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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HAN ELECTRICAL AND LIGHT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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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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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佛山照明”)招标、非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招标、非 招标采购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佛山照明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符合国家、省招标范围的 工程项目招标和生产经营进行的非招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项目主要分为工程建设项目、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 物和服务。
- (一)A 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 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 (二)B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生产 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机台设备、IT 设备、 委外加工及配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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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相关服务,包括 租赁、外委修理维护、软件开发、物流运输、金融(银行、证券及保 险等)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会计、审计、造价、评估、法律咨询、技 术咨询、技术开发、项目咨询等)。
第四条 佛山照明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招标采购为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
非招标采购分为未达到国家规定招标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具体方式包括询比价、部门竞价、 公司竞价。
第五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除招标人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采购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和采购交易平台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和非招标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六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采购活动,按有关程序决策审 批。公司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对有关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 监督。
第七条 招标、非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招标和非招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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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设副组 长一名,由招投标中心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小组成员由其他班子成员 组成。
-
小组成员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时,应进行回避。 第九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招标和非招标釆购有关的法律法规,
-
检查指导公司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二)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
(三)受理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
(四)定期汇总招标和非招标釆购相关信息;
-
(五)负责决定招标和非招标过程出现的特殊情况。
-
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
-
(一)发起部门职责:
-
1.负责提出项目的采购需求;
-
2.编写竞价文件/标书,包括但不限于:竞价/招标标的的要求、
-
相关方的资质要求、竞价/招标方式和规则、竞价评审/招标评标方法
等。
-
3.协助主办部门完成招标和非招标工作;
-
4.跟进和落实项目合同的履行;
-
5.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
(二)主办部门职责:
-
1.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划分范围,组织实施归属于本部门的
-
采购业务,进行标准化管理,包括申请、报批、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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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本部门采购业务价格统一归口管理;
-
3.负责本部门采购业务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
4.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疑议等。
-
(三)除了前款规定的主办部门职责外,基建部作为公司工程建
-
设类招标投标业务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招 标,组织落实项目调研、项目招标策划、开标、评标等招标评标过程;
-
(四)除了前款规定的主办部门职责外,招投标中心还负责组织
-
和起草公司《佛山照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范围》,牵头管理公司竞价 活动,审核公司竞价文件。
-
(五)竞价评审/招标评标小组主要职责:
-
1.针对竞价/招标活动开展竞价评审和招标评标;
-
2.对竞价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
-
3.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的竞价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4.否决不合格竞价/投标或界定废标;
-
5.推荐竞价/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
6.建议是否重新竞价/招标;
-
7.对竞价/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事项进行复议;
-
8.向审计部门报告非法干预竞价/评标工作的行为。
-
(六)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和起草公司级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流
程。
(七)财务部负责主要职责:
- 1.确认竞价/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付款方式符合我司规定和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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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付款;
-
2.负责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事项。
-
(八)监督小组(法律和风控事务部)主要职责:
-
1.监督检查各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
-
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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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进行调查及处理。
第三章 招标项目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招标事项如下:
-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
-
包括:
-
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
-
以上的项目;
-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部门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
的项目。
-
(二)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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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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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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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工程项目不属于第十一条(一)(二)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 必须招标 的具体范围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要求申报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至(三)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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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的采购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400 万元人民币;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
人民币;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 元人民币。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 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批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非招标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二)主办部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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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 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 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六)其他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由招投采购领导 小组审批同意后可进行非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和服务按《佛山照明招标和非 招标采购范围》执行。
第五章 招标、非招标采购
第一节 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配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 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人具 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 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 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 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时间应符合国家和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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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同时必须在招标人对外官网或其他对外平台进行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九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 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 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 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 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 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
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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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 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 公平,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 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标底 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标底或者评标等情况;
(三)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 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应当单独进行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 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分组进行评标的,各组的专家人数均不得少于成员人 数的三分之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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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二十七条 符合第十三条情形规定的,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 核同意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流程:
(一)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自主完成招标项目前期 调研,策划编辑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交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 批确认。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 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且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发布公告。根据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或在 企业官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 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 个工作日。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 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当在资格 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 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 人少于3 家时,应当重新招标。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 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名 单存档备査;
(三)发出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投标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 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按投标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 发出招标文件当天到开标之日不得少于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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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答疑会议。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分批组织潜在投标人 踏勘现场,并以书面形式澄清相关问题,但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五)成立评标委员会。在开标之前,招标人依法成立评标委员 会。评标委员的抽取数量按招标人的评标办法确定。抽取评标委员应 在开标大会前24 小时内进行。抽取评标委员时,监标人员必须同时在 场,并对评标委员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六)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址递送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派工作人员 负责签收,并登记好投标文件递交人名单和时间;
(七)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址开标。开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有关监督 部门人员到场监督;
(八)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评 标,并产生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监标人员进行现场监 督。评标过程中如评委认为需要可组织询标,询标应按规定的方式进 行;
(九)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 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需拟 定招标结果报告交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确认。
(十)通知投标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 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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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相关材料:
-
(一)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
-
理服务水平等;
-
(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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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
-
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
-
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 节错误一致;
-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 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 复印;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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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 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 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 投标该项目。
第二节 非招标采购
第三十四条 开展非招标釆购工作应具备的条件与分类:
-
(一)未达到招标的金额或者不是国家强制要求招标的项目;
-
(二)根据标的金额大小,非招标采购分为询比价采购、部门竞
-
价、公司竞价。部门竞价是由事业部/分子公司自行组织竞价评审活 动;公司竞价是公司竞价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可以按物料大类(二级 或三级物料)询比价、竞价。原则上每类物料须有三家参与,不足三 家须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
(三)能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非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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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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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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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六条 询比价是指供应商按照主办部门需求提交响应文 件和报价,经办人与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价格咨询和对比的采购方 式。
第三十七条 询比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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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部门经办人对意向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
-
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供应商开展询比价;
-
(二)询比价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能力且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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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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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办人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质量、服务、报价最优的
-
原则,确定候选供应商;
-
(四)经办人按照公司流程完成价格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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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询比价可在公司SRM 网站进行。
第三十八条 竞价是指供应商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 件和报价,竞价评审小组根据竞价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采购方 式。
第三十九条 竞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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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部门编辑竞价文件。主办部门编辑竞价文件不得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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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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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佛山照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范围》组织成立竞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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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小组,并对拟定的竞价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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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竞价活动。竞价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且符合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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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主办部门收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竞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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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对排名结果进行商定是否合理,按竞价文件拟定的评审标准进行 排名,如有必要可制定评分表进行打分。以此类推,进行两到三次竞 价对比,由竞价评审小组签名确认最终候选供应商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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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终审批。竞价结束后,主办部门将候选供应商排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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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总经理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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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竞价可在公司SRM 网站进行。
-
第四十条 非招标采购项目不足三家供应商的,并符合下列情
-
形之一的,需申报审批采购:
-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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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 之十的。
(四)供应商前期参与客户开发或供应商的产品、资源可帮助公 司中标该项目的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节 开标、评标、中标和采购执行
第四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 开举行,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四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废
标不得参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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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封装的;
-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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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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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对实质要求全面响应的;
-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写明废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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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范围内被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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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 府资金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库中抽取。
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 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
-
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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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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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提出必要的评标价格调整方 法,不得以投标报价作为单一决定因素。鼓励招标人实施技术、质量、 服务、信用、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评标评审,禁止采取抽签、摇 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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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并将中标 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 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 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潜在投标人、中标人收 取费用。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保险等 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日内,通知财务部将投标 保证金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5 日内, 通知财务部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或者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所有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 的要求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或销毁,接受审计检查监督。
第六章 信用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 的监督检查,并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加强对投标人信用信息、合同履约 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十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 评价结果等公共信息。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 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査、评标、定标依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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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 害企业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办法》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 者确定中标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及罚款。
第五十四条 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被依法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 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主办部门主要责任人对主办部门招标和非招标采 购工作的实施情况负责。如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则依法追究 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一旦发现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 情况的,可立即向监督部门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报告,由监督部门联 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査,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按照《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进行确认并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主办部门招标和非招标采购事项进行监督 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核查投标部门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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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阅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四)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时抽查和重点 检查的形式为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八条 通用监管事项,适用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具体详见《广东省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附件1)。
第五十九条 部门工作人员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严禁国家 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具体详见 《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 单》(附件2)。
第六十条 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对每年度的招标和非招 标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年度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情况登记表》(附 件4), 并在每年12 月10 日前上报公司。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招标投标和非招标 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A1 版)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 省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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