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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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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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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之一。

第四条 公司应当坚定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公司投资者尤其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聚焦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 的培育和运用,推动公司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的稳步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充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 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实实在在地、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 以及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构建稳定且优质的 投资者群体,赢得资本市场的长期信任与支持,最终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与 股东财富持续增长的双重目标。

第六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实施。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 学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系统性原则

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拆解因子、循序推进 的原则,系统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四)持续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 态化的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并 针对各种可能影响公司市值的突发事件,及时、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 方案及具体措施,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 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 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市值管理工作。公司 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和市值战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一)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 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 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 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三)监督市值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 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规划和具体举措。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 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 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 场信心。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 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公司舆情管理相关制度及时报 告、迅速应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 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行

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为提升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成效,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 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 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 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 值。

(二)股权激励

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法规,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划,促进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长期绑定,从而进 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振投资者对公司的 投资信心。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 趋势,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平,落实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 续、稳定的现金分红,为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持续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 得感,吸引长线投资者资金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 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 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 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 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 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大股东增持 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 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的平均 水平进行持续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四条 如出现公司的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 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 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及时分析股价下跌原因,对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三)必要时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 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 措施;

(四)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积极实施股份 回购计划;

(五)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制定 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 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