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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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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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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聚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 下同)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情形除外。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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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 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财务资助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 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 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如有)应当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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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 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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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二 个交易日公告下列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 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 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 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 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 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 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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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 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 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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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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