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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Feb 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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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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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 : 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2 月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光电”或“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公告,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并签署相关承销及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 全部销户。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 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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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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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 保荐代表人 | 林琳、张迪 |
| 联系电话 | 010-60838792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证券代码 | 300708 |
| 注册资本 | 670,982,846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05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05室 |
| 法定代表人 | 潘华荣 |
| 实际控制人 | 潘华荣 |
| 联系人 | 陆叶 |
| 联系电话 | 0512-82258385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4月28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6月8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5 号)同意,聚灿光电 于 2021 年 4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146,637 股,每股发行价为 17.05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155.02 万 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721.51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金额为 69,433.51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5 月到账。上述 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验字[2021]230Z0106 号《验 资报告》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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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工作概述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 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 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 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 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 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 况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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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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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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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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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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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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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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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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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 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对于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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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 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 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 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承接 的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 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保荐机构 对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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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林 琳 张 迪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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