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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HAN ELECTRICAL AND LIGHT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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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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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 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或业务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 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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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风险管理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与公司 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 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 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 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 效性。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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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 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事项决策,负 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 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 2、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

  • 大小按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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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门应加 强对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建议。

2、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 决策。

3、财务部门根据外汇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拟定与 实际业务规模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 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等信息,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批权限 报送批准后实施。

4、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 价和比价后,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制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 交相关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申请书,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 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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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 机构相关人员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 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 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 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 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三 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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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品种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时,财务部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 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远 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18年5月)》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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