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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G HI-TECH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2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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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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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塑股份”) 的委托,指派高向阳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佛塑股份于 2006 年 5 月 19 日 召开的二 OO 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佛塑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佛塑股份董事会已于 2006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6 年 5 月 19 日上午在广东省佛山市汾江中路 84 号 三楼会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佛塑股份董事长冯兆征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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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由佛塑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12 人,均为 2006 年 5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佛塑股份股东。上述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1,335,256 股,占佛塑股份总股本的 49.30%。
(三)佛塑股份 5 名董事、5 名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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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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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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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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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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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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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5 年度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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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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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5 年度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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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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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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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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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6 年度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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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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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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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06 年预计发生日常销售产品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余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该项议案列明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签订〈关于原材料供 应及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其余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了 该项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佛塑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向阳
二 OO 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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