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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Medi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n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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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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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在建工程核算,加强在建工程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法律法规、 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设备大 修等各项未完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在建工程的计价
第四条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一)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 管理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作为入 账价值。
(三)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 发生的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四)更新改造工程,按照更新改造前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该固定资产的 原值减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更新改造直接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 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五)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 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六)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 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非常原因造成的报 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 支出。

(七)工程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利息,溢折价摊销及外币折算差额以及为安排解困 发生的辅助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率。
第三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五条 按工程项目设置在建工程明细账、归集、核算成本费用。
第六条 自营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承建(承制)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项目主管部门要 加强监督和指导。
(二)设备器材物资的采购、入库应严格按职责和程序进行。
(三)库存设备、物资必须妥善保管、做到配件完整,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存放。
(四)设备、物资领用的原始凭证必须完整,手续齐全。
(五)财务人员根据事实可靠的原始凭证记录,准确核算工程成本。
第七条 出包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各项出包建设项目,财务部门应设专人管理,严格把关,准确核算。
(二)财务部门按已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款,开工 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表和公司主管部门、现场管理部门人员审定确 定的工程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金额支付工程款。
(三)建设项目的财务主管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掌握 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四)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 工程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一)工程项目资金支付,须具备计划和合同,财务部门对照计划审查合同,合 同金额应控制在预算金额之内,对合同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的,拒绝办理。
(二)办理在建工程资金支付时,认真核查该项目已支付金额,严格按照已审核 的合同金额付款,避免出现资金超付。通过借款支付的,应审查借款手续是否完 备,借款单填写是否齐全,按照合同有关的付款条款的规定,核准借款金额。项 目完工时,原则上应留有不少于 5%的质量保证金。
(三)及时清理在建工程的账务,对已经全额付款的项目,应敦促经办人员及时 报账。在每年年终时,对于挂账较久的项目要一一清理,弄清其未能报账的理由, 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在建工程清查

(一)各承制单位应定期清查在建工程支付的资金费用,上报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主管部门随时抽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三)根据公司安排认真组织在建工程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条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一)在建工程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都要按 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本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 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 折旧额。
(二)所构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 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如果所构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 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 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构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需要或合同需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 计或合同需要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提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减值确认的条件
(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适 当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1、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 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且预料在建成后所生产的 产品无市场竞争力,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工程在建 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造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 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非正常停建的在建工程,企业不准备再继续建设的,且无使用价值及转让 价值的,应全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三)因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致使已购进设备和材料无法用

于该工程的,应转作企业的存货或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根据其相关办法计提减 值准备。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采用单项资产计提的方法,按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余额的差 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工 程进度、预算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管理部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
(一)每年年末应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清查,对符合减值条件的在建工程填写《计 提在建工程减值申请表》,说明计提或冲减在建工程减值的原因,并附相关证明 材料及可回收金额的计算方法。
(二)填报的《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申请表》,经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签 字确认,并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申请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 工程编号 | ||||
|---|---|---|---|---|
| 工程名称 | 计划投资 | |||
| 工程地点 | 工程开始实施日期 | |||
| 预计建设周期 | 实际建设年限 | |||
| 主要工程内容 | 已提减值准备金额 | |||
| 工程现状 | 拟提减值准备金额 | |||
| 提取减值准备主要原因 | ||||
| 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 年 | 月 | 日 | |
|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年 | 月 | 日 | |
| 主管领导意见 | 年 | 月 | 日 | |
| 公司总裁意见 | ||||
| 年 | 月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