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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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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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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 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配合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 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拟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坚持以下原 则:
(一)选定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董事会讨论通 过和股东会批准。讨论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二)董事会在充分听取保荐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的意见。董事会应对该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三)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所有募集资 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 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授 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 错误 ! 未找到引用源。 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 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 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 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并以原有募集资金实施新项目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 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 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核查报告中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 的使用、批准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其他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 施方式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等,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上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