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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 Biotechnologies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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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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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3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前沿生物药业(南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而出具。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其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 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 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 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前沿生物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 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前沿生物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 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二) 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时,公司监事会亦 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后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三) 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2 月 2 日 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告了《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公告了《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因 公司上市距离首次公开披露的时间不足六个月,因此本次自查期间确定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 1 名激励对象(樊晨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以及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是基于公开披露的信息 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 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 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六)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65 人 调整为 63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 900.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720.00 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 于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 2021 年 3 月 2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0.25 元/股,向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 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并同意以 10.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作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监事会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并同意以 10.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授予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后,发表了核查意 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授予价格为 10.25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001342 号)、公 司说明、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公司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一)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二)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29 日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三)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29 日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 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的 60 日内,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5 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首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 72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0.25 元/股。

(二)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 划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65 人调整为 63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 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 900.00 万 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20.00 万股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 意向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25 元/股。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次授予的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 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 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义务。

六、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 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