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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an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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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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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4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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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50%。在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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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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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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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1、股份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连续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股份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收入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 万元;
3、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4、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股份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 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30 万元(含30 万元)至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1、股份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连 续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收 入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3、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 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4、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股份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股 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含30 万元)至300 万元(含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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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订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 股份回购计划,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实施 具体回购股份计划; (十八)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金额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 的股份回购计划。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4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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