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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Dec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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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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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佛山市金 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
资产评估报告
鹏信资估报字**[2021]**第 YGZ203号 评估基准日:2021年 6月 30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2021年 11月 26日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SHENZHEN PENGXIN APPRAISAL LIMITED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 29 号(彩田路口)福景大厦中座十四楼
Floor 14, Middle Block, Fujing Building, 29 Fuzhong Road,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China
直线(Dir):+86755-8240 3555 邮政编码(Postcode):518026 http://www.pengxin.com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话(Tel):+86755-8240 6288 传真(Fax):+86755-8242 0222

| 声明 | 1 |
|---|---|
|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1 |
|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1 |
|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企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1 | |
| 二、评估目的2 | |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2 | |
| 四、价值类型2 | |
| 五、评估基准日3 | |
| 六、评估依据3 | |
| 七、评估方法5 | |
|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6 | |
| 九、评估假设7 | |
| 十、评估结论8 | |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8 | |
|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9 | |
|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9 | |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 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即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本资产评 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 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公司及其签字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 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 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特别事项说 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六、本公司及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 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所涉及的资产明细表、与评估对象相关的 产权资料和其他重要资料等均由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及其关联方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八、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包括协助其工作的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已经对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必要的现场调 查;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抽查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 露,并且已提请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公司及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十、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 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佛 山市 金辉高 科光 电材 料股份 有 限公 司拟资 产处 置所 涉及的 佛山 市金 辉 高科 光电材 料股 份有 限公司 机械 设备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鹏 信资 估报 字 [2021]第 YGZ203 号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之 经济行为,所涉及的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在评估基准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正文的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为此,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对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与评估对 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为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 149 项 157 台(套)机械设备。
三、评估基准日:2021 年 6 月 30 日。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成本法
六、评估结论: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27,855,45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捌 拾伍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账面价净值为 106,234,290.97 元,评估减值 78,378,840.97 元,减值率为 73.78%。减值主要原因:设备其设计、规格相对于 目前市场同类型设备存在很大的差距,使得其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相对于目前市场 同类型设备十分落后,造成超额的营运成本,形成了功能性贬值。
本次评估值为不含税价值。按照转让有形动产为 1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上述 评估值的含税价为 31,476,658.50 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通常情况下,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6 月 29 日止。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假设和特别 事项说明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谨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之使用者和阅读者注意:本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之 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 论,应当详细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佛 山市 金辉高 科光 电材 料股份 有 限公 司拟资 产处 置所 涉及的 佛山 市金 辉 高科 光电材 料股 份有 限公司 机械 设备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鹏信资估报字[2021]第 YGZ203号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本公司","我们")接 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 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之行为所涉及的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机械设备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 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企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名称: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辉」、 贵公司)
法定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 28 号一座二幢 17 层
主要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 28 号一座二幢 17 层
法定代表人:成有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00.00 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等离子渗透微孔薄膜、功能性聚 合物膜片、绝缘薄膜、各种用途半透膜等环保用有机膜。(生产项目由分支机构 经营)。(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02 月 16 日至长期
**(二)**产权持有企业概况
产权持有企业与委托人为同一企业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贵公司与本公司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除贵公司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外,没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关于印发广新控股集团退出企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广新【2020】 65 号)》、《关于聘请中介机构对金辉高科、芜湖金辉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 估的请示》及批复、《金辉高科财务会议纪要》,「佛山金辉」要完成自身的资 产处置工作,拟对本公司的机械设备进行处置事宜,委托本公司对「佛山金辉」 的机械设备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为「佛山金辉」机械设备。
与上述评估对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为「佛山金辉」于评估基准日拥有的 149 项 157 台(套)机械设备,其中 147 台(套)放置在「佛山金辉」位于三水的厂 区,10 台(套)放置在芜湖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芜湖的厂区。
**(一)**委托人申报评估的资产账面价值情况
「佛山金辉」申报评估的机械设备账面原值为 206,795,301.80 元,账面净值 为 106,234,290.97 元。
**(二)**委托人申报评估的资产基本概况
纳入评估范围的机械设备为基膜生产线、涂覆线、萃取机等 149 项共 157 台(套)机械设备。
设备账面原值为 206,795,301.80 元,账面净值为 106,234,290.97 元,共 149 项 157 台(套),主要为基膜生产线、涂覆线、萃取机等设备,该批设备为「佛 山金辉」2013 年至 2014 年间购置,截止资产清查日,设备未设立抵押或质押等 他项权利,设备目前维护保养一般,其中 1 台车床及 1 台全自动电瓶手推式洗地 机为报废设备,由于企业停产,设备处于闲置状态,闲置时间超过 1 年。目前, 157 台(套)机械设备,其中的 147 台(套)放置在「佛山金辉」位于三水的厂 区,10 台(套)因为借调而放置在芜湖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芜湖的厂区。
根据《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构筑 物、机械设备处置方案》,本次处置的设备将会移地使用,处置过程中涉及设备 的拆除、装卸、运输及重新安装等费用将由购买方负责。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
四、价值类型
**(一)**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 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价值类型的选择说明
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是与评估对象有关的处置之交易,该交易的 市场条件与市场价值所界定的条件基本类似,结合考虑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 素,本次评估选择的价值类型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是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上述评估基准日与贵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 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为使经济行为实现的时间尽可能与评估基准日相近,同时考虑被评估企业结 算、资产清查和编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关经济行为的总体计划等因 素,委托人确定上述会计期末为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 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以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 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广新控股集团退出企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广新【2020】 65 号)》、《关于聘请中介机构对金辉高科、芜湖金辉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 估的请示》及批复、《金辉高科财务会议纪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表决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五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378 号 (709 号修订)。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2 号公布)。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 8 月 25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 年 1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发布;2016 年 1 月 13 日 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发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年 12 月 18 日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公布;2011 年 10 月 2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65 号修订和公布)。
10.《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3 月 23 日)。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 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
8.《资产评估准则术语 2020》(中评协[2020]31 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11.《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委托人提供的与评估对象所对应评估范围有关机械设备购置合同等产权 资料。
**(五)**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杨志明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年 11 月第一版)。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3.评估人员现场调查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价格信息资料。

4.与本次评估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它参考资料
1.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委托人营业执照。
3.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企业承诺函。
4.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5.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测算评估对象 在价值时点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和折旧,将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折旧得到 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设备的评估值计算公式如下:
MVE=VRE-δE1-δE2-δE3 (式 3-2-6-1)
式 3-2-6-1 中:
MVE——某项设备的评估值
VRE——某项设备的重置全价
δE1——某项大型设备的功能性贬值
δE2——某项大型设备的实体性贬值
δE3——某项大型设备的拆除、装卸、运输及安装费用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理由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的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中的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 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
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测算评估对象在价值时点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和 折旧,将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折旧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 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对于不同的评估对象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选择理由简述如下:
本次评估对象为机械设备。

对于机械设备,虽然其使用能带来收益但收益难以单独预测,且周边缺乏同 类型设备出租及二手设备出售案例,故不宜使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而设备在市场 可以采购,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可以调查取 得,故适宜采用成本法评估。
根据以上分析,本次评估确定对于机械设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结论的确定方法
由于各评估对象只采用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将根据该评估方法得出的评 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通过向委托人了解总体方案,明确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被评 估企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了解的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情况,本公司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 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最终决定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 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做出安排,并将资产评估计划报经本公司相 关人员审核批准。
**(四)**现场调查
根据批准的资产评估计划,评估人员进入资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工作,主 要包括获取资产申报评估明细表;查了解评估范围内实物资产的历史与现状、存 放、运行、维护、保养状况等。
**(五)**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 的各种资料与信息,包括被评估企业的财务资料、资产权属证明材料、相关资产 的市场交易信息、行业信息、相关市场数据等。
**(六)**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所收集的评估资料,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 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在此基础上形成评 估结论。
**(七)**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本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评估 报告,经本公司内部审核通过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委托人。

**(八)**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评估人员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 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成立,依赖于以下评估假设,包括评估基准 假设和评估条件假设:
**(一)**评估基准假设
1.交易基准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资产评 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环境和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 件等模拟市场进行相应的价值估计或测算。
2.公开市场基准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在的交易市场是公开市场。 公开市场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市场:(1)市场中有足够数量的买者且彼 此地位是平等的,所有买者都是自愿的、理性的且均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2) 市场中有足够数量的卖者且彼此地位是平等的,所有卖者都是自愿的、理性的且 均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3)市场中所有买者和所有卖者之间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4)市场中的所有交易规则都是明确的且是公开的;(5)市场中所有买者和所有卖 者均充分知情,都能够获得相同且足够的交易信息;(6)市场中所有交易行为都 是在足够充分的时间内自由进行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继续使用基准假设
该假设首先设定被评估资产属于可继续使用资产;其次根据有关数据和信 息,推断这些可继续使用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假设纳 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均为可继续使用状态。
**(二)**评估条件假设
1.评估外部条件假设
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 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假设有关利率、汇率、 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融资条件等不发生重大变化;假设无其他人 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评估所必需资料的假设
假设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等之相关规 定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要求,负有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的责任和义务 的单位及其工作职员,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者或其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与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相关的实际占有者、使用人、 控制者、管理者、债权人、债务人等)所提供的评估所必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评估明细表申报评估信息及其他重要资料等)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和 有效的。
本次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所 必需的资料。尽管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已向本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 的、完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且本公司评估专业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已采取 包括观察、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了我们认为适当的抽查验证并在本资产评估报告 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但并不代表我们对其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3.有关评估对象及与其相关的重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的假设
除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评估对象及所有被评估资产 的取得、使用、持有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即其 法律权属是明确的。
本次评估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及所有被 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我们 不对评估对象及所有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4.其他假设条件
除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另有说明外,以下情况均被假设处在正常状态下:① 所有实物资产的内部结构、性能、品质、性状、功能等均被假设是正常的;②所 有被评估资产均被假设是符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保管、存放等,因 而其是处在安全、经济、可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均未列于本次 评估的考虑范围。
尽管我们实施的评估程序已经包括了对被评估资产的现场调查,这种调查工 作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可见部分的观察,以及相关管理、使用、维护记录之有限 了解等。我们并不具备了解任何实体资产内部结构、物质性状、安全可靠等专业 知识之能力,也没有资格对这些内容进行检测、检验或表达意见。
十、评估结论
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27,855,45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捌 拾伍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账面净值为 106,234,290.97 元,评估减值 78,378,840.97 元,减值率为 73.78%。减值主要原因:设备其设计、规格相对于 目前市场同类型设备存在很大的差距,使得其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相对于目前市场 同类型设备十分落后,造成超额的营运成本,形成了功能性贬值。
本次评估值为不含税价值。按照转让有形动产为 1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上述 评估值的含税价为 31,476,658.50 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通常情况下,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6 月 29 日止。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仅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

评估假设条件下,根据有关经济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我们认为:我们在评估过 程中未发现可能会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1.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 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即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 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 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或使用目的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本资产评估报 告,即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 的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使用本资产评估 报告。
3.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 所载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一年。
4.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的限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超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任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上述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2.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条件,当使用本资产 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时的实际情况与评估基准日的情况或者本资产评估报告 所载评估假设条件不再相符时,通常情况下,评估结论也不会成立。
3.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特别事项说明,并在实施评估目的所对应 的经济行为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公司资产评估师张挺、刘穗珊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系本资产评估报告 日)形成最终专业意见,并签署本资产评估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附若干附件,系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资产评估报告签署页)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附件一:评估明细表;
- 附件二:评估对象图片;
- 附件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 附件四: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附件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 附件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 附件七: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 附件八: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附件九:资产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附件十:签字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