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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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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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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 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 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 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 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 事等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 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 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五)诚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六)自愿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地披露现行 的法律、法规与规则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 确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并提示投资相关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 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 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的
联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相关部门 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其他上市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 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 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 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 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 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 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 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 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 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 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 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 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相关的文字 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媒体在采访后形成的文字材料应 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 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 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 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 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 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 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送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 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 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 披露报纸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 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六)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程序:
(一)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 参加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二)股东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股东会召开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 表;
(三)股东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记者如需采访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 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 和调研,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相关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 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 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 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 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的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 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 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整理,并在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 选择性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 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 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发表言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 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 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应在刊登 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 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 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 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如下: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 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 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 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 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 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 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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