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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an Ener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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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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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1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佛燃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作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营业部(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佛山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 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佛山分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 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佛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同华 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 山分行营业部于2017 年12 月13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 年12 月1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告》(公告 编号:2017-005)。

公司于2019 年4 月11 日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三期工程项目的部 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新增项目芦苞至大塘天然气高压管道工程、南海西樵工业 园天然气专线工程的建设。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公司及子公司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高压管网公司”)会同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与兴业银行佛山分行、邮储银行 佛山分行于2019 年4 月11 日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19 年4 月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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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7)。

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原拟投入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三期工程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高明沧江工 业园天然气专线工程项目、西樵至白坭天然气高压管道工程项目的建设。为规范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公司及 子公司高压管网公司会同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与兴业银行佛山分行、邮储银行佛山 分行于2020 年12 月10 日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0 年12 月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31)。

公司于2021 年2 月2 日召开的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原拟投入 高明沧江工业园天然气专线工程项目、芦苞至大塘天然气高压管道工程项目、南 海西樵工业园天然气专线工程项目、佛山市三水区天然气利用二期工程项目的募 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并购投资款,新增募投项目为收购广州元亨仓储有 限公司40%股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 月1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1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2021 年2 月5 日,公司及子公司高压 管网公司会同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与兴业银行佛山分行、邮储银行佛山分行于重新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佛山市三水燃气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水燃气”)会同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与南粤银行佛山分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高压管网公司)

甲方: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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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佛山市分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2000100100627004;子公司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 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944003010001106611。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三期工 程项目、芦苞至大塘天然气高压管道工程项目、南海西樵工业园天然气专线工程 项目、高明沧江工业园天然气专线工程项目、西樵至白坭天然气高压管道工程项 目、收购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4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海明、黄钦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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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原甲、乙、 丙三方于2020 年12 月10 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水燃气)

甲方: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燃气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 山华达支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30001230900010042;子公司佛山市三水燃气有限公司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的二级支行佛山同华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423301040006869。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佛山市三水区天 然气利用二期工程项目、收购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4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其中子公司三水燃气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同华支行开设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佛山市三水区天然气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以及佛燃能 源对其增资后再由三水燃气对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除前述用途外,上述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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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海明、黄钦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原甲、乙、 丙三方于2017 年12 月13 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高压管网公司);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水燃气)。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2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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