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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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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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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 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董事会秘书应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 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或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满三十

  • 六个月的;

    •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 期限尚未届满的;

    • (五)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的;

  •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

  • 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 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二)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和会议记录等。

(三)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好独立 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 有问询;

(八)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将 会议文件送达与会者。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做好沟通 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相 关工作,公司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突 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 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性,不存在重大遗漏,提供

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签发手续。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交易 所的问询、调查以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 司的采访,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 培训。

第五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 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交易所提交聘任书 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 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应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时或有其他任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