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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 Biotechnologies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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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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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制度以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前沿生物药业 (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 和查验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经审阅《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 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
综上,同意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 年8 月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1 年 8 月17 日,并同意以10.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 名激励对象授予172.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尚有8.00 万股未授出,预留权益失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CHI KIT NG(吴智杰)、王娴、KAI CHEN(陈凯)
202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