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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an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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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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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9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对照表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 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 券事务代表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券事务代表 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 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日内; 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告前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内;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新增章节及条款
第三章 增持股票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 形: (一)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 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 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 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 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 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 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 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 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 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 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 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 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 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 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 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属于第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 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 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 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 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于第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 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
| 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 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 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 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 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 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 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 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 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 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 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 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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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原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 深交所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负责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 深交所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负责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
| 况。 | 况。 |
|---|---|
| 原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秘书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 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 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
| 原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 行书面回复。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提示相关风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 面通知中提示相关风险。 |
| 因新增章节条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全文中引用 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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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书面报 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 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 …… |
| 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承诺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
删除该条款 |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原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 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原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深交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原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 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 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新增条款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 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本人向公司、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在知悉 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 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 年
- 1 月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