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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G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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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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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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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地點: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朝鳳路一號

(本公司桃園工廠辦公大樓三樓)


目錄

壹、開會程序... 1

貳、開會議程... 2
一、報告事項... 3
二、承認事項... 5
三、討論事項... 6
四、臨時動議... 7

參、附件
附件一、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8
附件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14
附件三、個體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15
附件四、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26
附件五、盈餘分派表... 37
附件六、「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38

肆、附錄
附錄一、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 40
附錄二、公司章程... 53
附錄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58
附錄四、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及最低應持有股數... 65
附錄五、其他說明事項... 65


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 1 -

開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朝鳳路一號(本公司桃園工廠辦公大樓三樓)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一、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二)114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三)114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報告。
(四)114年度盈餘分派發放現金股利報告。
(五)土地開發情形。

四、承認事項

(一)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114年度盈餘分派表案。

五、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 2 -

報告事項

一、114年度營業報告書,敬請 公鑑。

說明: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詳見附件一(請參閱議事手冊第8頁~第13頁)。

二、114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敬請 公鑑。

說明: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詳見附件二(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4頁)。

三、114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報告,敬請 公鑑。

說明:

(一) 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就前述提撥為員工酬勞部分,本公司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率提撥予基層員工,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二) 本公司114年度扣除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為新台幣582,240,603元,經董事會決議分配董事酬勞新台幣5,823,000元(≈1%)及員工酬勞新台幣5,823,000元(≈1%),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四、114年度盈餘分派發放現金股利報告,敬請 公鑑。

說明:

(一) 本次現金股利每股分配1.4元,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

(二) 現金股利分派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長另訂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等相關事宜。

(三) 嗣後如因庫藏股減資或其他原因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3 -

五、土地開發情形,敬請 公鑑。

說明:本公司經歷『世界花園一橋峰』、『謙岳』等之成功案例,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積極洽詢具發展潛力之開發個案,分別於101年中取得信義計畫區之精華土地及於同年年底與德士通公司(現更名為富裔實業公司)合作於新店推出『富裔河』案,102年底開始招租橋峰商場,103年取得台中七期土地。105年與大陸建設公司合作分別於台北信義計畫區推出『琢白』案,台中七期推出『丽格』案。106年參與美國舊金山住宅與飯店開發案之投資興建,111年購買高雄國賓飯店部分基地並參與重建開發事宜。針對目前本公司進行中之個案分別說明如下:

(一) 已完工個案

保留戶不多且均位處精華區位,生活機能完善,衡量不動產景氣狀況,漸次委託銷售,穩健銷售出清,維護股東權益。

(二) 舊金山住宅與飯店開發案

106年成立美國子公司(FRG US Corp.)參與投資興建,目前投資本案佔比約 14.56%。住宅銷售穩定,飯店加入 Hilton 連鎖飯店體系經營漸入佳境持續經營品牌能見度。

(三) 厚生橋峰商場

厚生橋峰商場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8至180號,規劃一、二樓完整商業空間,商場總面積約1,882坪,坐落於板橋核心生活圈,地理位置優越。商場目前已成功引進玉山銀行、永豐金證券及幼兒托嬰中心「貝爾的家」等優質品牌進駐,結合金融服務、投資理財與親子照護機能,滿足多元族群需求,厚生橋峰商場已成為板橋地區兼具品質與機能的精緻商業中心。

(四) 高雄國賓案

高雄國賓飯店開發案已完成危老重建計畫,刻正辦理建築設計及都市設計審議中。

  • 4 -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說明:董事會造送本公司 114 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業經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家裕及賴永吉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詳見附件一及附件三至附件四(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8 頁~第 13 頁及第 15 頁~36 頁)。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114年度盈餘分派表案,提請承認。

說明:

(一) 本公司 114 年度盈餘分派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二) 檢附盈餘分派表,詳見附件五(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7 頁)。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內容。
(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詳見附件六(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8頁~第39頁)。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 7 -

附件一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各位親愛的股東:

民國114年,全球經濟受AI相關投資持續推進、美國經濟表現相對穩定等因素支撐,主要經濟體成長表現出現差異;同時,部分國家關稅政策調整、中國生產過剩問題及歐洲、日本等地區經濟動能轉弱,亦使全球貿易與產業發展呈現分化走勢。整體市場環境在機會與壓力並存下運行,科技相關產業需求相對穩定,成為支撐全球產業活動的重要來源。本公司憑藉多角化經營,使114年營業收入、營業毛利及稅前損益皆能維持穩定的經營成績。此外,因應國內外大廠來台投資設廠帶動產業鏈進駐,廠商倉庫轉移至台灣及東南亞國家,本公司於114年度完工之桃園龍潭智能園區物流倉庫可望為營收帶來正向影響。

展望民國115年,全球經濟動能預期較前一年度趨於平緩,主要受各國貿易政策後續發展、AI應用轉化為實質經濟效益之進程,以及中國內需疲弱與產能調整等因素影響,加以本公司115年度持續不斷精進物流服務項目擴大化及提升產品性能,本公司對於115年營業前景持審慎穩定之看法。

與此同時,本公司仍將積極拓展業務範圍如下:一、橡膠製造:藉由設備投資與更新,提升產品性能,持續開發新產品,開創新市場運用;二、倉儲物流:積極推展「業務擴大化、服務專業化」政策,不斷開發新客戶,吸引不同業種進駐園區,提高營運績效;三、營建開發:靈活運作各項策略,穩健銷售完工建案,並積極尋覓合適且具獲利潛力之個案及土地。

綜合114年度營業收入較前一年度衰退,但營業毛利較前一年度增加,主要係本公司建案持續出售及倉儲物流業務成長,帶動毛利表現提升;惟稅前淨利較前一年度衰退,主要係受匯率波動影響所致。謹將厚生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合併營業結果,及115年度營業計畫概要,向各位股東報告如下:

壹、114年度合併營業結果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一)合併營業收入、毛利及稅前損益狀況: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114年度 113年度 增減金額 增減百分比
營業收入 1,443,584 1,481,243 -37,659 -2.54%
營業毛利 492,984 472,808 20,176 4.27%
稅前淨利 588,633 653,630 -64,997 -9.94%

(二)營建部保留戶銷售案

保留戶不多且均位處精華區位,生活機能完善,衡量不動產景氣狀況,漸次委託銷售,穩健銷售出清,維護股東權益。


(三)厚生橋峰商場

厚生橋峰商場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8至180號,規劃一、二樓完整商業空間,商場總面積約1,882坪,坐落於板橋核心生活圈,地理位置優越。商場目前已成功引進玉山銀行、永豐金證券及幼兒托嬰中心「貝爾的家」等優質品牌進駐,結合金融服務、投資理財與親子照護機能,滿足多元族群需求,厚生橋峰商場已成為板橋地區兼具品質與機能的精緻商業中心。

(四)舊金山住宅與飯店開發案

106年成立美國子公司(FRG US Corp.)參與投資興建,目前投資本案佔比約 14.56%。住宅銷售穩定,飯店加入 Hilton 連鎖飯店體系經營漸入佳境持續經營品牌能見度。

二、預算執行情形: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範,本公司115年度毋需編製財務預測。

三、合併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合併財務收支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年度
項目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 |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692,123 | 826,999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649,799 | (458,307)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583,227) | (306,412) |

合併獲利能力分析表

| 年度
項目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 | --- |
| 資產報酬率(%) | 3.45 | 4.01 |
| 權益報酬率(%) | 3.81 | 4.49 |
| 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比率(%) | 19.39 | 21.53 |
| 純益率(%) | 35.18 | 38.71 |
| 稅後每股盈餘 | 1.67元 | 1.89元 |

四、研究發展狀況

  1. 本公司依據創立74年之企業使命:「美善永遠在創造之中」持續研究創新工作,114年度之研究發展成果如下所示:

(1) 114年度新取得專利證號2件:

[1] 天然橡膠與纖維布的複合皮料及其製造方法
[2] 多層處理遮光布及其製造方法
[3] 防音帆布及其製造方法

(2) 另有 3 件中華民國專利申請案送審中。


貳、115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115年經營方針

  1. 製造業之經營三大方針為:「創新」、「國際」、「服務」。
    「創新」:應用設備與材料特性,強化製程能力,提升產品廣度,開拓新市場、增強整體競爭力。
    「國際」:培育國際人才與拓展外銷市場,積極參與國際展會,加強品牌建設,拓展企業在國際市場的聲譽。
    「服務」:提供多元化的優質服務,快速反應解決客戶遇到的問題,提升品牌形象,實現企業永續發展。

  2. 南崁租賃業務因園區倉儲出租面積已達上限,已呈滿倉狀態。本年度將持續與既有客戶維持良好互動,並提供軟硬體建置相關之服務,強化園區營運支援,持續推動精緻化服務,提升客戶滿意度與合作黏著度。隨著南崁物流園區及龍潭智能園區A區倉庫之近滿倉,115年度公司將持續深化南崁物流園區與龍潭智能園區布局,透過既有園區滿倉穩健營運基礎,中長期規劃龍潭智能園區第二期(B區)開發推進,強化招商動能與產業聚落效益。同時,公司亦將以客製化專倉合作模式、綠建材及倉儲執照申請等策略,提升園區整體競爭力與服務價值,擴大多元合作機會,持續帶動營收與獲利穩健成長,朝長期永續經營目標邁進。

  3. 不動產開發與個案狀況:
    (1) 保留戶不多且均位處精華區位,生活機能完善,衡量不動產景氣狀況,漸次委託銷售,穩健銷售出清,維護股東權益。
    (2) 106年成立美國子公司(FRG US Corp.)參與投資興建,目前投資本案佔比約 14.56%。住宅銷售穩定,飯店加入Hilton連鎖飯店體系後,經營漸入佳境,並持續提升品牌能見度。
    (3) 高雄國賓飯店開發案已完成危老重建計畫,刻正辦理建築設計、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設計審議中。

二、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1. 根據德國長期統計資料顯示,全球橡塑膠總市場需求量,每年仍然維持緩慢成長,其中以救生工業、醫療工業、及環保三大領域之橡塑膠市場表現會較佳,而前二者正屬本公司技術強項。114年度川普掀起關稅風暴,讓全球貿易規則大亂,但沒有讓貿易規模縮水。隨著各國陸續與美國達成貿易協議,加上AI熱潮擴散,多數國家通膨放緩,關稅影響有限,使得美國聯準會(Fed)在內的多數央行趨向寬鬆的政策環境,橡塑膠製造業的銷售數量正朝向「量穩質升」的新常態發展,整體呈現樂觀並維持穩定成長。根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的數據,115年度全球經濟表現出相當的韌性,推動全球經濟增長的動力主要來自中國、印度以及美國。美國正在大力投資人工智能的研發,帶動相關產業鏈發展;不過,國際貨幣基金(IMF)也警告道,全球貿易緊張局勢可能隨時升級,不確定性的風險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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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展望未來,藉由積極參與國際商機,展現「精準、務實、環保」的競爭力,在智慧製造與綠色材料的加持下,銷售業績將保持穩定。綜合以上因素,本公司115年橡塑膠合成皮總銷售數量,仍努力超越114年度的7,824仟碼的水準。

  1. 厚生物流深耕倉儲物流產業逾20年,於南崁建置超過4萬坪規模的物流園區,園區內共有六棟建物,主要提供倉庫租賃及物流中心營運服務。園區客戶多為知名企業,進駐產業涵蓋電子通路、精品、服飾及電商等,形成穩定且多元的產業組合。為滿足客戶對建物及貨物安全的高度要求,厚生物流長期重視消防安全與維護修繕管理,各棟建物每年均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物安全檢查,並落實定期維護修繕作業,提供安全、穩定的營運環境。在物流中心服務方面,厚生物流針對合約客戶提供專業軟硬體建置服務,並依客戶需求提供量身訂製的硬體配置,同時持續優化作業流程,協助客戶提升出貨效率與整體營運效能。展望未來,公司將擴大物流租賃業務布局至龍潭智能園區第二期及第三期開發,提升整體營運績效,並以更高標準的管理服務與客製化解決方案,朝物流租賃業標竿企業目標邁進。公司預估115年度倉儲租金及物流收入,將較114年度微幅成長約 2% 以上。

  2. 精華保留戶銷售:『琢白』及『丽格』未售持分持續進行成屋銷售。『橋峰』、『謙岳』、『富裔河』保留戶,持續穩健銷售。

  3. 板橋橋峰商場:一、二樓共1,882坪,出租率為 100%,未來將持續加強客戶服務及商場管理,打造新板特區首席精緻商業中心意象。

三、重要產銷政策

  1. 製造業之經營三大方針為:「精準投入」、「滿排生產」、「暢貨發送」。

「精準投入」:準確瞄準市場需求,把握技術趨勢,發揮自身優勢,將有限的資源投入最有效益的項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滿排生產」:優化生產計劃,提高設備效率,實行精益生產,儘可能減少閒置時間和資源浪費,以實現成本效益最大化。

「暢貨發送」:滿足市場需求,提高客戶滿意度,降低庫存成本,透過有效的策略和措施,增強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1. 隨著整體產業景氣逐步出現復甦轉機,半導體廠商持續加碼投資先進製程,同時,政府加速推動公共建設,亦可望持續維持國內投資動能。因應產業趨勢與市場變化,公司今年招商策略將聚焦於新園區開發。由於南崁物流中心儲存量能已達上限,未來將逐步把布局重心轉移至桃園龍潭地區,規劃打造物流智能園區,整體開發預計分為三期推動。其中,第一期物流倉庫於114取得相關使用執照,廠商已陸續進駐園區,可穩定貢獻租金收入,帶動營收成長。至於中長期規劃第二期及第三期開發,則將朝向不同產業量身打造專屬園區,提供符合進駐廠商需求的客製化服務,並持續深化與國際型客戶之合作關係。在硬體與管理升級方面,園區將持續優化建物及周邊設施,包括導入貨車車號辨識系統、設置充電樁及強化安全監控設備等,以提升園區營運效率與安全水準,全面強化整體開發強度。公司期盼透過完善規劃與高品質服務,成為客戶口中值得信賴的優質合作夥伴,並打造具代表性的標竿物流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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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分別於101年中取得信義計畫區之精華土地,105年與大陸建設等推出「琢白」案;101年底與富裔實業公司合作推出新店「富裔河」案及於104年取得台中「丽格」案土地並於105年開始銷售,111年12月取得高雄國賓飯店之基地部分持分,刻正辦理建築設計及都市設計審議中。土地開發成果讓公司不管在獲利或品牌形象上,均有顯著的提升。

參、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一、二次加工業:

A. 與主力客戶簽訂年度銷售合約,確保 60%以上穩定業績。
B. 提昇品質,持續與世界大廠建立 OEM/ODM 的合作分工,確保營業額。
C. 善用設備優勢,開發多樣色彩與多規格產品,確保客戶品牌忠誠度。
D. 持續與歐美、日本等工廠技術合作,創新產品,導入新市場應用。
E. 複合材料產品開發,增設新生產線,一次購足服務,滿足客戶需求。

二、南炭倉儲物流及租賃服務業:

租賃服務業務方面,公司持續積極開發新客戶,服務內容亦由單純租賃關係,逐步延伸至提供客戶專業軟硬體建置與整合服務,深化合作關係,建立長期且穩定的夥伴模式。未來將進一步運用科技管理,整合營運流程與服務模式,協助客戶提升整體作業效率,創造更高服務價值。本年度亦透過物流系統與設備銜接優化作業模式,改善工作流程,提升營運效率,同時確保人力運用與人才接續穩定,為長期營運發展奠定良好基礎。隨著半導體產業上下游廠商持續在台灣擴大設廠布局,厚生龍潭智能園區將成為公司下一階段關鍵成長動能。龍潭園區A區倉庫於114年完工,目前廠商已進駐,為客戶提供更多元、跨區域的據點選擇,進一步強化服務彈性。公司期望透過完整的租賃與物流整合服務,持續提升市場競爭力,打造厚生為專業租賃及物流整合服務的最佳代表。

三、不動產開發:

為延續不動產開發經驗創造公司長久穩定利潤,本公司開發之不動產除自有資產外,也將尋覓符合本公司開發條件之個案。

肆、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一、二次加工業:

綜觀114年度,AI的快速發展,已成為主宰國家經濟、軍事與地緣政治優勢的戰略領域。中美貿易戰白熱化,美國視中國的AI崛起為軍事威脅(軍民兩用科技),中國則視美國管制為遏制發展,雙方競爭已從貿易戰演變為「科技冷戰」。而全球貿易受到美國關稅影響下,經濟增速溫和但非衰退,全球通貨膨脹壓力呈現緩解跡象,但依然頑固。激進的升息循環接近尾聲,但降息的時機與幅度仍充滿不確定性。115年度的總體經濟環境變因:通膨與利率政策、地緣政治風險,以及主要經濟體的增長前景,帶動全球經濟穩健成長。尤其是國際終端需求復甦、智慧化與環保轉型帶來的商機、以及疫苗與醫療耗材等需求增加。AI不再是遙遠的概念,以及AI帶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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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供應鏈重組、ESG 法規高標化及內需回溫等環境變遷。企業透過自動化智慧製造提升競爭力,並適應淨零排放法規與關稅協議影響。並持續精進製程能力、落實環保法規與提升供應鏈韌性,在變動的環境中保持競爭優勢,追求企業永續發展。

二、南崁倉儲物流及租賃服務業:

在地緣政治風險持續升高、美國對台關稅議題發酵的情況下,全球供應鏈重組加速推進,「新全球化」趨勢已然成形。隨著科技產業全球化布局深化,已有多家重量級外商評估後決定在台灣設立研發或物流中心,預期將進一步帶動相關產業將倉儲據點移轉至台灣,推升國內倉儲與物流需求。為積極掌握產業轉移所帶來的成長契機,公司將持續佈建量身訂製之專用倉庫,並同步啟動與物業管理及相關產業之策略合作計畫,透過多元合作模式,全面提升園區整體開發強度與服務能量,開啟與廠商間更深層且多元的合作契機。

三、土地開發:

本公司建築產品均坐落於良好地段,銷售對象多為長期持有房地之殷實客戶,且保留戶餘屋不多,因此銷售狀況及價格均十分穩定。

近年來國內外通貨膨脹壓力,土地價格及營造成本顯著增加,都使國內不動產價格不易大幅鬆動。但國家政策似有透過法令規定及不動產政策調節房市之跡象,都使得土地開發不確定性及難度增加。本公司仍將秉持在都會優質地段,尋找增值性高且具合理利潤之覓地策略,謹慎投資確保公司獲利。

今天非常榮幸向各位股東報告114年度營業概況及115年度營運展望。在此謹代表全體同仁,感謝各位股東的支持與愛護,我們將全力以赴,期許未來能以更好的經營成果繼續與各位股東分享。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董事長:徐正材

總經理:徐正己

會計主管:施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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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家裕及賴永吉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鑑核。

此致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股東常會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姚毓琳

姚毓琳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日


C

bakertilly

附件三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485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8@)
14th Fl., 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i 10485, Taiwan
T:+886(2)2516-5255 | F:+886(2)2516-0312
www.bakertilly.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00111140A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Baker Tilly Clock & Co trading as Baker Tilly is a member of the global network of Baker Tilly International Ltd., the members of which are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legal 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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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bakertilly

待售房地淨變現價值評價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個體資產負債表之待售房地為 2,441,985 仟元,其內容主要係已完工之待售房地成本,佔總資產約 16%。相關資訊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及十。厚生公司針對待售房地之評價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由於待售房地之評價受房地產景氣及政府政策變動影響,而待售房地淨變現價值之評估攸關重大判斷與估計,因此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 取得公司自行評估之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估資料;
  2. 抽核待售房地之持有狀況,以驗證評價之完整性;
  3. 抽核估計售價資料至最近期銷售記錄、評估管理階層估計淨變現價值之依據及合理性。

投資性不動產之減損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個體資產負債表之投資性不動產為 3,237,012 仟元,佔總資產約 21%。相關資訊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及十五。管理階層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資產減損」之規定,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投資性不動產可能已減損。由於評估涉及諸多假設,屬高度不確定性之會計估計。因此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 取得公司依各現金產生單位自行評估之資產減損評估表;
  2. 評估公司管理階層辨識減損跡象之合理性,及其所使用之假設及評估方法,包括現金產生單位區分、現金流量預測、折現率等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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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一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民國 114 年度持有之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厚和建設股份公司之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上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其綜合損益淨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認列。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對上述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為新台幣 91,601 仟元,占資產總額之 0.6%;民國 114 年度對上述被投資公司所認列之綜合損益淨額為新台幣 269 仟元,占個體綜合損益淨額之 0.04%。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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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辦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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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正風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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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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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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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50043092號

(81)台財證(六)第80679號

民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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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有限公司

個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資 產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11xx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 1,067,632 7 $ 456,908 3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9,123 19,427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4,508,955 29 4,603,872 31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23,370 23,825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106,558 1 119,295 1
1200 其他應收款 123,527 1 38,534
1310 存 貨 173,825 1 174,732 1
1320 存貨-建設業 2,441,985 16 2,580,665 17
1410 預付款項 36,251 37,443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十一 125,964 1 743,135 5
1479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1,009 1,005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8,618,199 56 8,798,841 58
15xx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14,527 1 67,329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十二 2,518,506 16 2,204,021 15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十三 722,417 5 725,446 5
1755 使用權資產 十四 16,462 23,387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十五 3,237,012 21 3,135,611 21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廿七 49,743 79,985 1
1915 預付設備款 2,152 6,078
1920 存出保證金 73,248 1 51,970
198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十一 40,000 20,000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 211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6,774,067 44 6,314,038 42
1xxx 資產總計 $ 15,392,266 100 $ 15,112,879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

經理人:徐正

會計主管:施明

  • 20 -

厦门国际会议网

闽體工業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21xx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十六 $ 975,000 6 $ 1,075,000 8
2110 應付短期票券 十八 59,950 1 149,807 1
2130 合約負債 25,637 - 6,049 -
2150 應付票據 72,748 1 75,506 1
2170 應付帳款 20,929 - 29,704 -
2200 其他應付款 206,620 1 121,996 1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41,395 - 31,319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 十四 5,999 - 7,415 -
2320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十七 9,842 - 198,000 1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15,418 - 18,537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433,538 9 1,713,333 12
25xx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十七 223,269 2 - -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廿七 187,351 1 191,905 1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 十四 11,001 - 16,650 -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十九 1,683 - 1,598 -
2645 存入保證金 52,469 - 48,438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475,773 3 258,591 1
2xxx 負債總計 1,909,311 12 1,971,924 13
3100 股 本 二十 3,035,934 20 3,035,934 20
3200 資本公積 二十 449,745 3 449,745 3
3300 保留盈餘 二十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968,395 13 1,874,381 13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294,810 2 296,475 2
3350 未分配盈餘 6,781,756 44 6,357,798 42
3400 其他權益項目 二十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20,517 - 54,444 -
34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931,798 6 1,072,178 7
3xxx 權益總計 13,482,955 88 13,140,955 87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5,392,266 100 $ 15,112,879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闽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

經理人:徐正

會計主管:施明

  • 21 -

厚生勞動保險聯盟

國會證券搜尋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代碼 會計項目 附註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 廿一 $ 1,442,442 100 $ 1,480,474 100
5000 營業成本 廿二 (942,798) (65) (1,004,787) (68)
5900 營業毛利淨額 499,644 35 475,687 32
6000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44,400) (3) (56,477) (4)
6200 管理費用 (145,989) (10) (147,280) (10)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9,725) (1) (9,801)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200,114) (14) (213,558) (14)
6900 營業利益 299,530 21 262,129 18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廿三 25,221 2 49,064 3
7010 其他收入 廿四 228,319 16 166,719 1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廿五 (21,966) (2) 155,832 11
7050 財務成本 (21,881) (2) (20,156) (1)
7055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13 - (1) -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61,358 4 30,273 2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271,064 18 381,731 26
7900 稅前淨利 570,594 39 643,860 44
7950 所得稅費用 廿七 (62,773) (4) (70,400) (5)
8200 本期淨利 507,821 35 573,460 39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十九 (201) - 420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307,880 22 428,467 29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18,994 1 60,576 4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廿七 (37,709) (3) 22,686 2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42,409) (3) 62,381 4
836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5,220 - (2,699) -
8399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廿七 7,435 1 (11,936) (1)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259,210 18 559,895 38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767,031 53 $ 1,133,355 77
每股盈餘(元) 廿八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1.67元 1.89元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1.67元 1.89元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

經理人:徐正

會計主管:施明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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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股 本 資本公積 保 留 盈 餘 其他權益項目 權益總額
法 定 盈餘公積 特別 盈餘公積 未分配 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評價損益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3,035,934 $ 449,745 $ 1,812,711 $ 296,475 $ 5,873,998 $ 4,539 $ 928,870 $ 12,402,272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61,670 - (61,670)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394,672) - - (394,672)
本期淨利 - - - - 573,460 - - 573,46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336 49,905 509,654 559,895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573,796 49,905 509,654 1,133,355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366,346 - (366,346) -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3,035,934 449,745 1,874,381 296,475 6,357,798 54,444 1,072,178 13,140,955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94,014 - (94,014)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425,031) - - (425,031)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 - (1,665) 1,665 - - -
本期淨利 - - - - 507,821 - - 507,821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161) (33,927) 293,298 259,21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507,660 (33,927) 293,298 767,03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433,678 - (433,678) -
民國114年12月31日餘額 $ 3,035,934 $ 449,745 $ 1,968,395 $ 294,810 $ 6,781,756 $ 20,517 $ 931,798 $ 13,482,955

註:本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員工酬勞分別為5,823仟元及6,571仟元,董事酬勞分別為5,823仟元及6,571仟元,已分別於各該期間之綜合損益表中扣除。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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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事長:徐正

修訂主管:施明

會計


厚生勞動部有限公司

個人資源開發委員會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114 年 度 113 年 度
金 額 金 額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570,594 $ 643,860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115,502 103,330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減損損失數 (228) 429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 (24,803) (103,903)
利息費用 21,881 20,156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債務工具損失 11,424
利息收入 (25,221) (49,064)
股利收入 (223,173) (160,311)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 (61,358) (30,273)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20,572
其他損失 17,631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7,654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 (791) (4,11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流動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 459 15,130
應收帳款 12,948 (19,498)
其他應收款 (6,197) 9,182
存 貨 907 6,886
存貨一建設業 138,680 190,827
預付款項 1,192 17,101
其他流動資產 (4) (32)
合約負債 19,588 6,049
應付票據 (2,758) (6,093)
應付帳款 (8,775) (4,481)
其他應付款 84,624 (5,400)
其他流動負債 (3,119) 464
淨確定福利負債 (116) (113)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621,256 675,992

(接次頁)


厚生勞動保障機構
國體健康保障委員會 (續)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114 年 度 113 年 度
金 額 金 額
收取之利息 25,125 49,574
收取之股利 222,518 160,054
支付之利息 (21,881) (20,156)
支付之所得稅 (57,283) (64,586)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789,735 800,878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389,367) (1,383,300)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772,055 1,198,954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1,600 900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399,868) (846,549)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434,975 967,984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279,735) (54,491)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1,554) (40,940)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21,278) 5,080
其他應收款增加 (112,133)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164,997) (429,320)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597,171 (31,839)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211 422
預付設備款減少 3,926 11,939
收取關聯企業股利 3,192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404,198 (601,160)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 (100,000) (65,000)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89,857) (40,074)
長期借款增加 35,111 198,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4,031 2,888
租賃本金償還 (7,463) (7,648)
發放現金股利 (425,031) (394,672)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583,209) (306,506)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610,724 (106,788)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456,908 563,696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67,632 $ 456,908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 經理人:徐正 會計主管:施明

  • 25 -

C

bakertilly

附件四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恩聯合會針師事務所

10485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B面)
14th Fl., 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i 10485, Taiwan
T:+886(2)2516-5255 | F:+886(2)2516-0312
www.bakertilly.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00111140CA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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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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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待售房地淨變現價值評價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合併資產負債表之待售房地為 2,927,244 仟元,其內容主要係已完工之待售房地成本,佔合併總資產約 19%。相關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及十。厚生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待售房地之評價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由於待售房地之評價受房地產景氣及政府政策變動影響,而待售房地淨變現價值之評估攸關重大判斷與估計,因此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 取得公司自行評估之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估資料;
  2. 抽核待售房地之持有狀況,以驗證評價之完整性;
  3. 抽核估計售價資料至最近期銷售記錄、評估管理階層估計淨變現價值之依據及合理性。

投資性不動產之減損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合併資產負債表之投資性不動產為 3,298,351 仟元,佔合併總資產約 21%。相關資訊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及十五。管理階層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資產減損」之規定,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投資性不動產可能已減損。由於評估涉及諸多假設,屬高度不確定性之會計估計。因此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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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 取得公司依各現金產生單位自行評估之資產減損評估表;
  2. 評估公司管理階層辨識減損跡象之合理性,及其所使用之假設及評估方法,包括現金產生單位區分、現金流量預測、折現率等。

其他事項一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民國 114 年度持有之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厚和建設股份公司之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上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其綜合損益淨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認列。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對上述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為新台幣 91,601 仟元,占資產總額之 0.59%;民國 114 年度對上述被投資公司所認列之綜合損益淨額為新台幣 269 仟元,占合併綜合損益淨額之 0.04%。

其他事項一對個體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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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查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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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正風聯 img-0.jpeg 事務所

會計師:賴家榕

會計師:賴家榕

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50043092號

(81)台財證(六)第80679號

民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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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庫資產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資 產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11xx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 1,478,730 10 $ 710,696 5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27,120 37,400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5,638,368 36 5,660,690 38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23,370 23,825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106,558 1 119,295 1
1200 其他應收款 121,213 1 38,603
1310 存 貨 173,825 1 174,732 1
1320 存貨-建設業 2,927,244 19 2,580,665 17
1410 預付款項 37,694 37,521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十一 125,964 1 743,135 5
1479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1,009 1,055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0,661,095 69 10,127,617 67
15xx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394,166 3 743,504 5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十二 155,521 1 148,721 1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十三 724,091 5 725,526 5
1755 使用權資產 十四 16,462 23,387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十五 3,298,351 21 3,201,214 21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廿七 49,743 79,985 1
1915 預付設備款 2,152 6,078
1920 存出保證金 73,248 1 51,970
198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十一 40,000 20,000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 211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4,753,734 31 5,000,596 33
1xxx 資 產 總 計 $ 15,414,829 100 $ 15,128,213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

經理人:徐正

會計主管:施明

  • 31 -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股子公司

合併 1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21xx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十六 $ 975,000 6 $ 1,075,000 7
2110 應付短期票券 十八 59,950 1 149,807 1
2130 合約負債 25,637 - 6,049 -
2150 應付票據 72,748 1 75,506 1
2170 應付帳款 20,929 - 29,704 -
2200 其他應付款 211,265 1 127,348 1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59,067 - 40,981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 十四 5,999 - 7,415 -
2320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十七 9,842 - 198,000 2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15,453 - 18,628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455,890 9 1,728,438 12
25xx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十七 223,269 2 - -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廿七 187,351 1 191,905 1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 十四 11,001 - 16,650 -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十九 1,683 - 1,598 -
2645 存入保證金 52,680 - 48,667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475,984 3 258,820 1
2xxx 負債總計 1,931,874 12 1,987,258 13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二十
3100 股本 3,035,934 20 3,035,934 20
3200 資本公積 449,745 3 449,745 3
3300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968,395 13 1,874,381 12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294,810 2 296,475 3
3350 未分配盈餘 6,781,756 44 6,357,798 42
3400 其他權益項目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20,517 - 54,444 -
34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931,798 6 1,072,178 7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13,482,955 88 13,140,955 87
3xxx 權益總計 13,482,955 88 13,140,955 87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5,414,829 100 $ 15,128,213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

經理人:徐正

會計主管: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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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與重構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代碼 會計項目 附註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 廿一 $ 1,443,584 100 $ 1,481,243 100
5000 營業成本 廿二 (950,600) (66) (1,008,435) (68)
5900 營業毛利淨額 492,984 34 472,808 32
6000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44,400) (3) (56,477) (4)
6200 管理費用 (155,984) (10) (158,784) (10)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9,725) (1) (9,801) (1)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210,109) (14) (225,062) (15)
6900 營業利益 282,875 20 247,746 17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廿三 30,121 3 51,141 3
7010 其他收入 廿四 303,269 21 202,221 13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廿五 (20,147) (2) 157,539 11
7050 財務成本 (22,870) (2) (20,158) (1)
7055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13 - (1) -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15,372 1 15,142 1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305,758 21 405,884 27
7900 稅前淨利 588,633 41 653,630 44
7950 所得稅費用 廿七 (80,812) (6) (80,170) (5)
8200 本期淨利 507,821 35 573,460 39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十九 (201) - 420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332,254 23 483,106 33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5,380) - 5,937 -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廿七 (37,709) (3) 22,686 2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42,409) (3) 62,381 4
836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5,220 - (2,699) -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廿七 7,435 1 (11,936) (1)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259,210 18 559,895 38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767,031 53 $ 1,133,355 77
8600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507,821 35 $ 573,460 39
870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767,031 53 $ 1,133,355 77
每股盈餘(元) 廿八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1.67 元 1.89 元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1.67 元 1.89 元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

經理人:徐正

會計主管:施明


  • 34 -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股子公司
合资报业委员会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權益總額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法定 盈餘公積 特別 盈餘公積 未分配 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評價(損)益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3,035,934 $ 449,745 $ 1,812,711 $ 296,475 $ 5,873,998 $ 4,539 $ 928,870 $ 12,402,272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61,670 - (61,670)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394,672) - - (394,672)
本期淨利 - - - - 573,460 - - 573,46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336 49,905 509,654 559,895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573,796 49,905 509,654 1,133,355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366,346 - (366,346) -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3,035,934 449,745 1,874,381 296,475 6,357,798 54,444 1,072,178 13,140,955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94,014 - (94,014)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425,031) - - (425,031)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 - (1,665) 1,665 - - -
本期淨利 - - - - 507,821 - - 507,821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161) (33,927) 293,298 259,21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507,660 (33,927) 293,298 767,03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量衡之權益工具 - - - - 433,678 - (433,678) -
民國114年12月31日餘額 $ 3,035,934 $ 449,745 $ 1,968,395 $ 294,810 $ 6,781,756 $ 20,517 $ 931,798 $ 13,482,955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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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徐正

會計主管:施明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現金流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114 年 度 113 年 度
金 額 金 額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588,633 $ 653,630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117,139 104,919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減損損失數 (228) 429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 (25,481) (104,260)
利息費用 22,870 20,158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損失 11,424
利息收入 (30,121) (51,141)
股利收入 (298,123) (195,806)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 (15,372) (15,142)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203) 20,572
其他損失 17,631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7,654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 (791) (4,11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流動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 459 15,130
應收帳款 12,948 (19,112)
其他應收款 (4,995) 12,105
存 貨 907 6,886
存貨-建設業 (13,989) 190,827
預付款項 (173) 17,041
其他流動資產 46 (82)
合約負債 19,588 6,049
應付票據 (2,758) (6,093)
應付帳款 (8,775) (4,481)
其他應付款 83,917 (5,658)
其他流動負債 (3,175) 473
淨確定福利負債 (116) (113)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453,631 667,505

(接次頁)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之全國產義(續)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114 年 度 113 年 度
金 額 金 額
收取之利息 31,206 51,651
收取之股利 297,468 195,549
支付之利息 (22,870) (20,158)
支付之所得稅 (67,312) (67,548)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692,123 826,999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849,113) (1,527,855)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198,546 1,421,811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1,600 900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399,868) (846,549)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435,629 978,044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3,344) (40,94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57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21,278) 5,080
其他應收款增加 (112,133)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164,997) (429,320)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597,171 (31,839)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211 422
預付設備款減少 3,926 11,939
收取關聯企業股利 3,192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649,799 (458,307)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 (100,000) (65,000)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89,857) (40,074)
長期借款增加 35,111 198,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4,013 2,982
租賃本金償還 (7,463) (7,648)
發放現金股利 (425,031) (394,672)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583,227) (306,412)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9,339 284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768,034 62,564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710,696 648,132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478,730 $ 710,696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徐正

經理人:徐正

會計主管: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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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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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5,838,753,191
加:本期稅後淨利 507,821,290
加:迴轉 IFRS 開帳數與未實現重估增值相關之特別盈餘公積 1,665,583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433,677,213
減: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 (160,800)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943,003,286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6,781,756,477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94,300,329)
小 計 (94,300,329)
可供分配盈餘 6,687,456,148
分配項目:
1.股東紅利-現金 (303,593,400 股×現金股利 1.4 元) (425,030,760)
小 計 (425,030,760)
期末累積未分配盈餘 6,262,425,388

註:本次盈餘分派之數額係以 114 年度稅後淨利優先分派。

董事長:徐正材

總經理:徐正己

會計主管:施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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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依主管機關要求修訂。
2.本次修正旨在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及保障公開發行公司少數股東對公司與關係人交易表達意見之權益。
  • 38 -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本公司之母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壹仟萬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前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前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子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本公司之母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壹仟萬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39 -

附錄一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民國114年6月13日修訂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定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

一、有價證券: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五條: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訂定如下:

(一) 本公司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五。本公司之各子公司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五。
(二) 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一百。本公司之各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 40 -

(三)本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之各子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一百。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其金額在新台幣參億元(含)以下者,應經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參億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或得由董事會先通過於指定區域或一定額度內,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後報請董事會追認,前述之一定額度總額應不得逾最近期財報稅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三)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金額在新臺幣參億元以下者,依核決權限核准;超過新台幣參億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依本款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

  • 41 -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本款出具意見會計師不以本公司原簽證會計師為限。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五) 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七條之一: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係指本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 投資國內外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有價證券金額超過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者,應由權責單位每年提出預計總投資額度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後轉送董事會授權通過後始得為之。每年預計總投資額度如有變動時亦同。授權額度得於年度內循環動用,即權責單位得於授權額度內進行取得或處分任一有價證券,惟其每日取得有價證券累計成本總金額仍應不得超過董事會授權額度。取得或處分國內外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有價證券,應由權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其取得或處分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含)以下者,得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金融資產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
(二)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金融資產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另須提投資決策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依本款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相關權責單位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

  • 42 -

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符合下列規定情事者,得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有關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及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之規定:

  1. 依公司法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而以現金出資取得有價證券,且取得有價證券所表彰之權利與出資比例相當者。
  2. 參與認購標的公司依相關法令辦理現金增資而按面額發行之有價證券者。
  3. 參與認購轉投資百分之百之被投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有價證券者。
  4. 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
  5. 屬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6. 境內外公募基金。
  7. 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上市(櫃)證券標購辦法或拍賣辦法取得或處分上市(櫃)公司股票。
  8. 參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認股或於國內認購公司債(含金融債券),且取得之有價證券非屬私募有價證券者。
  9.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基金成立前申購國內私募基金者,或申購、買回之國內私募基金,信託契約中已載明投資策略除證券信用交易及所持未沖銷證券相關商品部位外,餘與公募基金之投資範圍相同者。

(三)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佔萬元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參佔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依本款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43 -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參佔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九條之一: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及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本公司之母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壹仟萬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44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1.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1.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1.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 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3. 45 -


  1. 應將前二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六)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款規定:

  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4. 本公司與本公司之母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七)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
  2. 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軌平為原則,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責劃分

  1. 財務部門

(1) 交易人員

A. 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
B. 交易人員應每二週定期計算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策略,經由核決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C. 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執行交易。
D. 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判斷已不適用既定之策略時,隨時提出評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2) 會計人員

A. 執行交易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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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策略進行。
C. 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總經理。
D. 會計帳務處理。
E. 依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進行申報及公告。

(3) 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4) 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A. 避險性交易之核決權限

核 決 權 人 每日交易權限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財 會 主 管 US$0.5M 以下 US$1.5M 以下(含)
總 經 理 US$0.5M-2M(含) US$5M 以下(含)
董 事 長 US$2M 以上 US$10M 以下(含)

B. 其他特定用途交易,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C.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依本款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D. 重大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1. 稽核部門

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1. 績效評估

(1) 避險性交易

A. 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B. 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C. 財務部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總經理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2) 特定用途交易

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且會計人員須定期將部位編製報表以提供管理階層參考。

  1. 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1) 契約總額

A. 避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額以不超過公司整體淨部位三分之二為限,如超出三分之二應呈報總經理核准之。

B. 特定用途交易

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提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途之交易占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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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淨累積部位之契約總額以美金500萬元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

(2)損失上限之訂定

A. 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故無損失上限設定之必要。
B. 如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如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百分之十時,需即刻呈報總經理,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C. 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貳萬元或交易台約金額百分之五何者為低之金額為損失上限。
D. 本公司特定目的之交易性操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美金30萬元。

二、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銷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授權總額百分之十為限,但總經理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二)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暫不考慮期貨市場。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軌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五)作業風險管理

  1. 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2.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3.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4.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六)商品風險管理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風險。

(七)法律風險管理:

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檢視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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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稽核制度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定期評估方式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定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處理準則」及公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最近期提報董事會。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五項第(一)1.及第(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但合併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49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1.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2.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3.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提報股東會。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如下:

  1.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3.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4.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5.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6.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四)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違約之處理。
  2.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3. 50 -


  1.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2.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3.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4.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五)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六)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款事前保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國內公債。
  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51 -

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子公司應依「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應依該公司訂定之處理程序執行。
三、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處理準則」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本公司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四、前項子公司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五、子公司若有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情事,至少每季稽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並應將書面資料送呈審計委員會。
六、本公司稽核單位依年度稽核計劃對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情事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況,並作成報告送呈審計委員會。

第十六條:罰則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修正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一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二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八條: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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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以厚生社會為宗旨,基於美善永遠在創造之中之企業精神,謹遵厚生七精神適時提供國家社會所需之用品及服務為目的,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本公司,定名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C801100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2) C804020 工業用橡膠製品製造業
(3) C805010 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
(4) C802120 工業助劑製造業
(5) C804990 其他橡膠製品製造業
(6) C805070 強化塑膠製品製造業
(7) C805990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8)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9)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10) CD01060 航空器及其零件製造業
(11) 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
(12) D101050 汽電共生業
(13) F104110 布足、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14) F1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15) F204110 布足、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16) 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17) F301010 百貨公司業
(18) F301020 超級市場業
(19)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20) G801010 倉儲業
(21)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22)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23)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24) IZ06010 理貨包裝業
(25) J701010 電子遊戲場業
(26) J701040 休閒活動場館業
(27)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之一條:本公司因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

第二之二條:公司得為業務之需要轉投資其他事業,並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於國內外各地設立分公司或工廠。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式,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拾捌億元整,分為陸億捌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視需要分次發行。

第六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發行之股份,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條文刪除)


第 八 條:本公司股票處理作業,悉依主管機關頒訂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九 條:股東申請換發,或補發股票,本公司得酌收手續費。

第 十 條:每屆股東常會前 60 日內,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會分為左列兩種: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前項股東會之召集,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之一: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股東應親自出席股東會,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三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依公司法第179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第十六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前項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審計委員會成員、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另訂之。本公司得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第十八條之二: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

第十九條: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全體董事所持有股份總額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辦理之。

第二十條:董事發生缺額達三分之一、獨立董事均解任時,由董事會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之,補選之董事以補足原董事之任期為限。

  • 54 -

第廿一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並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股東會並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公司組織規章及辦事細則之審定。
三、修訂公司章程之擬議。
四、投資其它事業,暨分支機構之設置與裁撤之擬定及核定。
五、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
六、公司人員編制,薪資標準之核定。
七、重要契約之審定。
八、業務計劃之審定與監督執行。
九、預算、結算之審議。
十、盈餘分派之擬議。
十一、資本增減之擬議。
十二、特別股發行之核定。
十三、公司財產質押、權利設定及處分事項之核可。
十四、重大資本支出之核可。
十五、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保證、承兌或向第三者為墊款、放款及舉債之核可。
十六、以公司名義為背書、保證、承兌之核可。
十七、公司及關係人重大交易行為之核可。
十八、簽證會計師及法律顧問之選聘。
十九、其他除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事項外之相關業務之執行。

第廿二條: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三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每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董事會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永久保存之。

第廿四條:(刪除)

第廿五條:董事得依實際出席情況支領車馬費,其數額由董事會決議之。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之水準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廿六條:本公司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執行副總。

第廿七條:(本條文刪除)

第六章 決算盈餘分配

第廿八條: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就前述提撥為員工酬勞部分,本公司應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比率提撥予基層員工,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其餘分配如下:

(一) 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二) 必要時得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 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時,其中就股東紅利之提撥數額以不低於累積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生命週期係屬「成熟期」,惟為求企業永續經營,因應未來市場需求,並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需要暨兼顧維持穩定之股利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但遇當年度有重大投資計畫、重大營運變動事項及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時,得由董事會擬議全數改採股票股利發放之,並於報經股東會同意後辦理。

本公司分派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條:(本條文刪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以董事會決議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八月廿八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八月二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廿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七日

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廿八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四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十六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九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一日

  • 56 -

第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八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廿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元月三十日

第廿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九日

第廿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五日

第廿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第廿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廿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廿三日

第廿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三日

第廿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廿六日

第廿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三日

第廿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二日

第卅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卅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第卅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九日。

第卅卅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三日。

第卅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卅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卅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卅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四日。

第卅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第卅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四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四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四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第四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四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四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五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五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四年六月十二日。

第五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七日。

第五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五日。

第五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第五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八日。

第五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董事長 徐正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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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111年6月8日修訂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及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 58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 59 -

第六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60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61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 62 -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董事選舉辦法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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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除相關公司法令及本公司章程明定者外,由主席裁示辦理之。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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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厚生股份有公司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及最低應持有股數

截至停止過戶日(115.4.14)止,本公司實收資本額3,035,934,000元,已發行股數計303,593,400股。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12,143,736股【不得少於總發行股數之 5.0%】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規定,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依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職稱 姓名 法人名稱 停止過戶日(115.4.14)止持有股份
股數 比例(%)
董事長 徐正材 4,690,917 股 1.55
董事 徐正己 3,159,466 股 1.04
董事 徐正新 全鑫豐有限公司 8,049,069 股 2.65
董事 徐維志 瑞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0,663,678 股 10.1
董事 林坤榮 厚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7,324,553 股 5.71
董事 朱隆宗 瑞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6,820,342 股 5.54
獨立董事 姚毓琳 4,500 股 0
獨立董事 朱世逸 0 股 0
獨立董事 黃明發 3,000 股 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 80,715,525 股 26.59

附錄五

其他說明事項

本次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說明:

說明:

  1. 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本公司訂於民國 115 年 4 月 2 日起至民國 115 年 4 月 13 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書面提案。
  2. 本公司並已依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3. 本公司並無接獲任何股東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