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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conn Industrial Interne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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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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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 2022-064 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1.471 元/股调整为 10.971 元/股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 下:

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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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孙中亮就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激励对象名 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 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富士康工 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富士康工业 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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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 8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47,021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05 元/股;本次实际向 3,8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183,352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3 元/股。上述权益已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完成。

6、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 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 价格调整为 11.921 元/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 5.901 元。

7、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权益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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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实际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3,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921 元/ 股;本次实际向 3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48,325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901 元/ 股。上述权益已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完成。

8、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部分预留权益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 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 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权益授予、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本次实际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13,755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921 元 /股;本次实际向 4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11,096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901 元 /股,取消授予剩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7,159,432 股。上述权益已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公司同意注销 41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计 1,181,075 份,同意回购注销 58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80,450 股。

9、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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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5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53,80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2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1,985,980 股。

11、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 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921 元/股调整为 11.721 元/股。

13、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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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 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 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70,520 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52 名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031,585 股。

14、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7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00,38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2,427,240 股。

15、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 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 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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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解 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 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1,192,752 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413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3,398,140 股。

16、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19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40,78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5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1,644,660 股。

17、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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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789 名激 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4,630,813 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671 名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8,045,338 股。

18、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6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27,636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70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1,473,216 股。

19、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721 元/股调整为 11.471 元/股。

20、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 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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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 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 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63,820 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12 名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1,753,945 股。

21、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40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100,52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2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2,364,550 股。 22、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 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 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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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行 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 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981,752 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79 名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3,228,952 股。

23、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剩余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剩余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6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234,790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8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2,108,988 股。

24、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 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 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 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认为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 715 名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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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987,638 份;同意符合条件的 3,449 名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解除限售数量为 26,287,452 股。

25、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共 29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03,783 份,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10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1,959,571 股。

26、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 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471 元/股调整为 10.971 元/股。

二、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一)调整原因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 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专用账户已回 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 进行资本公积转增。2022 年 7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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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60 号),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4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为 2022 年 8 月 5 日。

鉴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 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 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11.471-0.5=10.971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 整系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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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 1、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 2、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意见

  • 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 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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