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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HAN ELECTRICAL AND LIGHT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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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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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合 理配置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风险,支撑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 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虽然持股比例在50%以下, 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者通过协议或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若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众 公司,其投资事项按照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其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内部投资项目和对外 投资项目两类:

(一)内部投资项目,指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为满足生 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资本性支出,具体指固定资产投资(包 括基建项目、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物业资产购置等)、无 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 权、特许权等)。

(二)对外投资项目,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 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出资方式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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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括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 购兼并等)和金融投资(包括基金、信托、债权投资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坚持以下原则: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省

  • 市产业发展规划;

  •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投资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

  • 司核心竞争力;

  • (三)投资项目应与公司实力、资金支持力度及人力资源

  • 配置等相匹配,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 投资项目的审批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 投资项目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如下:

(一)投资额100 万元以下的内部投资项目,由分管领 导审批同意后,报总经理决策,总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再进 行具体授权;

  • (二)投资额100 万元以上(含)的内部投资项目,由

  •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决策;

  • (三)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 上(含)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 (四)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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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含)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根据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规定,重大内部投资项 目,应先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均需报党委会前置研究,具体决策权 限及程序参见本办法第三章。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属于控股子公司经营 管理层权限范围内的,由控股子公司自主决策。

第九条 投资项目如涉及关联交易,其决策权限按照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 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 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投资部是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如下:

  • (一)参与投资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

  • (二)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主办部门上报的投资项

  • 目进行审核,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 (三)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推进和协调;

  • (四)负责投资档案的归档、保管等工作,保证档案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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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

第十一条 投资金额500 万元以上(含)的内部投资项 目及对外投资项目,由投资部主办。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主办部门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可 行性研究。总投资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含)的重大投 资项目或其他重大、复杂的项目,原则上需委托符合条件的 第三方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禁止委托与该项目有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 本情况、项目背景、市场分析、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投融 资方案、资金使用计划、进度计划、经济效益分析、敏感性 分析、社会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项目管控方案、 退出机制等(详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包括内部投资项目和对外投资 项目)的立项由主办部门发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投资的请示

(二)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考附件三)

(四)资产评估报告(适用于购买物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 (五)其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500 万元以下的内部投资项目由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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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参照前款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500 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项目、1 亿元以上(含) 内部投资项目或其他重大、复杂的项目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 清单详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投资项目,还需开展组织专家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对项目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专家组应对项 目发表综合意见。专家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合法 合规性、技术及装备、安全环保、效益评价、风险管控、风 险提示、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为保证内部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 时兼顾决策效率,内部投资项目立项实施以下审批流程:

(一)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 资回报和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出具确认意见;

(二)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投资收益等方面 进行评价,并出具财务审核意见;

(三)法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项 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审核与把控,并出 具法律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对项目进行整体审核把关,出具审批意 见;

(五)依项目投资额,后续的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参照 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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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投资 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降低投资风险。

(一)项目发起:主办部门应当搜集对外投资项目的初 始信息,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可行性分析,编写《项目立项 报告》;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或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通过立项:《项目立项报告》先报党委会前置研究, 前置研究通过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立项;

(三)尽职调查:确认通过立项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 公司有关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机构 (视项目而定),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拟订投资方案,拟订 投资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投资决策:将尽职调查结果(如法律意见书、审计 报告、评估报告等)、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按照决策权限 提交审批。

(五) 投资项目达到公司章程第122 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的,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投资项目达到公司章程第50 条规 定的条件之一的,还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对应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如项目实施周期超过1 年的,对应部门应每半 年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管理层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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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投 资条件恶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 额度、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 变化时,主办部门或实施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向公司管理层报 告,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启动中止、终止 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若投资项目需要验收,由公司组成项目验 收小组进行验收。项目需移交管理时,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使 用部门,由公司各部门依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投资部主办的投资项目,在投资项目已 完成投资并投入使用及运营(含试运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后应开展后评价,由投资部自行或聘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但不得由承担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 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 进行后评价)编写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并组织 相关部门评审后,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项目 后评价,将投资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 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 对策建议,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根据投资项目后评价,公司将视情况进行奖励和问责,奖励 办法另行制定,问责办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中的参股企业,投资部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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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为周期,定期收集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确保及时掌握其 经营动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派出产权代表进入被投资单位董事 会、监事会或经营班子,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属于公司全资及控股的,应派出人员出任董事长或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岗位;

(二)属于公司参股的,根据参股比例应委派人员出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运营决策或经营管理,确 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三)产权代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 活动中维护公司的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 露会计信息的要求,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 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 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 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未按计 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 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办法的执行情况、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投资项目核算情况、投资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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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处置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决策权 限,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可以收 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 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

  • 务依法实施破产;

  •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

发生时;

  •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处置 已投资项目:

  •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 的;

  •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在处置投资项目之前,必须对拟处置投资 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 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投资项目的机构进 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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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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