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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Medi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pr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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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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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七喜控股 公告编号:2012-20

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之认购协议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易贤忠先生,于2012 年4 月8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 签署了《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之协议》,现将协议内 容公告如下:

甲方: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B3 区 301 单位 法定代表人:易贤忠

乙方: 易贤忠

身份证号码: 440111195905013017

(以上两方以下合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 证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2,335,116 元,股本总额为 302,335,116 股;

2、乙方合法直接持有甲方已发行股份129,677,590 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 股份总数的42.8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3、甲方拟通过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乙方拟认购全部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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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各方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认购中的权利和义 务,双方特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

  • 1.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1.1.1 “本协议”,即双方于2012 年4 月8 日签署的《关于认购七喜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 1.1.2 “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指作为乙方购买的标的,而按照本协议

  • 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乙方增发的不超过10,000 万股的A 股股票。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1.1.3 “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指甲方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乙方发

  • 行A 股股票。

  • 1.1.4 “非公开发行完成”:指以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为准。

  • 1.1.5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1.6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1.1.7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 1.1.8 “公开披露”:指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1.2 释义

  • 1.2.1 本协议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应用于解释本协议。

  • 1.2.2 对某条、某款、某段、某附件或某附录的所有引用均指引用本协议

  • 的条、款、段、附件或附录。

  • 1.2.3 本协议中使用的“包括”不论其后是否跟有“但不限于”是指“包

  • 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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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各方同意,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于2012 年4 月 8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告日,即2012 年4 月9 日;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发行价格在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即4.041 元/股的基础上上浮0.714%,以4.07 元/股作为发行价格。

2.2 基于上述第 2.1 条规定之发行价格,甲方将向乙方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10,000 万股的A 股股票。乙方同意以现金认购甲方向其非公开发行的前述数 量的A 股股票。若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 量和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2.3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三条“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按照甲方 的通知及本协议的约定认购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非公 开发行A 股股票的对价汇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2.4 各方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完成后,乙方根据实际持有的 甲方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滚存利润的收益权)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先决条件

3.1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3.1.1 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实施本协议项下的非公开发 行A 股股票的议案;

3.1.2 已从有关审批机构处收到了所有许可、授权、批准、同意及核准 同意甲方实施本协议项下的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3.2 甲、乙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 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出为了实现上 述先决条件及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而可能要求的所有进一步的必须的作为及事 情。

3.3 如上述所载之先决条件未能在本协议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将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而甲、乙双方概不得对 另一方提出任何索赔(任何先前之违约情况除外)。

第四条 非公开发行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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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全部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完毕时,本协议项下的 非公开发行方告完成。

第五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 5.1 甲方向乙方保证:

  • 5.1.1 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

人;

  • 5.1.2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 5.1.2.1 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 5.1.2.2 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以获得全部所需的授权与批

准;

  • 5.1.2.3 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 5.2 甲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订立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

  • 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 5.3 甲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 5.4 甲方承诺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

  • 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费用支出。

第六条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 6.1 乙方向甲方保证:

  • 6.1.1 根据中国法律,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 6.1.2 乙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乙

  • 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 6.3 乙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 6.4 乙方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

  • 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费用支出。

  • 6.5 乙方承诺,自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 内,不转让其获得的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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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承诺、声明和保证, 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 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 8.1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 8.2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8.3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

  • 务的部分或全部。

第九条 完整协议

9.1 本协议形成了各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事项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了 各方之间在此之前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 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应依赖并且无权依赖该等建议、陈 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或合同。

第十条 税费分担

10.1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所发生的有关税费, 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应 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寄送至接 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则应被视为进行了送达:

甲方: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62 号 B3 区 301 单位

收件人: 颜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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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易贤忠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1051 号27 栋101

11.2 任何通知,如果用专人送达,则收件人签收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如果用挂号信件寄出,则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后七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

1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多项的,本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12.1.1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

12.1.2 若本协议无法满足第三条的先决条件或者因法律、法令、政府禁 令或司法裁定而不能履行,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

12.2 如因任一方过错或各方过错而导致出现上款述及的情形,则各方应 按本协议第七条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3.3 除提交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本协议 项下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是否完成,亦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 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4.1.1 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以及 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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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各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4.2 如本协议各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14.1 条的限制:

  • 14.2.1 向本协议各方及该方聘请的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保荐机构、非公

开发行H 股股票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披露;

14.2.2 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

14.2.3 因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乙方共同签署之日起成 立,并根据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生效。

  • 15.2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

  •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一式十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十份作为向相关部门申报之用。

甲方: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易贤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特此公告!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4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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