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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Medi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pr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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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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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

----陈朝晖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1 年度工作中,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作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 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1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股东大 会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1、2011 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第八次会议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 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委托独立董事郭喜泉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2、本人对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股东大会

本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1 年第一次、第二次、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1 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 2011 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2011 年 内,本人也未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11 年 1 月 13 日,根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 情况,认为颜新元先生符合担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关于不具备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聘任颜新元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候选人。

(二)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广东羊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 2000 年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 来,工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 2011 年度 审计机构。

(三)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0 年度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如下意 见:

我认为:2010 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制定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 有关考核激励规定等执行,制定制度、考核激励规定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四)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北京赛文新景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赛文")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喜控股")2011 年 1 月 20 日 签署的《购销合同》(NO. 00320110120),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

公正的原则,对有关电脑产品定价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

北京赛文早在 2001 年就成为了七喜控股在北京地区的电脑配件销售代理 商,熟悉七喜控股电脑配件产品的性能和经营政策,在北京地区电脑配件市场有 多年的成功经营经验,有着良好的客户群,是七喜控股开拓华北市场的重要窗口 之一。公司已与北京赛文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预计双方 2011 年度的 关联交易额为约¥12,000,000 元,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交易条款、权利和义务等内 容,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联交易的价格将按照订货当时的代理价格计算, 将与其他非关联交易的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价格保持一致。

鉴于此,作为七喜控股的独立董事,我认为:公司与北京赛文新景科贸有限 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与其他非关联交易的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价格一致,对股份 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有利的,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 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广州嘉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璐电 子")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喜控股")2011 年 1 月 20 日签署 的《购销合同》(NO. 00120110120),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 的原则,对有关电脑产品定价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嘉璐电子早在 2001 年就成为了公司在广州地区的销售代理商,熟悉公司产 品的性能和经营政策,在广州地区电脑市场有多年的成功经营经验,有着良好的 客户群,是公司开拓华南市场的重要窗口之一。公司已与嘉璐电子签署了合法有 效的《购销合同》,预计双方在 2011 年度的关联交易额将为约¥13,500,000 元, 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交易条款、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联 交易的价格将按照订货当时的代理价格计算,将与其他非关联交易的第三方的相 同产品的价格保持一致。

鉴于此,作为七喜控股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与广州嘉璐电子有限公 司的关联交易价格与其他非关联交易的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价格一致,对股份公 司的全体股东是有利的,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 (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

盛")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喜控股")2011 年 1 月 20 日签署 的《购销合同》(NO. 00220110120),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 的原则,对有关电脑产品定价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上海联盛早在 2001 年就成为了公司在上海地区的销售代理商,熟悉公司产 品的性能和经营政策,在上海地区电脑市场有多年的成功经营经验,有着良好的 客户群,是公司开拓华东市场的重要窗口之一。公司已与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预计双方在 2011 年度的关联交易额将约为 ¥3,500,000 元,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交易条款、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双方真实 意思的表示。关联交易的价格将按照订货当时的代理价格计算,将与其他非关联 交易的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价格保持一致。

鉴于此,作为七喜控股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与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 司的关联交易价格与其他非关联交易的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价格一致,对股份公 司的全体股东是有利的,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 (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七喜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 2011 年将与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七喜控股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湖北水牛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 做的此次担保是合法的,对股份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有利的,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1 年,为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七喜控股将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我们同意湖北水牛届时以位于湖北省潜江市章华中路 8-A 号的湖北水牛城 作为抵押物。

(八)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七喜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 2011 年将与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七喜控股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七喜资讯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

做的此次担保是合法的,对股份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有利的,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1 年,为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七喜控股将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我们同意七喜资讯届时以位于黄埔区埔南路 63 号的土地作为抵押物。

(九)2011 年 4 月 14 日,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广 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仔细了解了此次交易的性质、内容和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签署合同的程序 之后,我们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关联协议条款公平、合理、有效, 签署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在关联交易定价方面,关联交易合同规定采用市场价格定价,定价方式 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关联交易当事人的利益。

3、以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 场规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2011 年 4 月 14 日,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 2010 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 2010 年度 虽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对股份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有利的,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及《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了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就 此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各项 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且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的预定目 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健全有效的。

2、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需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与效 率的检查监督,并应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十二)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2010 年年 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证券投资》 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证券投资》的 要求制订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符合监督部门的要求,规范了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

2、公司证券投资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决策程序,内部具有良好的风险 控制机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股票买卖情况、新股 申购情况、盈亏情况、决策程序等进行审核,有效降低了投资风险。

3、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证券投资情况履行 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0 年度证券投资符合监管部门法律法规的 要求,公司内部制度完善,决策程序科学,内部监督严密,未发现证券投资违规 行为。但我们认为证券市场的风险正逐步加大,我们已提醒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 场投资。

(十三)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调整公司独立董事 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更好地保证责、权、利的一致性, 将独立董事的津贴调整为税前人民币 5000 元/月。公司确定的独立董事薪酬是合 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董事会提名颜新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2、根据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颜新元先生符合担 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关于不具备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

3、同意提名颜新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十五)2011 年 4 月 14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作为七喜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1、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限制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表现形式为销售货款。

2、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的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遵守"证监发 [2003]56 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且规模受到严格控制,不存在其它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 情形。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 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十六)2011 年 7 月 18 日,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 2011 年将与公司 第二大股东关玉婵女士发生关联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七喜控股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关玉婵女士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所做的此次担保是合法的,对股份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有利的,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1 年,为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七喜控股将向湛江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申请一亿元综合授信,我们同意关玉婵女士届时以持有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 无限售条件的 291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3%)作为抵押物质押给湛江商业 银行广东省分行。

(十七)2011 年 7 月 18 日,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 2011 年将与公司 关联方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广州七喜工控科技有限公司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七喜控股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与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广州七喜工控科技有限公司的 事项内容真实,关联协议条款公平、合理、有效,签署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有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

(十八)2011 年 8 月 25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 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核查。现发表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没 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 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 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 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九)2011 年 8 月 25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七喜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 2011 年将拟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民)签订相关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七喜控股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拟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北中民)签订相关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的,对股份公司的 全体股东是有利的,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包 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2011 年 10 月 20 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查阅 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负 责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关玉贤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

2、根据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关玉贤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关玉 贤女士符合担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不具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

3、同意聘任关玉贤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十一)2011 年 10 月 20 日,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董事会提名关玉贤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2、根据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关玉贤女士符合担 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关于不具备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

3、同意提名关玉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十二)2011 年 11 月 2 日,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七喜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独立董事陈朝晖先生辞职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持股 3%以上的股东易 贤忠先生(42.89%)提名黄德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陈朝晖先生作为公司第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因辞职不再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黄德汉先生被提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事项 中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候选人黄德汉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黄德汉先生 符合担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关于不具备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

3、同意提名黄德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 2011 年度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本人在 2011 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亲自参加 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上发表了独 立意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上市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发挥监督作用,维护 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相当重视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董事长亲自担任公 司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

2011 年内,本人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进行现场调查,主动调查、获取做 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现场调查累计天数超过 10 个工作日,有效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 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定期听取公司 有关工作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董事会 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日常情况的介绍 和汇报,并调阅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在此基础上,对 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提名董事、聘任高管等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 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1 年公司严格规范运作,诚实守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 稳健严谨,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业务拓展成绩显著,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及时。

(四)自身学习情况。

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了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 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 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 权益的思想意识。

本人的联系方式为 [email protected]

因单位出台新规,本人不能再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此,本人于2011年 9月20日申请辞去七喜控股独立董事职务,2011年11月18日,七喜控股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黄德汉先生任七喜控股独立董事,本人辞职报告正式生效。

最后,感谢七喜控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我 2011 年的工作中给予了积极的 配合和帮助,在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报告完毕,谢谢!

独立董事:陈朝晖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