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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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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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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 心作用,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 心作用,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聚灿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机构,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 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 |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机构,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 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 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 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印章。 |
| 第四条 《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四条 《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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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离职后2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
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5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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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
|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 准: 1、股份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连续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股份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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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据; 2、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3、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4、股份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股份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 万元; 5、股份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 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含30 万元)至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批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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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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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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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 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限于公司前一 年末净资产的20%以下,超过该投资 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决定关联交易限于公司前一年末 净资产值5%以下且低于3000 万元, 超过该数额,需由股东大会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 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活动时,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 在会议召开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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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 会议的通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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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 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 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邮递、电子 邮件或传真方式,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的,可随 时通知。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邮递、电子 邮件或传真方式,于会议召开5 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 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 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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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
|
|---|---|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 年度内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 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事一 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一般 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 明理由。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 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 为赞成、反对或弃权。一般不能弃权。 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 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 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 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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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 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 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
|---|---|
|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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