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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HAN ELECTRICAL AND LIGHTING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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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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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山照明( 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 0 0 0 5 4 1A 股) 200541B 股) 公告编号: 2016-067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资金管理收益,于2016 年 12 月23 日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晟财务公司”)签署 了《金融服务协议》,广晟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服务。在 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人民币1.5 亿元。

2、由于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3、 2016 年12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 议以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佛山电器照 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关联董事何勇、程科、戚思胤、黄志勇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 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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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上述事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1、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 号广晟国际大厦52

楼 。

  • 4、法定代表人:刘伯仁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 亿元

  • 6、成立日期:2015 年6 月

  • 7、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216H244010001

  • 8、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000345448548L

9、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 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 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 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 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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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业务。

10、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广晟财务总资产 30.49 亿元,总负债 20.46 亿元,净资产10.02 亿元。2015 年度实 现营业收入2427.84 万元,利润总额316.60 万元,净利润237.45 万元。

11、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广 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 存款、结算服务。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 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1.5 亿元。

四、交易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2、乙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具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成 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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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 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

  • 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 相关金融服务。

  •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

  • 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选择乙方提 供的金融服务。

  •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 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 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 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至少不低于同期甲

  • 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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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 方程序要求操作。

2、结算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 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 应不高于甲方可获得的中国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 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 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 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 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 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

2、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 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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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半年。

  • (五)当乙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启动应急处置程

序:

  •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 条、第

  • 32 条、第33 条规定的情形;

  •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第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 5、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

  • 册资本金的10%;

  • 6、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 的行政处罚,足以影响支付的;

  • 7、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足以影响

  • 支付的。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 拓宽金融合作机构范围,提高资金管理收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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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广晟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 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且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 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约定,广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 服务定价遵循: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 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 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 存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款并无实质差异,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0。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议案及相关资料,认为该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交 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满 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收益。我们同 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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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 3、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 4、广晟财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 5、广晟财务公司2015 年度审计报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12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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