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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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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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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如有,下同)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 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 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 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 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 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 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 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及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 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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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重大事项公布前,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 或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 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 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提示报送的外 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应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 部门及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 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 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办 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证券部,待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 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 事会秘书对外报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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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 批表》及《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二)等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 为10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 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应该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 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 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 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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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时间:
| 经办部门 | 经办人员 | ||
|---|---|---|---|
| 信息接收单位 | 接收人员姓名 | ||
| 信息接收单位 | 接收人员职务 | ||
| 信息接收单位 | 接收人员证件号码 | ||
| 对外报送依据 | |||
| 对外报送信息 | |||
| 内容 | |||
| 对外报送时间 | |||
| 报送部门负责人 | |||
| 意见 | |||
| 公司分管负责人 | |||
| 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 | |||
| 意见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 (如需) | |||
| 是否提供保密提 | |||
| 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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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现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公司内部制度,本公司向贵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 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聚灿光电,证券代码: 300708)。
2、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 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 露该信息。
3、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 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的,本公司将向有权机关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 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公司需将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有权机 关调查之用。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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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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