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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an 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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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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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上 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 《规 范运作指引》 ” )等法律、法规及《聚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 “ 深交所 ”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 “ 国家秘密 ” ,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 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 “ 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若该事项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批露的信息,原则上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形成书面同意暂缓、豁免披露的决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存在特殊情形时,可直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 划和进展情况。

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 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