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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PCO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Mar 3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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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1225

羅懋迪监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OILSEED PROCESSING CO., LTD.
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地點:IEAT進出口商業公會大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0號)
召開方式:實體會議
目錄
頁次
開會程序... 1
股東臨時會開會議程... 2
壹、討論事項... 3
貳、選舉事項... 7
參、臨時動議... 8
附 錄
一、公司章程... 9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16
三、董事選舉辦法... 21
四、本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23
- 1 -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討論事項
四、選舉事項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一時三十分
地點:IEAT 進出口商業公會大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50 號)
召開方式:實體會議
一、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二、主席致詞
三、討論事項
(一)解任本公司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案
(二)解任本公司吳清德董事職務案
(三)解任本公司許綺初獨立董事職務案
(四)解任本公司施博元獨立董事職務案
四、選舉事項
如通過任一席解任福懋油獨立董事案,補選本公司獨立
董事一席案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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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解任本公司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因董事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近期發生強奪公章之情事,顯見其公司治理混亂,為此擬於本公司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解任。
二、敬請 討論。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解任本公司吳清德董事職務案,敬請 討論。
說明:
一、鑒於吳清德董事未出席本公司115月2月4日之董事會,使選任新任董事長之議案無法順利進行,影響公司營運,為此擬於本公司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解任。
二、敬請 討論。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任本公司許綺初獨立董事職務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鑒於許綺初獨立董事未出席本公司115月2月4日之董事會,使選任新任董事長之議案無法順利進行,影響公司營運,為此擬於本公司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解任。
二、敬請討論。
決議:
【討論事項】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案由:解任本公司施博元獨立董事職務案,敬請討論。
說明:
一、鑒於施博元獨立董事未出席本公司115月2月4日之董事會,使選任新任董事長之議案無法順利進行,影響公司營運,為此擬於本公司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解任。
二、敬請討論。
決議:
選 擧 事 項
【選舉事項】
董事會 提
案由:如通過任一席解任福懋油獨立董事案,補選本公司獨立董事一席案,提請選舉。
說明:一、本公司擬於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解任董事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吳清德、獨立董事許綺初、獨立董事施博元等職務,擬補選獨立董事一席,本次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新選任之獨立董事,於選任後即行就任,補足原任期至本屆任期屆滿為止,任期自115年4月16日起至116年11月21日止。
三、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方式採記名累積投票法,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四、經一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如下: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1%股東提名)
| 職稱類別 | 姓 名 | 學 歷 | 經 歷 | 現 職 | 持有股數 | 繼續提名已連續擔任三屆獨立董事之理由 |
|---|---|---|---|---|---|---|
| 獨立董事 | 張景翔 |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系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組長、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高級經理、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0股 | 不適用 |
以上獨立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公司一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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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散會
附錄
【附錄一】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股東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之事業如下:
一、生產及銷售黃豆粉、黃豆油(沙拉油)、蛋磷脂、烤酥油等項產品。
二、麵粉、飼料、大麥片、玉米粉及其副產品之製造、加工及銷售業務。
三、麵粉、油脂、飼料、大麥片、玉米粉及其原料與副產品之採購運銷及代客買賣業務。
四、家畜、家禽之養殖及其肉類之加工銷售。
五、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許可業務除外)。
六、代理國內外有關廠商產品報價投標及經銷業務(期貨除外)。
七、CE01040鐘錶製造業。
八、C103020冷凍食品製造業。
九、C104020烘培食品業。
十、G801010倉儲業。
十一、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十二、H703010廠房出租業。
十三、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並授權董事會辦理之。
第四條:本公司之主事務所設在台中市,如需設分營業所或分事務所者,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得在國內或國外擇地分設之。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本公司之額定資本額定為新台幣三、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元,分為記名之普通股三〇〇、〇〇〇、〇〇〇股,每股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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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均由本公司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號,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不適用前項股票應編號之規定。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亦得免印製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公司股務處理作業,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公司有關股票事務之處理事項,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股東應將其簽字或印章之印鑑留存公司,俾便公司核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或收取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所發之文件或通知。
第九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依法停止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並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通知或公告中應載明召集事由。
第十二條:本公司各股東,除受限制或有公司法第179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股東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之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〇八條之規定辦理。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由該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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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之一:本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舉行。採行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自民國一〇五年改選起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得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之董事就任時為止。董事缺額達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補選就任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總數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
第十七條之一:本公司自民國一〇八年全面改選新任董事起,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之職責、組織規章、職權行使及其他應行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公司之法人股東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權競選為董事,亦有權競選抵補缺額董事暨接替繼承董事。
第十九條:董事應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為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之主席,並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或上屆董事任滿後,以其較後者起算十五日內召開之。不能出席之董事得書面授權他董事代表出席。但每一董事,僅能代表不能出席之董事一人。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
本公司如遇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董事會,並亦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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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董事會經開會通知開會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即足法定人數。但為公司法第一八五條、二〇八條一項、二四六條、二六六條、二八二條及三一六條規定之行為及推選董事長,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始足法定人數。董事會之行為,至少須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為有效。第十六條關於股東會議事錄之規定,於董事會之議事錄準用之。
第廿二條: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核定重要規則細則。
(二)造具營業計劃書。
(三)審核預算及決算。
(四)選任及解任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理。
(五)提出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之議案。
(六)提出增資或減資之議案。
(七)行使其依公司法或股東會決議之職權。
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得於董事任職期間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第廿三條:董事會得指聘秘書一人,依董事會之指示,辦理公司重要文書等業務。
第五章 監察人
第廿四條:(刪除)
第廿五條:(刪除)
第廿六條:(刪除)
第廿七條:(刪除)
第六章 經理人
第廿八條:本公司經理人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七章 會計
第廿九條:本公司董事不論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暨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
第三十條: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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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下列各項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出於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卅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 $2\% \sim 4\%$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 $4\%$ 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金額中,應提撥不低於 $50\%$ 為分派予基層員工之酬勞,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卅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份,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卅二條:本公司之股利發放政策,係以維持公司長期財務結構之健全及未來營運之成長與擴展為原則,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方案,分配股東之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係當年度盈餘彌補累積虧損後,扣除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特別股股息且不含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依法令規定迴轉數。)。
倘每股分配現金股利不足0.1元時,則不予分派現金股利。
第卅三條:本公司得依政府規定對外背書保證,背書保證辦法須經股東會通過,且所有保證均應經董事會核准,並列入董事會議事錄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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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卅四條:本公司組織章程董事會得另行制定之。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辦理之。
第卅六條:本公司章程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訂立,於呈請主管機關核准時生效。以後倘修改章程,亦應經股東會決議並呈報主管機關。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七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廿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七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七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三月廿六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廿一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三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〇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四年三月四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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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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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通過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事依本規則行之。
二、股東(或代理人)出席會議時,應配戴出席證,繳交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股權。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二之一、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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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三、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告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四、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記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五、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由董事長擔任主席;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六之一、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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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七、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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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散會後,除前項之情形外,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八、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十、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十一、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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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十二、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十三、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選舉董事應依「董事選舉辦法」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十四、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十五、股東(或代理人)應服從主席、糾察員(或保全人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對於妨害股東會之人,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予以排除。
十六、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七、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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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一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股東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茲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訂定本辦法,凡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並採用記名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選票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三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等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任務。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公司章程訂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之被選舉人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所得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本公司章程規定名額時,由所得選舉權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四條之一:一、本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等親以內之親屬。
二、原當選人不符前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第四條之二: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程序,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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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選舉票及投票箱由有召集權人製備,應明列出席證號碼及選舉權數,並加蓋有召集權人印章。
第六條: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姓名或戶名。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被選舉人依法應具有行為能力。
第七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二、未經投入投票櫃(箱)之選舉票。
三、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櫃(箱)者。
四、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五、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六、除填被選舉人姓名或戶名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七、字跡模糊致無法辨別或經塗改者。
八、選舉人所投之選舉權數總和超過其所持有之選舉權數總和者。
第八條:投票完畢後主席應宣佈當場開票,並由監票員在旁監督開票計票作業,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當選人名單。
第九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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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本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一、截至115年3月18日(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 | |
|---|---|---|---|---|
| 股數 | 比例 | |||
| 董事長 |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楊淑樺 | 113.11.22 | 29,890,666 | 12.34% | |
| 董事 | 安和投資控股(股)公司 | |||
| 代表人:賴政彥 | 113.11.22 | 238,166 | 0.10% | |
| 董事 | 晉懋投資(股)公司 | |||
| 代表人:吳星澄 | 113.11.22 | 4,164,032 | 1.72% | |
| 董事 | 吳清德 | 113.11.22 | 250,618 | 0.10% |
| 董事 | 許逸群 | 113.11.22 | 1,727,940 | 0.71% |
| 董事 | 陸醒華 | 113.11.22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許綺初 | 113.11.22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施博元 | 113.11.22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連仁隆 | 113.11.22 | 0 | 0.00% |
| 董事合計 | 36,271,422 | 14.97% |
二、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242,268,306股
三、全體董事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12,00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