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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HAN ELECTRICAL AND LIGHT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ug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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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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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佛山照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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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4、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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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1 至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
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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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
进行业绩预告。
-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事项
-
1、董事会决议公告;
-
2、独立董事有关声明、意见及报告;
-
3、监事会决议公告;
-
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通知;
-
5、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6、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二)应披露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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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 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按照在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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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
易;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了本条第(二)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 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 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交易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相同。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六)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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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九)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股份;
-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如有);
-
(十一)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
(十二)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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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三)公司出现的其他重大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
5、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
6、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
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
-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
-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
产生重大影响;
-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
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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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十四)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
-
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 项的意见;
-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
-
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
(十五)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
-
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
(十六)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
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
(十七)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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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 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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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上 市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 程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 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 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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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 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 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上市 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广东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 告中披露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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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
-
披露;
-
4、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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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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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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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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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第二章所列事项;
-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
的百分之三十;
-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
损害赔偿责任;
-
7、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8、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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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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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 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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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广东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 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 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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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本章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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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 件等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 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 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十条 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上市 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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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 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违反 本办法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信息披露过 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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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广东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九条 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 息披露有新规定,本办法应做相应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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