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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24
Feb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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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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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灿光电(300708)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琳 | 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迪 | 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详见“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 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之“11.其他”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8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1月3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
2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 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重点向培训 对象介绍了持续督导工作要求、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 司董监高职责及行为规范、主要人员 合规交易等相关规定,并辅以案例说 明的形式,加深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 法规、信息披露要求的理解。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
无 | 不适用 |
3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
业绩变动 | 根据公司《2023 年 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同比大幅增加, 主要因市场终端需求回 暖迹象显现、公司产能 释放叠加产品定位精 准,实现营业收入持续 稳定增长;同时,公司生 产效率持续提升,支出 管控得力、财务费用等 实现有利控制,实现降 本增效。根据《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 释性公告第1 号——非 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 〔2023〕65 号)相关规 定,公司将设备投资补 贴 政 府 补 助 129,149,032.77 元(税 前)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上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 |
4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理由之前年度的非经常 性损益调整为经常性损 益,提请公众投资者关 注公司上述会计处理调 整。由于LED行业仍面 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 险,提请公众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股份减持 承诺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 占用方面的承诺 3.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用填补措施的承诺 4.关于不为激励对象提供包括担保 在内的财务资助的承诺 5.激励对象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
2023年1月1 日至2023 年12月31 日,存 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 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
5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 息披露的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 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 监管措施认定:中信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 年至2018 年6 月 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 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 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 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徐 |
6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 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中信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中信证券投行业务内 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 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中信证券在担任陕西 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 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 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 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 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 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 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 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中信证券将在从事 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 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 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 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
7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 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2022 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 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 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2条、 第7.1.3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 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 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 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 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中 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 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8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 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 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 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 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 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 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 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 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 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 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琳 张 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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