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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G — Annual Report 2020
Aug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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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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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州的角股東常會議事錄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 地 點: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朝鳳路一號(本公司桃園工廠辦公大樓三樓)。
- 出 席: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342,326,000股,出席股東及委託代理人代表股份總數為 225,082,997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者38,219,273股),佔本公司之發行股 份總數之65.75%。
出席董事:徐正己、徐正新、林坤榮、徐維志、何敏川
出席獨立董事:蕭勝賢、陳竹勝、吳春來
- 列 席:周銀來會計師 蔡正廷律師 陳曉婷律師
- 席:董事 徐正己 主
記 錄:湯官輪
- (徐正材董事長因公務因素無法出席股東會而請假,並指定徐正己董事擔任主席。)
- 一、宣佈開會:(出席股份總數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略)
- 三、報告事項:
- (一) 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詳附件)。
- (二) 本公司109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詳附件)。
- (三) 本公司109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
- (四) 本公司庫藏股執行情形。(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五) 本公司背書保證情形。(請參閱議事手冊)。
- (六) 本公司土地開發情形。(請參閱議事手冊)。
- 四、承認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明:董事會造送本公司 109 年度財務報表(個體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告),業經正風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周銀來及吳欣亮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完 竣,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上述表冊如附件)
- 決議:本案經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225,082,997 權票決後, 贊成: 214,846,380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 28,137,556權) 佔表決權總數 95.45%; 反對: 118,35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數 118,354 權);棄權:10,118,263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9.963.363 權)。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明: (一)本公司109年度稅前淨利為930,084,879元,減所得稅費用28,368,833元,稅後淨利為 901,716,046元。
- (二)本年度稅後淨利901,716,046元,並依照本公司章程第廿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列 10%法定盈餘公積 86,172,622 元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其中就股東紅利之提撥數額以不低於累計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次擬配發每股新台幣1.5元,應提撥現金股利計新 台幣 513,489,000 元後,期末累積未分配盈餘為 4,760,188,959 元。
- (三)現金股利分派採「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方式,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數
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
- (四)股東現金股利分配案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除息基準日辦理發放。
- (五)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原因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須 修正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六)檢附盈餘分派表,詳如附件。
- 決議:本案經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225,082,997權票決後,贊成:215,138,96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數28,430,137權)佔表決權總數95.58%;反對:119,359權(其中以雷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數119,359權);棄權: 9,824,67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9,669,777權)。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9年06月0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 號函,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
(二)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決議:本案經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225,082,997 權票決後, 贊成: 215,138,916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 28,430,092權) 佔表決權總數 95.58%; 反對: 118,593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數 118,593權);棄權: 9,825,488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9,670,588權)。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提)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明: (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109年06月0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 號函及110年01月28日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號函, 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 則」部分條文。
- (二)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 決議:本案經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225,082,997權票決後,贊成: 215,139,10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 28,430,283 權) 佔表決權總數 95.58%; 反對: 118,603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數 118,603權);棄權: 9,825,28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9,670,387權)。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為利於公司未來業務之經營,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 決議:本案經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225,082,997權票決後,贊成: 201,872,775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 15,163,951 權) 佔表決權總數 89.68%; 反對: 13,380,113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 13,380,113 權);棄權: 9,830,109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9,675,209 權)。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 六、臨時動議:無
- 會:同日上午9時57分,主席宣佈散會。 七、散
主 席:董事 徐正己

附件一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一〇九年度營業報告書
各位親愛的股東:
民國109年新冠疫情延燒席捲全球,世界各國紛紛採取封城或邊境管制,不僅重挫各國 經濟成長,衝擊全球貿易,全球至今仍然陷在最嚴重的經濟衰退中。但本公司憑藉台中「丽 格 | 案完工並開始交屋入帳及「琢白 | 案等各建案持續出售, 使109年營業收入、營業毛利 及稅前捐益皆能維持亮麗的經營成績,呈現給股東。
展望民國 110年,新冠肺炎疫苗研發已有顯著進展,全球經濟復甦指日可期,加以本公 司110年度持續出售建案,本公司對於110年營業前景持審慎穩定之看法。
在此同時本公司仍繼續積極拓展業務範圍如下:一、橡膠製造:藉由設備投資與更新, 提昇產品性能,持續開發新產品,開創新市場運用;二、倉儲物業:積極推展「業務擴大化、 服務專業化」政策,不斷開發新客戶,吸引不同業種進駐園區,提高營運績效;三、營建開 發︰靈活運作各項策略穩健銷售完工建案,並積極尋覓合適且具獲利潛力之個案及土地。
綜合109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毛利及稅前損益與前一年度相較有大幅成長,主因係「丽 格」案完工入帳所致,謹將厚生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合併營業結果,及109年度營業計畫 概要,向各位股東報告如下:
壹、109年度合併營業結果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一)合併營業收入、毛利及稅前損益狀況:
單位:仟元
| 項目 | 109 年度 | 108年度 | 增減金額 | 增減百分比 |
|---|---|---|---|---|
| 營業收入 | 3, 282, 255 | 2, 701, 777 | 580, 478 | 21.49% |
| 營業毛利 | 1, 062, 287 | 661, 688 | 400, 599 | 60.54% |
| 税前淨利 | 930, 134 | 552, 687 | 377, 447 | 68.29% |
(二)『世界花園橋峰』及『謙岳』保留戶銷售案
『橋峰』及『謙岳』餘屋數量不多,衡量不動產景氣狀況,漸次委託銷售, 穩健銷售出清。
(三) 新店『富裔河』案
隨著台北環狀線捷運通車,央北重劃區開發完成,區域環境生活機能日益完 善,市場逐步升溫,銷售狀況穩定去化。
(四)台北市信義計畫區「琢白」土地開發案
高規格的建築技術及藝術館等級的公設使本案擠身為台北國際級指標豪宅。 優越的興建品質深獲高端客戶好評及指定購買,國際上美中貿易戰的影響下, 資金回台已成顯學,大坪數高總價住宅買氣明顯較往年回升。在公司靈活運 用策略下持續順銷中。
(五)台中市七期重劃區「丽格」土地開發案
109年1月宗工取得使用執照,並已完成預售已購客戶交屋作業。台中市七 期不動產市場交易活絡,連帶穩定成屋銷售價格,未來將以本案規畫建築師 Antonio Citterio 及知名櫥櫃品牌為丽格量身打造的實品屋為銷售主力,透 過異業結盟提升銷售綜效。
(六)厚生橋峰商場
厚生橋峰商場位於板橋中山路一段 168-180號1樓及2樓,商場面積約1,882 坪,其中一樓商場出租予玉山銀行,二樓商場出租予南山人壽、永豐金證券及 幼兒托嬰中心貝爾的家,進駐率100%,橋峰商場已成為板橋首席精緻商業中心。
(七) 舊金山住宅與飯店開發案
106年成立美國子公司(FRG US Corp.)參與投資興建,投資本案佔比約11.23%。 全案規畫包含242戶高級住宅、10個零售店面以及擁有236個房間之潮流飯店, 預計110年第三季完工。
二、預算執行情形: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範,本公司109年 度毋需編製財務預測。
三、合併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合併財務收支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年度 項目 |
109 年度 | $108 - 45$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2, 073, 605 | 1, 783, 085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345, 338) | 132,000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 313, 393) | (1, 764, 554) |
合併獲利能力分析表
| 年度 項目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資產報酬率(%) | 7.20 | 4.09 |
| 權益報酬率(%) | 8.20 | 5.09 |
| 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比率(%) | 27.17 | 15.79 |
| 純益率(%) | 27.47 | 19.95 |
| 稅後每股盈餘 | 2.62元 | 1.54元 |
四、研究發展狀況
- 本公司依據創立69年之企業使命:「美善永遠在創造之中」持續研究創新工作, 109年度之研究發展成果如下所示:
(1)109年度新取得專利證號2件:
| [1] 阻燃防水織物及其製造方法 ROC 專利 |
|---|
| [2] 橡膠貼條及其製備方法 ROC 專利 |
(2)另有12件專利申請案送審中。
- 南崁租賃及物流中心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許多國家或城市的停工或封城,嚴重影 響國際間的物流供應鏈運作,厚生物流針對這波疫情持續落實園區安全管控,提 供客戶持續不斷鏈的服務。本年相對應的解決方疫情影響時間久將對產業供應鏈 造成影響越大,而此波針對電子半導體往好的方向前進,期能調整園區業種,開 拓物流新客戶並以電子半導體業為主要招商對象。並培育優秀人才,期能讓園區 成為專業租賃及物流之整合服務代表廠商。
貳、110年度營業計書概要
$-110$ 年經營方針:
-
- 製造業之經營三大方針為:「創新」、「國際」、「服務」。
- 「創 新」:應用設備與製程優勢,活用原材料特性,提昇產品物性規格,領先市 場共創雙贏。
- 「國 際」:建置經銷商遍地開花,加強與歐洲、美洲、日本等品牌客戶合作開發, 擴展大中華與東南亞市場業務規模。
- 「服 務」:經由專業團隊的技術服務,快速反應滿足客戶需求,與客戶共同追求 最高利潤。
-
- 租賃業務今年以調整園區業種積極引進電子半導體相關產業鏈進駐,開發新客戶, 未來將租賃業務與物流服務整合,提供客戶一條龍服務模式,透過物流系統升級 與增加自動化設備改善作業模式,讓客戶感受到效率的提升。將人由重複性工作 升級至管理客戶及解決問題人才,確保未來人才無虞。同時將經驗擴大至龍潭, 打造南崁物流園區及龍潭智能園區都能成為最佳專業租賃及物流整合服務之代 表。
-
- 不動產開發與個案狀況:
- (1)「謙岳」案已於103年全案完工認列進帳,精華保留戶伺機出售。
- (2)「橋峰 A"」案保留戶漸次委託銷售,堅守合理價格穩健去化出清。
- (3)新店『富裔河』在台北環狀捷運線通車及鄰近央北重劃區個案一同創市下, 市場逐漸增溫,銷售狀況穩定。
-
(4)台北市信義計畫區「琢白」案,繼續以優越的建築品質及技術作為銷售廣告 之訴求,禮聘國際級室內設計師為本案量身打造實品屋,提供高資產客戶購 屋參考。持續靈活運用銷售策略尋找目標客戶。
-
(5)台中「丽格」開發案已於109年1月7日完工,預售已購客戶交屋作業已完 成, 並隨即展開成屋銷售作業。以 Antonio Citterio 及知名櫥櫃品牌為丽格 量身打造的實品屋作為今年廣告行銷之主力。
- (6)舊金山住宅與飯店開發案,全案已於 107年動工興建,預計 110 年第三季完 工。住宅商品台灣已開始銷售中,舊金山則是當地疫情及不動產市場狀況於 適當時機展開住宅銷售及規劃飯店開幕事宜。
- 二、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
- 根據德國長期統計資料顯示,全球橡塑膠總市場需求量,每年仍然維持緩慢成長, 其中以救生工業、醫療工業、及環保三大領域之橡塑膠市場表現會較佳,而前二 者正屬本公司技術強項。109年受新冠肺炎 (COVID-19) 疫情影響, 各國人員流 動受限,導致經濟活動嚴重停擺。但隨著疫苗上市使用疫情趨緩、紓困政策泰效, 各經濟體皆有復甦跡象。但為了振興經濟,全球各國都擴大財政支出,使得財政 赤字急劇攀升,未來幾年各國政府所面臨的減債工程將比以往更艱困,一旦爆發 主權債務危機,恐怕會迅速蔓延到其他經濟體,使全球經濟陷入另一場更大的債 務危機當中。再加上中美留易紛爭尚未落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 認為中美貿 易紛爭會對全球經濟帶來重大的不確定性而阻礙投資,嚴重傷害商業和金融市場 走勢,擾亂全球供應鏈。綜合以上不利因素,本公司 110 年度橡塑膠合成皮總銷 售數量,仍努力超越109年度的10.089仟碼的水準。
-
- 南崁倉儲物流及物業管理:厚生物流成立至今己超過20年,在南崁打造超過4萬 坪的物流園區,園區有六棟建物,經營模式主要為物流中心及倉庫租賃業務,目 前進駐園區廠商為電子通路商、出版業、精品業、服飾業及電商等,提供園區倉 儲租賃、包裝理貨、報關運輸,保稅倉庫作業,至今物流園區出租都超過九成, 進駐客戶多為為國際知名之客戶,而厚生與客戶保持良好互動,合作關係超過五 年以上佔了7成以上。未來將租賃業務與物流服務整合,提供客戶一條龍服務模 式,並積極將物流提升至創新物流,今年透過物流系統升級與增加自動化設備, 將人由重複性工作升級至管理客戶及解決問題人才,確保未來人才無虞,也透過 系統整合及投資自動化設備改善作業模式,讓客戶感受到效率的提升。爾後仍會 不斷精進客製化服務及進駐業種擴大化等策略,期使厚生成為物流租賃業之標竿。 預估109年倉儲租金及物流收入,將較109年度微幅成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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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餘屋銷售:『琢白』及『丽格』未售持分持續進行成屋銷售。『橋峰』、『謙 岳』、『富裔河』保留戶,持續穩健銷售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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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橋橋峰商場:一丶二樓共 1, 882 坪,109 年出租率為 100%,未來將持續加強客 戶服務及商場管理,打造新板特區首席精緻商業中心意象。
三、重要產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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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造業之經營三大方針為:「創新」、「國際」、「服務」。
- 「創 新」:應用設備與製程優勢,活用原材料特性,提昇產品物性規格,領先市 場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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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際 |:建置經銷商遍地開花,加強與歐洲、美洲、日本等品牌客戶合作開發, 擴展大中華與東南亞市場業務規模。
-
「服 務」:經由專業團隊的技術服務,快速反應滿足客戶需求,與客戶共同追求 最高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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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為因應半導體廠商擴廠,導致上下游廠商都將量能往上提升,倉庫需求因應電子 半導體成長而跟著往上成長,順應趨勢今年招商方向,首先將出版業退租坪數申請擔 大物流中心面積至2000坪,積極引進電子半導體相關產業鏈之廠廠進駐;並將業熊多 樣化及增加客戶數,使南崁物流成為電子相關行業之首選。桃園龍潭園是厚生下一階 段布局重點,將客製化興建物流廠房,持續不斷升級一條龍服務超前部署,因符合客 户的期望將使合作關係會逐漸深化,成為客戶口中的優質廠商;並能成為優質的智能 園區代表。
-
- 本公司分別於101年中取得信義計書區之精華土地,105年與大陸建設等推出「琢 白」案;101年底與富裔實業公司合作推出新店「富裔河」案及於104年取得台 中「丽格」案土地並於105年開始銷售,開發成果卓著,讓公司不管在獲利或品 牌形象上,均有顯著的提升。
余、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一、二次加工業:
A. 與主力客戶簽訂年度銷售合約,確保60%以上穩定業績。 B. 提昇品質, 持續與世界大廠建立OEM/ODM 的合作分工, 確保營業額。 C. 善用設備優勢, 開發多樣色彩與多規格產品, 確保客戶品牌忠誠度。 D. 持續與歐美、日本等工廠技術合作, 創新產品, 導入新市場應用。 E. 複合材料產品開發,增設新生產線,一次購足服務,滿足客戶需求。 F,依精準投入,滿排生產,暢貨發送等原則,逐步調整存貨數量。
二、南崁倉儲物流及租賃服務業:
南崁租賃服務業持續積極開發新客戶,而客戶服務需求己從租賃關係,發展至須協 助客戶分析及建議取得其信任關係後才有合作機會,為使能與客戶合作關係持續且 長久,未來將租賃業務與物流服務整合,提供客戶一條龍服務模式,並積極將物流 提升至創新物流,今年透過物流系統升級與增加自動化設備,將人由重複性工作升 級至管理客戶及解決問題人才,確保未來人才無虞,也透過創新將系統整合自動化 設備改善作業模式,讓客戶感受到效率的提升。桃園龍潭園是厚生下一階段布局重 點,未來將客製化興建物流廠房,今年將會增加服務強度,提供客戶優質服務項目, 創造厚生為最佳專業租賃及物流整合服務之代表。
三、不動產開發:
為延續不動產開發經驗創造公司長久穩定利潤,本公司開發之不動產除自有資產外, 也將積極物色其它合適之土地或個案。除住宅外,並將開發相當規模之商業空間。 商業不動產開發除可獲取長期穩定之租金收入外,並可以跨足商場營運、不動產經 營管理與物業管理等領域。本公司於建築開發事業所累積之實力與品牌價值與日俱 增,基於長遠發展需要,除現有開發案外將積極尋覓符合本公司條件之個案。
肆、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一、二次加工業:
109年新冠肺炎 (COVID-19) 疫情快速蔓延全球, 全球貿易與投資動力急劇下降, 全 球經濟遭受嚴重衝擊。但隨著新冠疫苗研發投產與大規模施打,全球經濟可望逐步 好轉步入正軌。但是中美貿易爭端仍未停歇,美國將和盟國合作來牽制中國。日本 除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外,經濟活動先後受到中美貿易戰、日韓貿易爭端影響。歐洲 為控制疫情而實施嚴格的封城措施,新興東協經濟體疫情持續嚴峻,醫療基礎建設 較弱,因而擴大實施嚴格的封鎖隔離措施,經濟活動遭受的衝擊相當劇烈。全球貿 易復甦之路充滿變數,預期到111年才可望回復到疫情前的經濟榮景。因此依市場導 向持續開發新產品,提高品質與嚴格控管成本,才可確保公司的永續發展。
二、南崁倉儲物流及租賃服務業;
新冠肺炎導致製造業產能從中國至東南亞及台灣設廠,導致上下游廠商在中國以外 的區域備貨量提高,相對海空貨運費用持續上漲,今年海空運塞車也造成全球供貨 時效往後延遲,這些因素影響整個供應鏈佈局重新洗牌,如何提昇客戶到台設置轉 運中心的意願,台灣物流必須找出更佳的稅務方案,業者也必須投資自動化設備及 物流系統,方能將國外知名品牌倉庫移至台灣,持續為廠商創造價值。
三、土地開發:
本公司建築產品均坐落於良好地段,銷售對象多為長期持有房地之殷實客戶,且保 留戶餘屋不多,因此銷售狀況及價格均十分穩定。
國內不動產市場盤整多年,輔以低利率環境持續,國外資產回台或高資產客戶加碼 在台投資置產。因此土地價格已有明顯漲幅。惟國家政策似有透過不動產稅制改革 調節房市之跡象,都使得土地開發不確定性及難度增加。本公司仍將秉持在都會優 質地段,尋找增值性高且具合理利潤之覓地策略,謹慎投資確保公司獲利。
今天非常榮幸向各位股東報告109年度營業概況及110年度營運展望,在此謹代表全體 同仁感謝各位股東的支持與愛護,我們將全力以赴,期許未來能以更好的經營成果繼續與各 位股東分享。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及個體財務 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銀來及 吳欣亮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 無不符,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 上,敬請 鑒核。
此致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股東常會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蕭勝賢
系勝負
○年三月十九 $\dot{\mathsf{P}}$ 華 民 國 $\mathbf{H}$
附件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00111090A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年及 108年 12月 31日之個體資產自債 表, 暨民國 109年及 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 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 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 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 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 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厚 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及108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 暨民國 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 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 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 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 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 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 明如下:
待售房地淨變現價值評價
關鍵杳核事項之說明
截至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個體資產負債表之待售房地為 2.931.616 仟元,其內容主要係已完工之待售房地成本,佔總資產約24%。 相關資訊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及十一。厚生公司針對待售房地 之評價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由於待售房地之評價受房地產景 氣及政府政策變動影響,而待售房地淨變現價值之評估攸關重大判斷與估 計,因此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 1.取得公司自行評估之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估資料;
- 2.抽核待售房地之持有狀況,以驗證評價之完整性;
3.抽核估計售價資料至最近期銷售記錄、評估管理階層估計淨變現價值之 依據及合理性。
投資性不動產之減損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截至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個體資產負債表之投資性不動產為 2.713.577 仟元, 佔總資產約22%。相關資訊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 五及十六。管理階層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資產減損」之規定,於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投資性不動產可能已減損。由 於評估涉及諸多假設,屬高度不確定性之會計估計。因此列為本年度關鍵 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取得公司依各現金產生單位自行評估之資產減損評估表;
2.評估公司管理階層辨識減損跡象之合理性,及其所使用之假設及評估方 法,包括現金產生單位區分、現金流量預測、折現率等是否適當。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 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 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厚生股份有限公
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 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 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会審計委員會)自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 之青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 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杳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 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 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 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 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 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 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 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辦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 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 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 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 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 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正風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
核准文號: (80)台財證(六)第53585號 金管證六字第 09600000880號
110 $4 = 3$ 月 19 В 民 國

| 資 產 |
109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
| 代碼 | 會 計 項 目 |
附 註 |
全 額 |
% | 金 額 |
% | |
| 11xx 流動資產 | $\mathbb{S}$ | 7,325,060 | 60 | $\mathbf{\$}$ 7,927,109 |
61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 | 1,352,167 | 11 | 900,150 | $\overline{7}$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一流動 |
七 | 72,280 | 1 | |||
| 11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八 | 2,315,451 | 19 | 2,123,296 | 17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九 | 40,765 | 35,082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九 | 198,669 | $\overline{2}$ | 92,861 | 1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6,849 | 1,044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9,751 | 9,751 | ||||
| 1310 | 貨 存 |
$+$ | 219,446 | $\overline{2}$ | 257,247 | $\overline{2}$ | |
| 1320 | 待售及在建房地 | キー | 2,931,616 | 24 | 4,305,695 | 33 | |
| 1410 | 預付款項 | 61,215 | 35,667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 | 十二 | 115,653 | 1 | 165,214 | 1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 1,198 | 1,102 | ||||
| 15xx 非流動資產 | 4,931,614 | 40 | 5,050,381 | 39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八 | 98,999 | 1 | 109,791 | 1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十三 | 1,148,623 | 10 | 1,173,434 | 9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十四 | 848,439 | 7 | 891,585 | 7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十五 | 41,242 | 46,717 | 1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十六 | 2,713,577 | 22 | 2,763,300 | 21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廿七 | 56,375 | 34,090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170 | 822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2,291 | 8,322 | ||||
| 1980 |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キニ | 20,000 | 20,000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一其他 | 1,898 | 2,320 | ||||
| 1xxx | 資 產 總 計 |
$\mathbb S$ | 12,256,674 | 100 | \$ 12,977,490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材

經理人:徐正己



| 負 | 債 | 及 | 權 | 益 | 附 | 註 | 109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
| 代碼 | 會 | 計 | 項 | 目 | 金 | 額 | % | 金 額 |
% | ||||
| $21xx$ 流動負債 | \$ | 817,900 | $\overline{7}$ | \$ | 1,912,550 | 15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十七 | 350,000 | 3 | 860,000 | $\overline{7}$ |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十八 | 9,992 | 399,548 | 3 | ||||||||
| 2130 | 合約負債 | $+-\cdot+$ | 197,159 | $\overline{2}$ | 395,698 | 3 | |||||||
| 2150 | 應付票據 | 57,581 | 1 | 87,820 | |||||||||
| 2170 | 應付帳款 | 34,372 | 20,144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136,242 | 1 | 126,725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10,472 | |||||||||||
| 2280 | 租賃負債一流動 | 十五 | 5,014 | 5,281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17,068 | 17,334 | ||||||||||
| $25xx$ 非流動負債 | 256,515 | $\overline{2}$ | 258,301 | $\overline{2}$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廿七 | 173,308 | $\mathbf{1}$ | 166,455 | $\mathbf{1}$ | |||||||
| 2580 |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 十五 | 36,674 | 41,688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十九 | 3,070 | 3,688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43,463 | 1 | 42,401 | 1 | ||||||||
| 26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貸餘 | 十三 | 4,069 | ||||||||||
| $2$ xxx | 負債總計 | 1,074,415 | 9 | 2,170,851 | 17 | ||||||||
| 3100 股 | 本 | 二十 | 3,423,260 | 28 | 3,500,000 | 27 | |||||||
| 3200 | 資本公積 | 二十 | 456,341 | $\overline{\mathcal{A}}$ | 466,463 | $\overline{4}$ | |||||||
| 3300 | 保留盈餘 | 二十 | 7,245,305 | 59 | 6,672,834 | 51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580,683 | 13 | 1,526,788 | 12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04,771 | $\overline{2}$ | 358,637 | 2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5,359,851 | 44 | 4,787,409 | 37 | ||||||||
| 3400 | 其他權益項目 | 二十 | 57,353 | 167,342 | 1 | ||||||||
| 3410 | 换差額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 | (26, 658) | (7, 448) | |||||||||
| 34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
84,011 | 174,790 | ||||||||||
| 3500 | 庫藏股票 | 二十 | |||||||||||
| 3xxx 權益總計 | 11,182,259 | 91 | 10,806,639 | 83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12,256,674 | 100 | $\mathbf S$ | 12,977,490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材

經理人:徐正己


| 代碼 | 計 項 |
附註 | 109 年 |
度 | 年 108 |
度 |
|---|---|---|---|---|---|---|
| 會 目 |
金 額 |
% | 金 額 |
$\overline{\%}$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廿一 | $\mathbf{\hat{S}}$ 3,282,315 |
100 | $\mathsf{\$}$ 2,701,837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廿二 | (2,219,968) | (68) | (2,040,089) | (76) |
| 5900 營業毛利淨額 | 1,062,347 | 32 | 661,748 | 24 | ||
| 6000 營業費用 | (249, 763) | (8) | (234, 831) | (8) | ||
| 6100 | 推銷費用 | (96,091) | (3) | (92, 754) | (3)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43, 755) | (5) | (128,980) | (5)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9, 917) | (13,097) | |||
| 6900 營業利益 | 812,584 | 24 | 426,917 | 16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117,501 | $\overline{4}$ | 123,093 | $\overline{4}$ | |
| 7100 | 利息收入 | 10,728 | 20,596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廿三 | 120,534 | $\overline{4}$ | 123,904 | 5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廿四 | (44, 236) | (1) | (34,290) | (1) |
| 7050 | 財務成本 | 廿五 | (8,227) | (19, 630) | (1) | |
| 7055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 |
(532) | ||||
| 7070 | 企業(損)益之份額 | 39,234 | 1 | 32,513 | 1 | |
| 7900 税前淨利 | 930,085 | 28 | 550,010 | 20 | ||
| 7950 所得稅費用 | 廿七 | (28, 369) | (1) | (11, 053) | - | |
| 8200 本期淨利 | 901,716 | 27 | 538,957 | 20 | ||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116, 478) | (3) | 184,067 | $\overline{7}$ | ||
|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97, 049) | (3) | 177,251 | $\overline{7}$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十九 | 468 | 2,542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 (損)益 |
(54, 434) | (2) | 55,676 | $\overline{2}$ | |
| 833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 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
(41,240) | (1) | 119,490 | 5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廿七 | (1, 843) | (457) | ||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19, 429) | 6,816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 换差額 |
(24, 013) | (11,050) | |||
| 836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 (損)益 |
(419) | 19,570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關 之所得稅 |
廿七 | 5,003 | (1,704) | ||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mathbf S$ 785,238 |
24 | \$ 723,024 |
27 | ||
| 每股盈餘(元) | 廿八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 2.62 |
1.54 \$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 2.61 |
\$ 1.54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徐正己


| $\overline{31}$ 月 |
|||
|---|---|---|---|
| 至 生 |
|||
| 冋 | |||
| ò. | |||
| 厚 | 個 | 年及 | |
| 109 | |||
| 圆式 | |||
$\mathbf{m}$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
|---|---|---|---|---|---|---|---|---|---|
| 嚩 20 保 |
餘 | 其他權益項目 | |||||||
| E 項 |
$\frac{1}{2}$ 颩 |
資本公積 | 法 盈餘公積 |
特 盈餘公積 |
配 餘 仒 未盈 |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兄换差額 |
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未實現 評價損益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 |
庫藏股票 | 權益總額 |
| 日除額 民國108年1月1 |
3,700,000 s |
492.836 5 |
1.505.207 S |
319.584 GA |
4,648.289 ∽ |
1,392 Θ, |
(46,003) S |
(261, 373) G |
10,359,932 s,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1,581 | (21,581)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238,000) | (238,000)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44,610 | (44, 610) | |||||||
| I | (5,557) | 5,557 | I | ||||||
| I | I | 538,957 | 1 | 538,957 | |||||
| 本期净利 本期其他综合损益 |
2,034 | (8, 840) | 190,873 | 184,067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mathbf{I}$ | $\overline{1}$ | $\overline{\phantom{a}}$ | I | 540.991 | (8, 840) | 190.873 | $\mathsf I$ | 723,024 |
| 庫藏股買回 | (38,317) | (38,317) | |||||||
| 庫藏股註銷 | (200,000) | (26,373) | $\overline{\phantom{a}}$ | (73,317) | 299,690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overline{\phantom{a}}$ | 1 | I | (29, 920) | 29,920 | I | $\overline{\phantom{a}}$ | ||
| 日除額 民國 108年12月31 |
3,500,000 | 466.463 | 1.526.788 | 358,637 | 4.787.409 | (7.448) | 174,790 | $\overline{1}$ | 10,806,639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53,895 | (53,895)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280,000) | (280,000) | |||||||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mathsf{I}$ | (53,866) | 53,866 | I | |||||
| 本期净利 | I | 901,716 | 901,716 | ||||||
| 本期其他综合損益 | I | T | T | $\mathsf{I}$ | (704) | 19.210 | (96, 564) | $\overline{\phantom{a}}$ | (116, 478)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I | 1 | I | ł | 901,012 | (19,210) | (96, 564) | 785,238 | |
| 庫藏股買回 | (129, 618) | (129, 618) | |||||||
| 庫藏股註銷 | (76, 740) | (10, 122) | I | (42, 756) | 129,618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I | $\mathsf{I}$ | I | (5,785) | $\overline{\phantom{a}}$ | 5,785 | I | ||
| 31日餘額 民國109年12月 |
3,423,260 ھ |
456.341 $\triangle$ |
1,580,683 $\triangle$ |
304,771 $\triangle$ |
5,359,851 $\triangle$ |
$(26, 658)$ \$ $\bullet$ |
84,011 | I $\bullet$ |
11,182,259 S |

曾計主管:施明

註:本公司民國 109年及 108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員工酬券分別為 9,491 仟元及 5,613 仟元、董監事酬券分别為 9,491 仟元及 5,613 仟元, ,已分别於各該期間之綜合損益表中扣除。
董事長:徐正材

| 目 | 109 年 度 | 108 年 度 |
|||
|---|---|---|---|---|---|
| 項 | 金 | 額 | 金 | 額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 | 930,085 | $\mathbb{S}$ | 550,010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111,880 | 123,648 |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數 | 817 | (1, 556)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 (益) |
(1,870) | (1,240) | |||
| 利息費用 | 8,227 | 19,630 | |||
| 利息收入 | (10, 728) | (20, 596) | |||
| 股利收入 | (110,983) | (115, 727)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 之份額 |
(39, 234) | (32,513) |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 | (388)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益) | 1,589 | (696) | |||
| 處分投資損(益) | (4,069) | 29,998 | |||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3,477 | 1,494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益) | 1,907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流動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應收票據 | (5,606) | (4,329) | |||
| 應收帳款 | (106, 170) | 60,025 | |||
| 其他應收款 | (4,897) | 9,474 | |||
| 貨 存 |
37,801 | 182,075 | |||
| 待售及在建房地 | 1,374,079 | 1,001,097 | |||
| 預付款項 | (25, 548) | 29,154 | |||
| 其他流動資產 | (96) | 96 | |||
| 合約負債 | (198, 539) | (61, 257) | |||
| 應付票據 | (30, 239) | (35,790) | |||
| 應付帳款 | 14,228 | (24, 982) | |||
| 其他應付款 | 9,517 | (19,279) | |||
| 預收款項 | 292 | (464) | |||
| 其他流動負債 | (558) | (8)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149) | (498)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955,213 | 1,687,378 | |||
| 收取之利息 | 9,903 | 19,590 | |||
| 收取之股利 | 110,983 | 115,727 | |||
| 支付之利息 | (8,227) | (20,090) | |||
| 支付之所得稅 | (30, 170) | (47, 133)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2,037,702 | 1,755,472 |

| 項 目 |
109 年 度 | 108 年 度 |
|---|---|---|
| 金 額 |
金 額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
(340, 657) | (109, 305)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
97,418 | 34,518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4,500 | 8,000 |
|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70, 410) | |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7,281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207) | (238,918)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8,118) | (11,753)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687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6,031 | 3,062 |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10, 484)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 1,008 | |
| 應收款項減少 | 828 | |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 49,561 | 469,145 |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 422 | 422 |
| 預付設備款(增加)減少 | 652 | (774)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272, 292) | 174,201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510,000) | (1,160,000)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389, 556) | (320,095) |
|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 1,062 | (1,960) |
| 租賃本金償還 | (5,281) | (6,182) |
| 發放現金股利 | (280,000) | (238,000) |
| 庫藏股票買回成本 | (129, 618) | (38, 317)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313,393) | (1,764,554)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452,017 | 165,119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900,150 | 735,031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1,352,167 |
\$ 900,15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材
經理人:徐正己

附件四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 00111090CA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杳核意見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9年及108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 產負債表, 暨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 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 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 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9年及108年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 109 年及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 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民國109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 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 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兹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9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鍵查 核事項敘明如下:
待售房地淨變現價值評價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截至民國 109年 12月 31 日止,合併資產負債表之待售房地為 2.931.616 仟元,其內容主要係已完工之待售房地成本,佔合併總資產約 24%。相關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及十一。厚生公司針對待 售房地之評價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由於待售房地之評價受房 地產景氣及政府政策變動影響,而待售房地淨變現價值之評估攸關重大判 斷與估計,因此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取得公司自行評估之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估資料;
2.抽核待售房地之持有狀況,以驗證評價之完整性;
3.抽核估計售價資料至最近期銷售記錄、評估管理階層估計淨變現價值之 依據及合理性。
投資性不動產之減損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截至民國 109年 12月 31日止, 合併資產負債表之投資性不動產為 2,713,577 仟元,估合併總資產約 22%。相關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 註四、五及十六。管理階層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資產減損」之規 定,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投資性不動產可能已減 損。由於評估涉及諸多假設,屬高度不確定性之會計估計。因此列為本年 度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取得公司依各現金產生單位自行評估之資產減損評估表;
2.評估公司管理階層辨識減損跡象之合理性,及其所使用之假設及評估方 法,包括現金產生單位區分、現金流量預測、折現率等。
其他事項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9年及108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杳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 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 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厚生股份有限公 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 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 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 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 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杳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 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杳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 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杳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 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 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 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 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 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 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 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 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民國109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 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 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 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 厚 | 公司 |
|---|---|
| õ 民國 |
月 31日 |
| 資 | 產 | 附 註 |
109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
| 代碼 | 會 | 計 | 項 | 目 | 額 金 |
$\%$ | 金 額 |
% | |||
| 11xx 流動資產 | $\mathbb{S}$ | 7,948,387 | 65 | $\mathbb{S}$ | 8,575,654 | 66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 | 1,371,090 | 11 | 956,286 | 8 | |||||
| 1110 | 資產一流動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 $\pm$ | 72,280 | $\mathbf{1}$ | ||||||
| 1120 | 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八 | 2,919,805 | 24 | 2,715,634 | 21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九 | 40,765 | 35,082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九 | 198,669 | $\overline{2}$ | 92,861 | 1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6,849 | 1,044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9,783 | 9,807 | ||||||||
| 1310 | 貨 存 |
$+$ | 219,446 | $\overline{2}$ | 257,247 | $\overline{2}$ | |||||
| 1320 | 待售及在建房地 | 十一 | 2,931,616 | 24 | 4,305,695 | 33 | |||||
| 1410 | 預付款項 | 61,233 | $-$ | 35,682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 | 十二 | 115,653 | $\mathbf{1}$ | 165,214 | 1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 1,198 | 1,102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 | 4,308,728 | 35 | 4,403,780 | 34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lambda$ | 522,770 | $\overline{4}$ | 557,828 | 4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十三 | 101,966 | 1 | 77,564 | 1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十四 | 848,439 | 7 | 891,585 | 8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十五 | 41,242 | 46,717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十六 | 2,713,577 | 22 | 2,764,532 | 21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廿七 | 56,375 | $\mathbf{1}$ | 34,090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170 | 822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2,291 | 8,322 | ||||||||
| 1980 |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キニ | 20,000 | 20,000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一其他 | 1,898 | 2,320 | ||||||||
| 1xxx | 資 | 產 | 總 | 計 | $\mathbb S$ | 12,257,115 | 100 | \$ | 12,979,434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材

經理人:徐正己



| 負 | 債 | 及 | 權 | 益 | 附 | 註 | 109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
| 代碼 | 會 | 計 | 項 | 目 | 全 | 額 | % | 金 | 額 | % | ||||
| 21xx 流動負債 | $\mathbb{S}$ | 818,341 | $\overline{7}$ | $\mathsf{\$}$ | 1,919,580 | 15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十七 | 350,000 | $\overline{3}$ | 860,000 | $\overline{7}$ |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十八 | 9,992 | 399,548 | 3 | |||||||||
| 2130 | 合約負債 | $+- \cdot + -$ | 197,159 | $\overline{2}$ | 395,698 | 3 | ||||||||
| 2150 | 應付票據 | 57,581 | 1 | 87,820 | 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34,372 | 20,144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136,633 | 1 | 133,717 | 1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10,488 | ||||||||||||
| 2280 | 租賃負債一流動 | 十五 | 5,014 | 5,281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17,102 | 17,372 | |||||||||||
| 25xx 非流動負債 | 256,515 | $\overline{2}$ | 254,232 | $\overline{2}$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廿七 | 173,308 | $\overline{2}$ | 166,455 | $\overline{2}$ | ||||||||
| 2580 |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 十五 | 36,674 | 41,688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十九 | 3,070 | 3,688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43,463 | 42,401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074,856 | $\mathbf{9}$ | 2,173,812 | 17 | |||||||||
|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二十 | 11,182,259 | 91 | 10,806,639 | 83 | |||||||||
| 3100 股 | 本 | 3,423,260 | 28 | 3,500,000 | 27 | |||||||||
| 3200 | 資本公積 | 456,341 | $\overline{4}$ | 466,463 | $\overline{4}$ | |||||||||
| 3300 保留盈餘 | 7,245,305 | 59 | 6,672,834 | 51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580,683 | 13 | 1,526,788 | 12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04,771 | $\overline{2}$ | 358,637 | $\overline{2}$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5,359,851 | 44 | 4,787,409 | 37 | |||||||||
| 3400 其他權益項目 | 57,353 | 167,342 | $\mathbf{1}$ | |||||||||||
| 3410 | 兌換差額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 (26, 658) | (7, 448) | ||||||||||
| 34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
84,011 | 174,790 | 1 | ||||||||||
| 3500 庫藏股票 | ||||||||||||||
| 36xx 非控制權益 | 二十 | (1,017) | ||||||||||||
| 3xxx 權益總計 | 11,182,259 | 91 | 10,805,622 | 83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12,257,115 | 100 | \$ | 12,979,434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成为日本 子公司 厚生月 青梅 ■ 三菱 合 表 $\hat{\mathbf{\dot{\mp}}}$ 民國 109年及 1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 109 年 |
度 | 108 年 |
度 | |||||
|---|---|---|---|---|---|---|---|---|
| 代碼 | 計 會 項 目 |
附註 | 金 額 |
$\overline{\%}$ | 金 額 |
% | ||
| 4000 營業收入 | 廿一 | $\mathbb{S}$ | 3,282,255 | 100 | $\mathbb{S}$ | 2,701,777 | 100 | |
| 5000 營業成本 | 廿二 | (2,219,968) | 68 | (2,040,089) | (76) | |||
| 5900 | 營業毛利淨額 | 1,062,287 | 32 | 661,688 | 24 | |||
| 6000 | 營業費用 | (251, 725) | (8) | (237, 875) | (8) | |||
| 6100 | 推銷費用 | (96,091) | (3) | (92, 754) | (3)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45, 717) | (5) | (132, 024) | (5)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9, 917) | - | (13,097) | ||||
| 6900 | 營業利益 | 810,562 | 24 | 423,813 | 16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119,572 | $\overline{\mathbf{4}}$ | 128,874 | $\overline{5}$ | |||
| 7100 | 利息收入 | 10,822 | $\rightarrow$ | 20,904 | 1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廿三 | 158,663 | 5 | 154,614 | 6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廿四 | (44, 236) | (1) | (34,290) | (1)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廿五 | (8,227) | (19,630) | (1) | |||
| 7055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 (532)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7900 税前淨利 |
3,082 930,134 |
28 | 7,276 552,687 |
21 | |||
| 7950 所得稅(費用)利益 | 廿七 | (28, 418) | (1) | (13, 737) | (1) | |||
| 8200 本期淨利 | 901,716 | 27 | 538,950 | 20 | ||||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116, 478) | (3) | 184,067 | 6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97, 049) | (3) | 177,251 | $\boldsymbol{6}$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十九 | 468 | 2,542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8316 | 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116,994) | (4) | 165,092 | 6 | |||
| 8320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 | 21,320 | 1 | 10,074 | ||||
| 損益之份額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廿七 | (1, 843) | (457) | $\overline{\phantom{0}}$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19, 429) | $\overline{\phantom{0}}$ | 6,816 | $\qquad \qquad -$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24, 013) | (11,050) | |||||
| 836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419) | 19,570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 | ||||||||
| 8370 | 損益之份額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廿七 | 5,003 | (1,704) | ||||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785,238 | 24 | $\overline{\$}$ | 723,017 | 26 | ||
| 8600 净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901,716 | 27 | \$ | 538,957 | 20 |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7) | $\overline{\phantom{a}}$ | |||||
| 870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785,238 | 24 | \$ | 723,024 | 26 |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7) | ||||||
| 每股盈餘(元) | 廿八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 2.62 \$ |
\$ 1.54 $\mathbb S$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2.61 | 1.54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徐正己
會計主管:施明德

| ш | |||
|---|---|---|---|
| $\overline{5}$ | |||
| 月 | |||
| 干公司 | $\overline{2}$ | ||
| 뻬 | |||
| 股 | 、 《回 |
||
| $\ddot{ }$ 垕 |
年及 | ||
| 109 | |||
| 國 | |||
| 叱 |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
|---|---|---|---|---|---|---|---|---|---|---|---|
| 啤 龋 |
中 柋 |
₩ 冋 ∢ |
$\boldsymbol{\kappa}$ 써 |
썠 椎 |
|||||||
| 4 | 頌 28 |
黎 | 權 有 ₩ |
E 項 쎠 |
|||||||
| E 瘐 |
$\star$ 股 |
資本公積 | 运 婪 |
舄 仒 |
機構財務 國外營運 |
損益按公允償 透過其他綜合 |
庫藏股票 | $\frac{1}{4}$ 總 |
非控制權益 | 權益總額 | |
| 法 盈餘公積 |
盈餘公積 | 徐 未盈 |
报表换算之兄 换差額 |
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未實現 評價損益 |
|||||||
| 日除額 $\frac{1}{1}$ 孔國 108年1 |
3,700,000 S |
492,836 s |
1,505,207 69 |
319,584 s, |
4,648,289 ⊷ |
1,392 ↮ |
(46,003) ↮ |
(261,373) ⊷ |
10,359,932 S |
(1,010) ↮ |
10,358,922 S |
| 是列法定盈餘公積 | 21,581 | (21, 581)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238,000) | (238,000) | (238,000) | ||||||||
| 是列特別盈餘公積 | I | $\mathbf{1}$ | 44,610 | (44,610) | |||||||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ľ | $\mathbf{1}$ | (5,557) | 5,557 | I | ł | |||||
| 本期净利 | Ė. | 538,957 | Ł | 538,957 | $\in$ | 538,950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mathcal{A}$ | 1 | 2,034 | (8, 840) | 190,873 | $\mathcal{A}$ | 184,067 | 184,067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mathfrak l$ | 1 | 540,991 | (8, 840) | 190,873 | 723,024 | Е | 723,017 | |||
| 車藏股買回 | $\mathbf{I}$ | (38, 317) | (38,317) | (38,317) | |||||||
| 車藏股註銷 | (200,000) | (26,373) | $\mathbf{I}$ | (73,317) | 299,690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權益工具 |
$\overline{\phantom{a}}$ | $\mathbf{1}$ | (29, 920) | I | 29,920 | I | Л | -1 | I | ||
| 日餘額 $\overline{31}$ 民國 108年12月 |
3,500,000 | 466,463 | 1,526,788 | 358,637 | 4.787.409 | (7,448) | 174.790 | $\overline{\phantom{a}}$ | 10,806,639 | (1,017) | 10,805,622 |
| 是列法定盈餘公積 | 53,895 | (53, 895)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I | $\frac{1}{2}$ | (280,000) | I | I | I | (280,000) | I | (280,000) | ||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ī | J. | (53, 866) | 53,866 | ł | 1 | đ | 1 | |||
| 本期淨利 | $\overline{\phantom{a}}$ | ı | 901,716 | 901,716 | 901,716 | ||||||
| 本期其他综合损益 | ŧ | (704) | (19,210) | (96, 564) | (116, 478) | (116, 478)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Ŧ | ŧ. | $\mathbf{I}$ | 901,012 | (19,210) | (96, 564) | 785,238 | ł. | 785,238 | ||
| 庫藏股買回 車藏股註銷 |
$\begin{array}{c} \end{array}$ | (129, 618) | (129, 618) | ı | (129, 618) | ||||||
| (76, 740) | (10, 122) | $\mathbf{1}$ | (42, 756) | 129,618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權益工具 |
$\overline{\phantom{a}}$ | ı | (5,785) | 5,785 | I | 1 | I | T | |||
| 非控制權益增減 | t | 1,017 | 1,017 | ||||||||
| 民國 109年12月31日餘額 | 3,423,260 G |
456,341 $\triangle$ |
1,580,683 $\triangle$ |
304,771 S |
5,359,851 $\bullet$ |
(26, 658) $\triangle$ |
84,011 $\triangle$ |
Ŧ ≌ |
\$11,182,259 | $\mathbf{\Theta}$ | \$11,182,259 |
up) 會計主管:施明德


董事長:徐正村

| 項 | 目 | 109 年 度 | 108 年 度 | |||
|---|---|---|---|---|---|---|
| 金 | 額 | 金 | 額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 | 930,134 | S | 552,687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111,880 | 123,648 |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數 | 817 | (1, 556)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 | (1,870) | (1,240) | ||||
| 利息費用 | 8,227 | 19,630 | ||||
| 利息收入 | (10, 822) | (20, 904) | ||||
| 股利收入 | (149, 075) | (146, 399)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 (3,082) | (7,276) |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 | (388)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益) | 1,589 | (696) | ||||
| 處分投資損(益) | (4,069) | 29,998 | ||||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3,477 | 1,494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益) | 1,907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流動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應收票據 | (5,606) | (4,329) | ||||
| 應收帳款 | (106, 170) | 60,025 | ||||
| 其他應收款 | (4,897) | 9,474 | ||||
| 存 貨 |
37,801 | 182,075 | ||||
| 待售及在建房地 | 1,374,079 | 1,001,097 | ||||
| 預付款項 | (25, 551) | 29,152 | ||||
| 其他流動資產 | (96) | 96 | ||||
| 應付票據 | (30, 239) | (35,790) | ||||
| 應付帳款 | 14,228 | (24,982) | ||||
| 其他應付款 | 9,234 | (19, 539) | ||||
| 合約負債 | (198, 539) | (61, 257) | ||||
| 預收款項 | 292 | (464) | ||||
| 其他流動負債 | (562) | (19)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149) | (498)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 | 1,952,938 | \$ | 1,684,039 |
| 厚生股 | 公司 |
|---|---|
| 亼 | |
| 民國 109年及 | 申至 12 月 31 日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109 年 度 | 108 年 度 | ||||
|---|---|---|---|---|---|
| 項 | 目 | 金 | 額 | 金 | 額 |
| 收取之利息 | 9,997 | 19,910 | |||
| 收取之股利 | 149,075 | 146,399 | |||
| 支付之利息 | (8,227) | (20,090) | |||
| 支付之所得稅 | (30, 178) | (47, 173)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2,073,605 | 1,783,085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
(414,910) | (390, 424)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
97,418 | 34,518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減資退回股款 |
4,500 | 8,000 | |||
|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70, 410) | ||||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7,281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8, 118) | (11, 753)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687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6,031 | 3,062 | |||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10, 484)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 1,008 828 |
||||
| 應收款項減少 | 469,145 | ||||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
49,561 422 |
422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減少 | 652 | (774)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345, 338) | 132,000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510,000) | (1,160,000) |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389, 556) | (320,095)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 1,062 | (1,960) | |||
| 租賃本金償還 | (5,281) | (6,182) | |||
| 發放現金股利 | (280,000) | (238,000) | |||
| 庫藏股票買回成本 | (129, 618) | (38, 317)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313,393) | (1,764,554)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70) | (6, 419)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414,804 | 144,112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956,286 | 812,174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boldsymbol{\mathsf{S}}$ | 1,371,090 | \$ | 956,286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 經理人:徐正己 | | | | | | 會計主管:施明德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4,498,124,363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901,716,046 |
| 加:迴轉 IFRS 開帳數與未實現重估增值相關之特別 | 9,255,604 |
| 盈餘公積 | |
| 減:庫藏股減資沖銷 | (42,755,681) |
| 減: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 | (5,785,374) |
| 具 | |
| 減: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 | (704, 377) |
| 本期税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 | 861,726,218 |
| 未分配盈餘 |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5,359,850,581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86,172,622) |
| 計 小 |
(86, 172, 622) |
| 可供分配盈餘 | 5,273,677,959 |
| 分配項目: | |
| (342,326,000 股×現金股利 1.5 元) 1.股東紅利 |
(513, 489, 000) |
| 計 小 |
(513, 489, 000) |
| 期末累積未分配盈餘 | 4,760,188,959 |
註1:本次盈餘分派之數額係以109年度稅後淨利優先分派。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 | 新增。 | 依参考範例第一條 | ||
| 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 規定新增規定。 | |||
| 第一條 | 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及本公司公 | |||
| 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訂 | ||||
| 定本辦法。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規 條次調整,並依參考 | |||
| 第二條 | 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 第一條 | 定辦理之。 | 範例第二條規定修 | |
| 理。 | 正文字。 | |||
|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 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 |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 條次調整,並依參考 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 範例第三條規定新 |
|||
| 屬關係。 | 屬關係。(第一項) | 增規定。 | ||
| 現行本辦法第四條 | ||||
| 董事當選人不符前項之規定 | 董事當選人不符前項之規定第一、二項規定分別 | |||
| 時,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 | 時,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 為證券交易法第二 | |||
| 第三條 | 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 | 第四條 | 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 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 |
| 效力。 | 效力。(第二項) | 及第五項第一款之 | ||
| 規定, 於本次修正 | ||||
|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 | 案中保留之。 | |||
| 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 | ||||
| 成。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 |
新增。 | 依参考範例第四條 | ||
|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 規定新增文字。 | |||
|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 | ||||
| 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 ||||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 | ||||
| 第四條 |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 |||
|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第 | ||||
| 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 | ||||
| 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 |
||||
| 及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 ||||
| 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 | 新增。 | 依參考範例第五條 | ||
| 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 | 規定新增文字。 | |||
|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
| 第五條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 | |||
| 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
| 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 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 |
||||
| 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 | ||||
| 會補選之。 |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 | ||||
| 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 | ||||
| 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
| 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 | ||||
|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 | ||||
| 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累積投 條次調整,並依參考 | |||
| 第六條 | 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 | 第二條 | 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範例六條規定修正 | |
| 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 文字。 | |||
|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
| 本公司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 | 本公司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 條次調整。 | |||
| 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 | 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配合金管會於 2019 | |||
| 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 | 第五條 | 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 年4月25日發布金 | ||
| 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 | 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 管 證 交 | 字第 | ||
| 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1080311451 號令,上 | ||
| 被選舉人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 市公司董事選舉自 | ||||
| 須在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欄位 2021 年起應採候選 | ||||
| 載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 人提名制度, 股東應 | ||||
| 號;被選舉人為非股東身份者,就董事候選人名單 | ||||
| 第七條 | 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份證 中選任之,股東於股 | |||
| 明文件編號。 | 東會召開前即可從 | |||
| 第七條 | 候選人名單知悉各 | |||
| 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 候選人之姓名丶學經 | ||||
| 者,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 歷等資訊,以股東戶 | ||||
| 填列該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亦得 號或身分證字號為 | ||||
| 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 辨明候選人身分之 | ||||
| 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 方式,即無必要,爰 | ||||
| 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刪除第七條。 | |||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 | 本公司董事,依本公司章程所規 條次調整,並依參考 | |||
| 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 | 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 範例第八條規定修 | |||
| 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 | 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 正文字。 | |||
| 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 | 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 | |||
| 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 | 依次當選。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 | |||
| 第八條 | 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 | 第三條 | 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 |
| 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 | 選名額。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 | |||
| 代為抽籤。 |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 | |||
| 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 相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 |
||||
| 抽籤。 | ||||
|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 |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 合併現行本辦法第 | |||
| 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 | 第六條 | 及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 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 ||
| 第九條 | 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 | 關職務,監票員應具股東身份。 與調整條次,並依參 | ||
| 箱由本公司製備之,於投票前由 | 投票箱由本公司製備之,於投票考範例第九條規定 | |||
| 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九條 | 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修正文字。 | |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選舉票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無效: 條次調整,並依參考 | |||
|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 | (一)未依本辦法所規定之選舉 範例第十條規定修 | |||
| 者。 | 票者。 | 正文字。 | ||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 配合金管會於2019 | |||
| 者。 | 者。 | 年4月25日發布金 | ||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 | ( 三 ) 除 填 被 選 舉 人 戶 名 ( 姓 管證交字第 | |||
| 者。 | 名)、戶號(身分證明文件 1080311451號號 | |||
|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 | 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令,上市公司董事選 | |||
| 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 夾寫其他文字者。 | 舉自 2021 年起應採 | ||
|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 夾寫 | (四)一選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 候選人提名制度, 股 | |||
| 其他文字者。 | 或二人以上者。 | 東應就董事候選人 | ||
| 第十條 | 第八條 | (五)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 名單中選任之, 爰並 | ||
| 改者。 | 刪除第七款。 | |||
| (六)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 | ||||
| 份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 | ||||
| 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 | ||||
| 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 | ||||
| 名、身份證明文件編號經核 | ||||
| 對不符者。 (七)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 |
||||
| 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 | ||||
| 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可 | ||||
| 資識別者。 | ||||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 條次調整,依參考範 | |||
| 應由主席或主席指定之人當場 | 由主席當場宣佈董事當選名單。例第十一條規定新 | |||
| 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 | 增規定並修正文字。 | |||
| 選權數。 | ||||
| 第十一條 | 第十條 | |||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 | ||||
| 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 | ||||
| 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 ||||
|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
|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 |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 條次調整。 | |||
| 第十二條 給當選通知書,並由當選之董事 第十一條 給當選通知書,並由當選之董事 | ||||
| 出具願任同意書。 | 出具願任同意書。 | |||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 條次調整。 | |
|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 條次調整。 | |
| 正時亦同。 | 正時亦同。 |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 | 新增。 | 依参考範例第一條 | ||
| 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 | 規定新增規定。 | |||
| 第一條 | 機能,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 |||
| 務守則第五條及本公司公司治 | ||||
| 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 | ||||
| 規則,以資遵循。 | ||||
|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條次調整,依參考範 | |||
| 第二條 | 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 | 第一條 | 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例第二條規定修正 |
| 規則之規定。 | 文字。 | |||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 新增。 | 依参考範例第三條 | ||
|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規定新增規定。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 ||||
|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 ||||
| 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 | ||||
| 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 | ||||
| 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 | ||||
| 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 | ||||
| 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 ||||
| 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 | ||||
|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 ||||
| 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 | ||||
| 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 | ||||
| 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 | ||||
| 第三條 | 日前, 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 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
|||
|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 | ||||
| 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 | ||||
| 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 ||||
|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 ||||
| 方式為之。 | ||||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 | ||||
| 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 ||||
|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 | ||||
| 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 | ||||
|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 | ||||
| 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 | ||||
| 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 | ||||
|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 | ||||
| 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 | ||||
| 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 | ||||
| 時動議提出。 | ||||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 | ||||
| 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 | ||||
| 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 | ||||
| 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 | ||||
| 更其就任日期。 | ||||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
| 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向本公司提 | ||||
| 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 | ||||
| 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 ||||
| 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 ||||
|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 | ||||
| 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 | ||||
| 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 | ||||
| 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 | ||||
| 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 | ||||
| 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 | ||||
| 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 ||||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 | ||||
| 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 | ||||
| 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 | ||||
| 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 | ||||
| 間不得少於十日。 | ||||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 | ||||
| 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 | ||||
| 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 | ||||
| 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 | ||||
| 討論。 | ||||
|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 | ||||
| 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 | ||||
| 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 | ||||
| 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 | ||||
| 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 | ||||
| 未列入之理由。 | ||||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 | 新增。 | 依参考範例第四條 | ||
| 第四條 | 司印發之委託書, 載明授權範 | 規定新增規定。 | ||
| 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 次 條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 | ||||
| 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 ||||
| 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 | ||||
|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 | ||||
| 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 | ||||
| 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 | ||||
|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 | ||||
| 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 | ||||
| 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 | ||||
|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 | ||||
| 決權為準。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 |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 條次調整,並依參考 | |||
| 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 | 本公司營運所在地或便利股東 範例第五條規定修 | |||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 | 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 正文字。 | |||
| 第五條 | 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 | 第四條 | 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 | |
| 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 | 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
| 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 | ||||
| 見。 | ||||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 條次調整,並依參考 | |||
| 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 | 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 南例第六條新增規 | |||
| 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一項) 定。 | |||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 | |||
| 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 | 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 | |||
| 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 | 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 | |||
| 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第二項) | |||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 | |||
| 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 | 人 (以下稱股東) 應憑出席證、 | |||
| 第六條 | 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 | 第二條 | 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 | |
| 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 | 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 | |||
| 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 | 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 | |||
| 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 | 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 | |||
| 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 | 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 證明文件,以備核對。(第三項) |
|||
| 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 | |||
| 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 | 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 | |||
| 以代簽到。 | 以代簽到。 (第四項) | |||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 | ||||
| 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 |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 | ||||
| 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 | ||||
| 票。 | ||||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 | ||||
| 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 | ||||
| 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 | ||||
| 代表出席。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 合併現行本規則第 | |||
| 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 | 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 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 |||
|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 |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 與調整條次,並依參 | |||
| 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 | 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 考範例第七條規定 | |||
| 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 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修正文字及新增規 | |||
|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 |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 定。 | |||
| 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 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 |||
|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 |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 | |||
| 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 | 指定代理人者, 由常務董事或董 | |||
|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一項) | |||
|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 |||
| 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 | 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 | |||
| 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 | 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 | |||
| 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 | 第五條 | 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 | ||
| 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第 | |||
| 第七條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 | 二項) | ||
| 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 | ||||
| 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 | ||||
| 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 | ||||
| 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 | ||||
| 議事錄。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 ||||
|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 |||
| 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 |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 | |||
| 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召集權人擔任之。 (第三項) | |||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 | ||||
| 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 | |||
| 第六條 | 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
| (第一項) | ||||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 |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 條次調整,並依參考 | |||
| 第八條 | 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 | 第七條 | 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 範例第八條規定修 | |
| 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 |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 正文字。 | |||
| 斷錄音及錄影。 | 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訟終結為止。 | ||||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 | ||||
|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 | ||||
| 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 ||||
| 訟終結為止。 | ||||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 | 第三條 |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合併現行本規則第 | ||
| 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 | 為計算基準。(第一項) | 二條、第三條及第八 | ||
| 之簽到卡,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 | 股東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依 條 規 定 與 調 整 條 | |||
| 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第二條 | 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 次,並依參考範例第 | ||
|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 九條規定修正文字。 | ||||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 | 股數計算之。(第五項) | |||
| 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 | |||
| 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 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 |
|||
| 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 | ||||
|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 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 |||
| 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 |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 | |||
| 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 |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 | |||
| 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 | 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第 | |||
| 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 | 一項) | |||
|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 ||||
| 第九條 | 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
||||
|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 | 第八條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 ||
| 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 |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 |
|||
| 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 | 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 | |||
| 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 | |||
| 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第二 | ||||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 | 項) | |||
| 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 | ||||
| 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 | |||
| 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 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 | |||
| 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 | |||
| 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 ||||
| 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第 | ||||
| 三項)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 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合併現行本規則第 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 九條及第十四條與 |
|||
| (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 | (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 調整條次, 並依參考 | |||
| 第十條 | 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 | 第九條 | 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 範例第十條規定修 | |
| 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 | 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 正文字。 | |||
| 得變更之。 | 得變更之。 (第一項) | |||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 |||
|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 |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 | |||
| 規定。 | 規定。 (第二項) | |||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 | |||
| 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 | 時動議) 未終結前, 非經決議, | |||
| 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 | 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第三 | |||
| 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 | 項) | |||
| 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 | ||||
| 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 |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 | |||
| 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 | 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 | |||
| 主席,繼續開會。 | 會。(第四項) | |||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 |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 | |||
| 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 | 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 | |||
| 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 | 第十四條 | 討論,提付表決。 | ||
| 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 ||||
| 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 票時間。 |
||||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 合併現行本規則第 | |||
| 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 | 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 十條、第十一條、第 | |||
| 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 | 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 十二條、第十三條與 | |||
| 其發言順序。 | 其發言順序。(第一項) | 調整條次,並依參考 | ||
| 範例第十一條規定 | ||||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 修正文字。 | |||
| 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 | 第十條 | 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 | ||
| 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 | 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 | |||
| 準。 | 準。(第二項) | |||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 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 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 |
|||
| 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 | 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 | |||
| 第十一條 | 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 | 止。(第三項) | ||
| 制止其發言。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 | |||
| 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 | ||||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 | 得超過五分鐘。 (第一項) | |||
| 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 第十一條 | ||||
| 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 |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 | |||
| 止。 | 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 |||
| 言。(第二項) | ||||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 |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 | |||
| 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 | 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 | |||
| 由一人發言。 | 第十二條 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 | |||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 | 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 | |||
| 發言。 |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 | |||
| 第十三條 | 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
|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 |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合併現行本規則第 | |||
| 基準。 | 為計算基準。(第一項) | 三條及第十七條規 | ||
| 定與調整條次,並依 | ||||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 參考範例第十二條 | |||
| 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 | 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 規定修正文字。 | |||
| 總數。 | 總數。(第二項) | |||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 | |||
| 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 第三條 | 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 | |||
| 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 | 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 | |||
| 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第三 | |||
| 第十二條 | 項) | |||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 | |||
| 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 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 |||
| 數。 | 數。(第四項) | |||
|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 | ||||
|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 | 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 | |||
| 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 | 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 | |||
| 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 第十七條 埋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 ||||
| 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 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 | |||
| 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 | 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
| 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第六項) | |||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合併現行本規則第 | |||
| 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 | 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 十五條、第十條及第 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十八條規定與調整 |
|||
| 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 | 條次,並依參考範例 | ||
| 第十三條規定修正 | ||||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 文字。 | |||
| 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 | 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 | |||
| 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 | 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 | |||
| 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 | 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 | |||
| 第十三條 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 第十七條 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 | ||||
|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 |||
|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 |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 | |||
|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 |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 | |||
| 案之修正, 視為棄權,故本公司 | 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 | |||
| 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 | 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 | |||
| 之修正。 | 之修正。(第二項) | |||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 |||
| 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 | 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 |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 | 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 | |||
|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 |||
| 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 | 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 | |||
| 此限。 | 此限。(第三項) | |||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 |||
| 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 | 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 | |||
|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 |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 | |||
| 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 | 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 | |||
| 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 | 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 | |||
| 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 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 |||
| 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 | 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 | |||
| 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 | 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 | |||
| 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 | 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 | |||
| 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 | |||
| 準 。(第四項) | ||||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 | 議案之表決, 除公司法及本公司 | |||
| 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 | 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 | |||
|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 |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 | |||
| 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 | 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 | |||
| 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
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
|||
| 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 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 |||
|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 |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 | |||
| 開資訊觀測站。 | 開資訊觀測站 (第五項) | |||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 |||
|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 |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 | |||
| 順序 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 | 第十八條 | 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 | ||
| 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 | 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 | |||
| 表決。 | 表決。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 | ||||
| 主席指定之, 但監票人員應具有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 | |||
| 股東身分。 | 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 股東身分。(第一項) |
|||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第十五條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 | ||||
| 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 | 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 | |||
| 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 | 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 | |||
| 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 | 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 | |||
| 並作成紀錄。 | 並作成紀錄。(第二項) | |||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條次調整,並依參考 | |||
| 第十四條 同 所 訂 相 關 董 事 選 舉 辦 法 辦 第十五條 司 所 訂 相 關 董 事 選 舉 辦 法 辦 範 例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 ||||
| 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 | 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 修正文字。 |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 | 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 | |||
| 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 | 數。(第三項) | |||
| 選舉權數。 | ||||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 | |||
| 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 | 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 | |||
| 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 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 |||
|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 |||
|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第 | |||
| 四項) | ||||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 新增。 | 依参考範例第十五 | ||
|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 | 條規定新增規定。 | |||
| 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 | ||||
| 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 | ||||
| 電子方式為之。 | ||||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 | ||||
|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 | ||||
| 第十五條 式為之。 | ||||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
||||
|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 | ||||
| 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 | ||||
| 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 | ||||
| 票權數 • 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 | ||||
| 永久保存。 | ||||
|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 | 新增。 | 依参考範例第十六 | ||
| 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 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 |
條規定新增規定。 | |||
| 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 | 本公司為上市公 | |||
| 揭示。 | 司,應依臺灣證券交 | |||
| 第十六條 |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 | 所公告之規定, 爰刪 | |||
| 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 除財團法人中華民 | |||
| 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 |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 |||
| 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 | 心等文字。 | |||
| 開資訊觀測站。 | ||||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 | 辨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 合併現行本規則第 | |||
| 識別證或臂章。 | 第六條 | 識別證或臂章。(第二項) | 六條及第十九條規 定與調整條次,並依 |
|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 (或保全人 參考範例第十七條 | |||
| 第十七條 | 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糾察員或保 | 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糾察員 規定修正文字。 | ||
| 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 第十九條 (或保全人員) 在場協助維持秩 | ||||
| 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 | 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 | |||
| 證。 | 章或著制服。(第一項) |
| 條 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 | |||
| 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 | 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 | |||
| 得制止之。 | 得制止之。(第二項) | |||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 | |||
| 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 | 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 | |||
| 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 | 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 | |||
| 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第三項) | |||
|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 |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 條次調整,並依參考 | |||
| 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 | 布休息。 | 範例第十八條規定 | ||
| 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 | 新增規定及修正文 | |||
| 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 字。 | |||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 | ||||
| 第十八條 時動議) 未終結前, 開會之場地 第十六條 | ||||
| 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 | ||||
| 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 ||||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 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 | ||||
| 或續行集會。 | ||||
|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除相關公司 |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除相關公司 條次調整。 | |||
| 第十九條 法令及本公司章程明定者外,由 第二十條 法令及本公司章程明定者外,由 | ||||
| 主席裁示辦理之。 | 主席裁示辦理之。 | |||
| 第二十條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 第二十一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 條次調整。 | |||
| 正時亦同。 | 條 | 改時亦同。 |
附件八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五條: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 第五條: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 為因應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從事 | ||
| 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 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 投資事業之特殊性,倘依現行 | ||
| 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 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 規定將不符合子公司現行之經 | ||
| 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訂 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訂 營狀況,爰將母子公司之限額 | ||
| 定如下: | 定如下: | 分別訂定之。 |
| (一) 本公司非供營業使用之不 (一)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 | ||
| 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其 其使用權資產,其總額不 | ||
| 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 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 | ||
| 之十五。 本公司之各子公 五。 | ||
| 司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 | ||
| 及其使用權資產,其總額 | 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 |
| 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 | ||
| 五。 | 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二 | |
| (二) 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總 | 十五。 | |
| 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 | ||
| 五十。本公司之各子公司 | ||
| 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 | ||
| 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一百五 | ||
| 十。 | ||
| (三)本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 | ||
| 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 | ||
| 分之二十五。本公司之各 | ||
| 子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 | ||
| 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 | ||
| 分之一百。 | ||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丶 | 1. 參考其他已上市建設類公司 | |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 | 所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
| 序 | 序 | 理程序,經比對授權額度之 |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金額後,本公司明顯低於業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 | 界內之標準。 |
| 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 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2. 國內優質土地開發競爭激 | |
| 産,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 | 産,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 | 烈, 合理價格內之交易常有 |
| 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 | 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 | 時效壓力。為增加公司應變 |
| 理。 | 理。 | 彈性,宜調整授權額度以增 |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 | 加成交機會。 | |
| 定程序 | 定程序 | 3. 按本條第四項規定本公司取 |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産、設備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産、設備 | 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 |
| 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 | 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 | 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 |
| 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 | 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 | 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
| 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 | 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 |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
| 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 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 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 價格,以詢價、比價、議 | 價格,以詢價、比價、議 |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 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 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參 |
| 其金額在新台幣參億元 | 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 |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
| (含)以下者,應經董事長核 | (含)以下者,授權董事長或 |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
| 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 | 總經理決行;超過新台幣 | 估價報告 |
| 事會提請追認。超過新台 | 壹仟萬元者,應呈請總經 4. | 故擬以須出具專業估價金 |
| 幣參億元者,應呈請董事 | 理核准,提經董事會通過 | 額為基準,並綜合比較其他 |
| 長核准,提經董事會通過 | 後始得為之。 | 同業公司額度,擬修正授權 |
| 後始得為之。或得由董事 | (以下略) | 金額為新臺幣參億元。 |
| 會先通過於指定區域或一 | ||
| 定額度內,授權董事長全 | ||
| 權處理後報請董事會追 | ||
| 認,前述之一定額度總額 | ||
| 應不得逾最近期財報稅務 | ||
|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 ||
| (以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