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r 4, 2026

55686_rns_2026-03-04_bf181ce3-4576-4dc9-ba94-324cf48278e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 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标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行为;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 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金、 信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 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 投资。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 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 合同。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证券投资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研 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事项资金的筹集及管理,负责对投资理财项

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与监督,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并对投 资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及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证券投资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 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价值、稳健投资理念,结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制定投资计划,有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法律问题的上市公司禁止投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或规范已发生的公司证券投 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司证 券投资业务相关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原则上不应与公司投 资相同的证券,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 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