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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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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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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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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 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11:00 时,本次股东大会于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轻工三路 7 号自编 2 号楼一楼 A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唐强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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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78人,代表股份合计 266,183,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15%。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58,761,4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74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5 人,代表股份7,42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67%。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77人,代表股份7,422,80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767%。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900股;通过网络投票575 人,代表股份7,421,900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7名董事、3名 监事、1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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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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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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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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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5年预计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 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7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1.《公司2024年 | 年度报告》全文及 | 摘要 | ||
|---|---|---|---|---|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 (股) |
| 《公司2024年年度报 告》全文及摘要 |
现场投票情况 | 258,761,412 | 0 | 0 |
| 网络投票情况 | 7,082,800 | 228,500 | 110,600 | |
| 合计 | 265,844,212 | 228,500 | 110,60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
7,083,700 | 228,500 | 110,600 |
表决结果:通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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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公司2024年 |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 ||
|---|---|---|---|---|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 (股) |
| 《公司2024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 |
现场投票情况 | 258,761,412 | 0 | 0 |
| 网络投票情况 | 7,084,100 | 227,400 | 110,400 | |
| 合计 | 265,845,512 | 227,400 | 110,40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
7,085,000 | 227,400 | 110,400 |
表决结果:通过。
3. 《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2024年 |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 (股) |
| 《公司2024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 |
现场投票情况 | 258,761,412 | 0 | 0 |
| 网络投票情况 | 7,084,800 | 228,500 | 108,600 | |
| 合计 | 265,846,212 | 228,500 | 108,60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
7,085,700 | 228,500 | 108,600 |
表决结果:通过。
4.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公司2024年 | 度财务决算报告》 | |||
|---|---|---|---|---|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 (股) |
| 《公司2024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 |
现场投票情况 | 258,761,412 | 0 | 0 |
| 网络投票情况 | 7,058,100 | 238,200 | 125,600 | |
| 合计 | 265,819,512 | 238,200 | 125,60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
7,059,000 | 238,200 | 125,600 |
表决结果:通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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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5.《公司2025年 | 度财务预算报告》 | |||
|---|---|---|---|---|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 (股) |
| 《公司2025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 |
现场投票情况 | 258,761,412 | 0 | 0 |
| 网络投票情况 | 7,037,700 | 279,400 | 104,800 | |
| 合计 | 265,799,112 | 279,400 | 104,80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
7,038,600 | 279,400 | 104,800 |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 (股) |
|---|---|---|---|---|
|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 润分配的议案 |
现场投票情况 | 258,761,412 | 0 | 0 |
| 网络投票情况 | 6,897,600 | 427,000 | 97,300 | |
| 合计 | 265,659,012 | 427,000 | 97,30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
6,898,500 | 427,000 | 97,300 |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公司 2025 年预计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 (股) |
|---|---|---|---|---|
| 关于公司2025年预计 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 议案 |
现场投票情况 | 258,761,412 | 0 | 0 |
| 网络投票情况 | 6,564,600 | 665,700 | 191,600 | |
| 合计 | 265,326,012 | 665,700 | 191,600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
6,565,500 | 665,700 | 191,600 |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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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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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马章凯 项目负责律师:魏涛
经办律师:练健
经办律师:易明晓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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