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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l 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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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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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92年5月23日股東常會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股東常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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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有關貸與之作業程序,均應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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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對象,應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雖無業務 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行號或團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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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時,應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從事資金貸與時,以下列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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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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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或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 金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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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貸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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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其中貸 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之總額以淨值百分之 四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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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 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最近一年度雙方間進貨 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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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屬關係企業者以本公司 淨值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其他對象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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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七條辦理資金貸與時,本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 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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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擔保條件及對 本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先作詳細之調
查與評估後,擬訂貸與之金額或額度、期限及計息方式,報請董 事會決議後據以辦理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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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公司資金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最長以一年 為限;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一般金融業放款之最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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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 應依第五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 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 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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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借款到期得經董事會核定予以展期,惟展期後總借款期限仍應符 合第六條規定。若未經董事會核定展期者,借款人應即還清本息, 否則本公司應依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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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檔案,就資金貸與之對象、 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 項詳予登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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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 重大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 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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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貸與餘額超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將相關改善 計劃送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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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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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 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 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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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送本公 司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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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瞭解其處理及跟催後續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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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下列規定公開相關資訊: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
與他人餘額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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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上述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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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予他人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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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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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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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 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 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佔淨值比率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資金 貸與餘額佔本公司淨值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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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 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訊予簽證會計 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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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 其異議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 ,應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議紀錄。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2年5月23日股東常會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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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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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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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票貼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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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包括提供動產 或不動產作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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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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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 背書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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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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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應以下列之公司組織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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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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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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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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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九 十以上之公司,且金額不得逾母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受 同一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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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同業公司或共同起造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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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辦理背書保證之 被投資公司。本款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 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
第二章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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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限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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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一.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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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前款最高總額之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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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業務往來關係而辦理背書保證者,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 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 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惟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前款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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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董事會得 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金額內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 依第三條第四項為與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母公司董事會 決議同意後始得辦理,但受同一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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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經辦部門應先評估背書保證之必要性、 合理性、風險性及對公司財務狀況與股東權益之影響並備有評估 記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再提送簽呈敘明背書保證對象、種 類、理由及金額,呈請董事長決行,財務部門並就每月所發生及 註銷之保證事項列入電腦逐項登載管制,並列印明細表代替備查 簿。
-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經辦 部門應每季定期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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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向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印鑑,其保管人員應 報經董事會同意,變更時亦同。保管人員應照公司規定作業程序 ,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對國外公司背書保證時,公司出具之保 證函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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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之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重大 時,除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外,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懲處 相關違規人員。
第九條:本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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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公司背書保證時,本公司應命子公 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 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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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公司背書保證明細 表,送本公司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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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本公司應瞭解其處理及跟催後續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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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訊公開標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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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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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公司除應依第十條規定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餘額外,背書 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 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金額、長期性質之投資金額及資金 貸放金額合計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第十二條: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第十一 條各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
保證餘額佔淨值比率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佔本公 司淨值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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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公司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 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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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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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應將其異議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本公司若設置獨立 董事,應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