | ||
| 大会审议的; | ||
| (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参照本 | ||
| 条第一款的权限执行; | ||
|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 ||
| 程规定其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 ||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 ||
| 审议通过。 | ||
|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 ||
|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
|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 此内容已并入上述新增条文中,此处不 | |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 ||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 ||
| 额超过5,000万元; | ||
| 第四十四条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 再重复,故删除。 |
| 象提供的担保; | ||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
| 净资产10%的担保; |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
| 提供的担保。 | ||
|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 | ||
|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
| 上述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 | ||
|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 ||
|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 ||
| 在原第六十 |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 |
| 二条前增加 | 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 |
| 一条 |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注: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变动,原有的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附件 3: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 |
| 会报告工作; | 报告工作; | |
| *** | *** | |
| (八)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
|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 的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
|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 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 |
|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 事项; | |
|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 |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
| 委托理财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 产20%以下的,由董事会决定;超过最近一 | ||
| 第三条 | 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董事会报股东大 | |
| 会审议批准。 | ||
|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 | ||
|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以外的 | ||
| 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公司章程第四 | ||
| 十二条所规定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报股东 | ||
| 大会审议批准。 | ||
|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 ||
| 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最 | ||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 | ||
| 决定;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 | ||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董事会报 | ||
|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 |
| 第十六条 | 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委 | 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 |
|---|---|---|
|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 |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将 | |
|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委托书提交给董事会召 | 书面委托书提交给董事会召集人。 | |
| 集人。 | ||
| 董事本人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亦不委 | 董事本人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亦不委托 | |
| 托代表出席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 | 代表出席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以书面形式 | |
| 第十七条 | 内以书面形式说明不能出席及不委托代表 | 说明不能出席及不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事实 |
| 出席会议的事实及其原因,提交给董事会召 | 及其原因,提交给董事会召集人。 | |
| 集人。 | ||
| 以下事项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并做出决 | ||
| 议: | ||
| (一)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 ||
| (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 ||
| 第二十四条 |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 本议事规则第三条已规定,此处不再重复,故删除。 |
| 裁、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 ||
| 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三)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需要经董事会 | ||
| 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 ||
| 以下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 |
| (一)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 | (一)下列任一标准范围内的公司(含全 | |
| 托经营、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 |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 | |
| 第二十六条 | 更和终止; | 对外投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
| (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 营、受托经营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或 | |
| 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低于最近一期 |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 |
| 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 | 可使用协议等事项: | |
| (三)除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1.交易(或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费 | |
| 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 | 用等)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低于公司最 | |
| (四)委托理财、资产抵押事项,涉及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 |
| 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 |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 |
| 低于20%以下的; |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达到公司最近一 |
(五)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低于 5%,且 高于 300 万元的;
(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八)公司年度及半年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九)无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的中期报告;
(十)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3.交易涉及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4.交易涉及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上述交易(或投资)如涉及关联交易,须 按照本议事规则的关联交易权限执行。
(二)委托理财的权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涉及金额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低 于 20%;
(三)资产抵押的权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抵押事项涉及金额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低于 20%;
(四)对外担保的权限:未达到《公司章 程》第四十三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的权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低于 5%;
(六)财务资助的权限:按照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交董事会
| 以下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涉及数额超过 | 审议的;(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权限执行;(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 |
|---|---|---|
| 第二十七条 | 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的;(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三)对外担保行为: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 已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此处不再重复,故删除。 |
| 供的担保。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 |
|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
|---|---|---|
| 上述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 | ||
| 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 | ||
|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
| (四)公司年度报告; | ||
| (五)变更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 ||
| (六)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 | ||
|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 | ||
| 易; | ||
| (七)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 ||
| 所; | ||
| (八)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 | ||
| 址、形式、名称的变更; | ||
| (九)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 | ||
| 散或申请破产; | ||
| (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
| 损方案; | ||
| (十一)公司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
| 决算方案; | ||
| (十二)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 | ||
| 方案; | ||
|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 | ||
|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 | ||
|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 ||
| 以下事项需报董事会审议并备案: | ||
| (一)涉及数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 | ||
|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的重大诉讼、 |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 |
| 第二十八条 | 仲裁事项; | 定,此内容须及时披露,不需要董事会审批, |
|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 | 故删除。 | |
| 大债务,涉及数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 |
| 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 | ||
|---|---|---|
|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 ||
| (四)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 ||
| (五)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或大额银 | ||
| 行退票; | ||
| (六)重大行政处罚; | ||
| (七)生产销售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
| (八)其他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备案的 | ||
| 事项。 | ||
| 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中所列事项中 | 本议事规则所列董事会审议事项中须经 | |
| 须经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先行审议的,由综合 | 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先行审议的,由综合办公室 | |
| 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审议 | 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审议结果及有 | |
| 第二十九条 | 结果及有关会议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办 | 关会议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 |
| 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接收有关资料后 | 秘书办公室在接收有关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 |
| 两个工作日内转呈给董事长(董事会召集 | 转呈给董事长(董事会召集人)或提交给董事 | |
| 人)或提交给董事会下属委员会。 | 会下属委员会。 | |
| 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中需董事会提 | 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 | |
|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决定召开 | 事会决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三十条 |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 | |
| 室负责筹备股东大会的召开。 | ||
| 董事会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 | 董事会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薪 | |
| 第四十一条 | 薪酬福利委员会、审计监察委员会、发展战 |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监察委员会、发展战略 |
| 略与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预算管 | 与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预算管理委 | |
| 理委员会。 | 员会。 | |
| 第四十五条 | 薪酬福利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
| 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为会议召集人。 |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为会议召集人。 | |
| 第四十六条 | 薪酬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在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在 |
| 董事会审议之前,对以下事项先行审议并向 | 董事会审议之前,对以下事项先行审议并向董 | |
| 董事会提交审核意见: | 事会提交审核意见: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 审计监察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 审计监察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 |
| 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为会议召集人。 | 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为会议召集人。 | |
| 第五十一条 | 预算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副董事长为会议召集人。 | 预算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长为会议召集人。 |
| 在原第五十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 |
| 三条前增加一条 |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注: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变动,原有的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附件 4: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本制度所指投资包括: | 本制度所指投资包括: | |
| (一)股权权益性投资,包括:以全资 | (一)股权权益性投资,包括:以全 | |
| 或控股或参股形式设立各类型法人企业及对 | 资或控股或参股形式设立各类型法人企业 | |
| 其增资扩股,设立分公司、其他经营性分支 | 及对其增资扩股,设立分公司、其他经营性 | |
| 机构(非法人),收购各类型法人企业股权; | 分支机构(非法人),收购各类型法人企业 | |
| 转让长期投资企业的股权,对长期投资企业 | 股权(下称 "一类权益性项目");转让长 | |
| 第五条 | 股权放弃增资权、放弃优先受让权,长期投 | 期投资企业的股权,对长期投资企业股权放 |
| 资企业股份制改造、调整注册资本、变更公 | 弃增资权、放弃优先受让权,调整注册资本、 | |
| 司形式、提前终止、延长经营期、股比变更、 | 变更公司形式、提前终止、股比变更(下称 | |
| 合并与分立、破产等股权投资类处置事宜。 | "二类权益性项目");长期投资企业股份制 | |
| *** | 改造,合并与分立、破产(下称"三类权益 | |
| 性项目");延长经营期。 | ||
| *** | ||
| 公司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 | 公司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 | |
|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导班子决策会议、 |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导班子决策会议、 | |
| 董事长的分别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其中 | 董事长的分别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其中 | |
| 股东大会是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权限 | 股东大会是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权限 | |
| 如下: | 如下: | |
| *** | *** | |
| 第六条 | (二)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 (二)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20%以下、1000万元 | 净资产额的20%以下、5,000万元(含)以 | |
| (含)以上的经营性投资,或关联交易在300 | 上的一类权益性项目,净资产金额占公司 | |
| 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20%以下、 | |
| 资产0.5%(含)以上的,或任何金额的权益 | 5,000万元(含)以上的二类权益性项目, | |
| 性投资项目,或董事长、总裁或公司领导班 | 以及任何金额的三类权益性项目,或投资 | |
| 子决策会议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由 | 项目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董事会批准。 | 产额的 20%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 | |
|---|---|---|
| (三)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 | 经营性投资,或关联交易在300万元(含) | |
| 下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由公司领导班子决策 |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 | |
| 会议另行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 (含)以上的,或董事长、总裁或公司领导 | |
| 班子决策会议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 | ||
| 由董事会批准。 | ||
| (三)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 ||
| 一类权益性项目,净资产金额在5,000万 | ||
| 元以下的二类权益性项目,延长经营期, | ||
| 以及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 ||
| 的经营性投资,由公司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另 | ||
| 行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 ||
| 投资项目不得故意分拆,以达到规避决 | ||
| 投资项目不得故意分拆,以达到规避决 | 策权限限制的目的。如因公司经营发展确实 | |
| 策权限限制的目的。投资项目涉及重大资产 | 需要对同一投资项目进行分期投资的,需 | |
| 第七条 | 交易的,应遵照《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 | 将各期的投资金额累计计算投资金额。投 |
| 规,按照交易规模的大小,提交董事会、股 | 资项目涉及重大资产交易的,应遵照《上市 | |
| 东大会审议。 |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交易规模的大 | |
| 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以下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