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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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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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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投资 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 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 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 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 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中心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衍 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 况及时上报。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六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可根据需要成立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交易小 组应该配备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 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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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权限的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 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在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 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八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 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九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交 易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 列示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 事复杂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 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业务 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每笔衍生品业务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衍生品投资业务事宜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管理 层报告。当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 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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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董事会应以临时公告及 时披露。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衍生品交 易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 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九条 公司交易工作小组应根据已交易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 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 定。

第二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 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 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1、报告期末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应分类披露期末尚未到期的衍生品持仓 数量、合约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等;并说明所采用 的分类方式和标准。

  • 2、已交易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公司当

  • 期损益的影响;

  • 3、衍生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 4、已交易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对衍生品公

  • 允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 5、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生重

  • 大变化的说明;

  • 6、独立董事对公司衍生品交易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 7、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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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权 文件等档案应由财务中心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 泄露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衍生品投资实行 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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