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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an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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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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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9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对照表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 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 券事务代表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券事务代表 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 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日内; 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告前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内;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新增章节及条款

第三章 增持股票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 形: (一)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 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 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 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 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 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 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 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 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 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 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 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 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 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 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 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属于第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 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 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 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 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于第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 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

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
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
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
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
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
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
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
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
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
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
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
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
份。
原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原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
深交所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负责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
深交所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负责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况。
原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秘书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
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
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原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
行书面回复。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
面通知中提示相关风险。
因新增章节条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全文中引用
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原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书面报
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
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
……
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承诺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删除该条款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原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 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原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深交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原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 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 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新增条款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 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本人向公司、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在知悉 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 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 年

  • 1 月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