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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G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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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六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說明: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05年度財務報表(個體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告),業經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銀來及吳欣亮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送請監察人等查核完竣,出具書面查核報告書在案。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105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105年度稅前淨利為414,561,972元,減所得稅費用87,451,962元,稅後淨利

為327,110,010元。

(二)本年度稅後淨利327,110,010元,並依照本公司章程第廿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列

10%法定盈餘公積32,711,001元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25,502,999元後之餘額,併同以

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其中就股東紅利之提撥數額以不低於累計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次擬配發每股新台幣0.55元,應提撥現金股利計新台幣233,750,000元後,期末累積未分配盈餘為

4,389,586,529 元。

(三)現金股利分派採「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方式,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

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

(四)股東現金股利分配案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除息基準日辦理發放。

(五)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原因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

須修正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六)檢附盈餘分派表(詳附件)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中華民國105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4,347,765,301
減:庫藏股減資沖銷 (44,433,961)
加: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 8,554
加:迴轉IFRS開帳數與未實現重估增值相關之 特別盈餘公積 94,627
小 計 (44,330,780)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4,303,434,521
加:本期稅後淨利 327,110,010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註1) 25,502,999
可供分配盈餘 4,656,047,530
分配項目:
1.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32,711,001)
2.股東紅利 (425,000,000股×現金股利0.55元) (233,750,000)
小 計 (266,461,001)
期末累積未分配盈餘 4,389,586,529
附註:

註1: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係依據財政部證期會89.1.3(89)台財證(一)字第100116號

函規定辦理。

105年度當期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179,046,798元,係金融資產未實現損

益。惟以往年度因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204,549,797元,故本次應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25,502,999元。

註2:本次盈餘分派之數額係以105年度稅後淨利優先分派。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案,提請 討論。

說明:(一)本公司為提昇股東權益及每股盈餘,擬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股款。

(二)本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新台幣6,800,000,000元,截至停止過戶日止,實收資本額新台

幣4,25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已發行股份425,000,000股,於註銷已買

回庫藏股2,778,000股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222,220,000元。

(三)本次現金減資金額擬訂為新台幣422,220,000元,銷除股數42,222,000股,減少資本比

例約為10%(其中應稅比率約15.09%),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800,000,000

元,分為38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四)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新股約

900股(即每仟股減少約100股),股東減少之股份按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算退還現

金。減資後不滿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於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面額計算折付現

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本公司減資

後之股份採無實體發行。

(五)本案俟經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

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

而需調整前述減資比率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處理。

(六)本案如因法令之修訂或主管機關核定需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

(七)本次減資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4504號

及106年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令,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