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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HAN ELECTRICAL AND LIGHTING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Dec 1, 2021

53661_rns_2021-12-01_757aa09e-799c-4176-9855-958c8edde251.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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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修 订)》(证监会公告[2018]36 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2020 年7 月31 日)等文件的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 立财务顾问”)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佛山照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6 个月至《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0 年12 月22 日至2021 年 10 月27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以下统称“直系亲属”);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对方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四)交易标的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 直系亲属;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 亲属。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佛山照明公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 人出具的说明,在自查期间(2020 年12 月22 日至2021 年10 月27 日),核查 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1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覃石莲 广晟金控董事吕俊
骥之母亲
2021/4/15 买入 23,800
23,800
2021/5/12 卖出 23,800
0
陈川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知情人彭元博
之配偶
2021/7/8 买入 600
600
2021/7/9 买入 200
800
2021/7/13 买入 800
1,600
2021/7/19 买入 400
2,000
2021/7/28 卖出 2,000
0
吴宇成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知情人吴坤玲
之父亲
2021/6/28 买入 10,000
10,000
2021/7/1 买入 10,000
20,000
2021/7/12 卖出 20,000
0
林泽梅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2021/5/17 买入 16,900
16,900
  • 1 除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身A 股、B 股股票之外,其他自然人、法人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 票均为A 股股票,不涉及B 股买卖。
公司知情人吴坤玲
之母亲
2021/5/31 买入 17,200
34,100
2021/7/8 卖出 34,100
0
陈潮生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知情人
陈璟舜之父亲
2021/7/8 买入 200
200
2021/7/12 买入 1,200
1,400

覃石莲及吕俊骥说明

覃石莲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3,800 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42,56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39,706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覃石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覃石莲之子广晟金控董事 吕俊骥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42,562 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39,706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母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母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陈川及彭元博说明

陈川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 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2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520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川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川之配偶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知情人彭元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2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520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吴宇成、林泽梅及吴坤玲说明

吴宇成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0 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000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20,600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林泽梅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4,100 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99,64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34,1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01,872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吴宇成、林泽梅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吴宇成、林泽梅 之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吴坤玲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000 元;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20,600 元。

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4,100 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99,642 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34,1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01,872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母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父母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陈潮生及陈璟舜说明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400 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8,418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4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8,418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二)法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1、自查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截至自查期末结余数量
(股)
2021/1/11 买入 3,100 0
2021/1/15 买入 4,700
2021/3/1 卖出 122,800

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兴业证券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本公司 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防 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 性。本公司资管账户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研究作出的投资决策, 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 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2、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 入佛山照明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交易日期(2021 年)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佛山电器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
1月6日 1,999,930 1,999,930
1月11日 1,159,913 3,159,843
1月12日 2,558,540 5,718,383
1月13日 241,000 5,959,383
1月15日 1,273,642 7,233,025
1月26日 3,179,911 10,412,936
1月29日 1,411,599 11,824,535
2月4日 3,364,852 15,189,387
2月8日 1,199,917 16,389,304
2月9日 2,000,000 18,389,304
2月10日 977,356 19,366,660
2月19日 1,299,500 20,666,160
2月23日 50,000 20,716,160
2月24日 1,948,277 22,664,437
3月12日 2,969,630 25,634,067
3月15日 656,810 26,290,877
3月16日 2,000,000 28,290,877
3月17日 500,000 28,790,877
3月18日 219,330 29,010,207
3月19日 303,100 29,313,307
3月22日 650,000 29,963,307
3月23日 1,106,993 31,070,300

自查期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B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交易日期
2021 年)
交易数量
(股)
结余数量
(股)
交易日期
2021 年)
交易数量
(股)
结余数量
(股)
佛山
电器
照明
股份
有限
公司
2月5日 541,992
541,992
5月27日 200,000 7,599,388
2月8日 458,000
999,992
5月28日 200,000 7,799,388
2月19日 200,000
1,199,992
5月31日 199,903 7,999,291
2月22日 199,931
1,399,923
6月1日 199,980 8,199,271
2月23日 200,000
1,599,923
6月2日 199,957 8,399,228
回购
专用
证券
账户
2月24日 400,019
1,999,942
6月3日 200,000 8,599,228
3月11日 200,000
2,199,942
6月4日 200,100 8,799,328
3月12日 102,821
2,302,763
6月29日 200,000 8,999,328
3月15日 297,080
2,599,843
6月30日 199,944 9,199,272
3月16日 200,000
2,799,843
7月1日 199,920 9,399,192
3月17日 199,998
2,999,841
7月2日 200,000 9,599,192
3月18日 199,947
3,199,788
7月5日 199,975 9,799,167
3月19日 100,000
3,299,788
7月26日 200,000 9,999,167
3月22日 299,914
3,599,702
7月27日 200,000 10,199,167
3月23日 200,000
3,799,702
7月28日 199,960 10,399,127
4月28日 199,917
3,999,619
7月29日 200,000 10,599,127
4月29日 200,000
4,199,619
7月30日 200,000 10,799,127
4月30日 200,000
4,399,619
8月2日 200,000 10,999,127
5月6日 200,000
4,599,619
8月3日 200,000 11,199,127
5月7日 200,000
4,799,619
8月4日 200,000 11,399,127
5月10日 200,000
4,999,619
8月5日 200,000 11,599,127
5月11日 200,000
5,199,619
8月6日 200,000 11,799,127
5月12日 199,990
5,399,609
8月9日 200,000 11,999,127
5月13日 199,908
5,599,517
8月10日 199,980 12,199,107
5月14日 200,040
5,799,557
8月11日 200,000 12,399,107
5月17日 200,000
5,999,557
8月12日 200,000 12,599,107
5月18日 200,000
6,199,557
8月31日 199,910 12,799,017
5月19日 200,000
6,399,557
9月1日 200,000 12,999,017
5月20日 199,900
6,599,457
9月2日 200,000 13,199,017
5月21日 199,931
6,799,388
9月3日 199,957 13,398,974
5月24日 200,000
6,999,388
9月6日 200,000 13,598,974
5月25日 200,000
7,199,388
9月7日 199,910 13,798,884
5月26日 200,000
7,399,388
9月8日 200,000 13,998,884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自身股 票的行为,佛山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除利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股 票的情形外,佛山照明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2、佛山照明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依据2020 年12 月18 日佛山照明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的议案》实施的,系独立的交易行为,有关回购进 展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佛 山照明股票的情形;佛山照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 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佛山 照明股票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进行自查。鉴于本次收购标的公司之一佛山市国星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为深交所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亦进行了自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 在自查期间(2020 年12 月22 日至2021 年10 月27 日),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国 星光电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陈潮生 北京中和谊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知
情人陈璟舜之父
2021/7/12 买入 1,800 1,800
2021/7/22 买入 200 2,000
2021/7/23 买入 700 2,700
2021/7/26 买入 100 2,800
2021/7/27 买入 200 3,000
李爱东 佛山照明相关经 2021/1/7 买入 50,000 50,000
办人员李徐的父
2021/1/19 卖出 50,000 0
2021/2/3 买入 66,800 66,800
2021/4/22 卖出 66,800 0
吴妙君 佛山照明高级管
理人员焦志刚的
配偶
2021/9/22 卖出 5,000 0
张雪满 广晟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冯雷
的配偶
2020/12/24 买入 1,000 3,300
2020/12/28 买入 1,500 4,800
2021/2/4 买入 2,500 7,300
2021/4/28 买入 800 8,100
2021/9/1 买入 700 8,800
陈双凤 广晟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冯雷
的母亲
2021/2/4 买入 2,000 5,000
2021/2/5 买入 500 5,500
2021/9/1 买入 500 6,000
龚小明 广晟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的董事
2021/6/21 买入 69,100 69,100
2021/6/21 买入 231,300 300,400
2021/6/23 卖出 300,400 0

陈潮生及陈璟舜说明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 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31,475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31,475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李爱东及李徐说明

李爱东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16,800 股 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050,300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16,8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112,204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李爱东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李爱东之子佛山照明经办 人员李徐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16,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050,300 元;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16,8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 额共计1,112,204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吴妙君及焦志刚说明

吴妙君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5,000 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48,350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吴妙君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吴妙君之配偶佛山照明高 级管理人员焦志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5,0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48,350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张雪满、陈双凤及冯雷说明

张雪满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6,500 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58,890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陈双凤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 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24,679.32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张雪满、陈双凤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广晟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冯雷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6,5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58,900 元。

本人母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 股 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24,679.32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母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 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龚小明说明:

龚小明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2021 年6 月21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4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是基于雪球(一款投资交流软件)的分析文章对国星 光电基本面、估值、业绩的研究见解以及本人对原持股板块的调整判断,买入金 额共计2,994,241 元;本人在2021 年6 月23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 式合计卖出300,4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是本人在买入后跟踪研究了国星光电的 成交、主力资金交易及价格走势,同时在更看好其他板块股下,于6 月23 日卖 出国星光电股票并买入其他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943,146 元。

2、除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国星 光电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符合本人的交易习惯,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 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 建议。

(二)法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2021/6/16 买入 1,014,900
1,014,900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佛山 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本公司在2021 年6 月16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 入1,014,9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9,412,182.6 元。

2、本公司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依据本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购买国星光电 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的自有资金,通过二 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择机购买 国星光电不超过其现有总股本5%的股份”。因本公司后续计划通过本次重组事 项取得国星光电的控制权,本公司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1,014,900 股国星光电的 股票。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依法进行 公告,因此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国星 光电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 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说明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及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 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邱恺隽 杜 倩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