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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Nov 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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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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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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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317 x 8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地址:中国•上海 陕西北路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2401 室 电话:(86)021-52830657 传真:(86)021—52895562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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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2022 第02105 号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聚灿 光电”、“公司”)与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聘 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韩宝、张文苑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份,参与聚灿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服务工作。

就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所已经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特别说明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释义和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已于2022 年10 月26 日披露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自2022 年6 月30 日至 2022 年9 月30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事项发 生变化,本所律师基于重要性原则,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更新和补充: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 股东如下:

1、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3.73%。

2、孙永杰持有发行人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4.6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自然人股东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 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23.73%,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自2022 年6 月30 日至2022 年9 月30 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 押的变化情况如下:

1、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潘华荣持有发行人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23.73%,其中质押股份28,870,000 股,占潘华荣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2.34%,占公司总股本的5.30%。

2、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孙永杰持有发行人79,920,0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14.67%,其中质押股份16,200,000 股,占孙永杰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0.27%,占公司总股本的2.97%。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 上的其他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该等股份质押事项系当 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债务逾期而被质押权人要求行使质押权的情形,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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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 1、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

  • (1)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3.73%。

  • (2)孙永杰持有发行人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4.67%。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23.73%,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3、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

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备注
1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董事孙永杰之姐孙丽华
持股100%的企业
2 温州富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的企业
3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
且公司董事孙永杰之姐孙丽
华之配偶金道玉担任董事兼
经理的企业
4 浙江强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公司董事孙永杰担任董事且
孙永杰父亲孙绍丁持股
20.56%的企业
5 上海红嘉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股东孙永杰持股100%且
担任副总经理,孙永杰姐姐
之配偶金道玉担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的企业
6 浙江博达光电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董事徐英盖持股40%的
企业
7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董事徐英盖及其母亲李
玉成各持股40%且徐英盖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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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龙港市潜龙培训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9 龙港新高度艺术培训有限公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10 温州正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11 温州蒙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51%的企业
12 浙江博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董事徐英盖持股59%的
企业
13 泗洪筋斗云科技信息有限公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浙江博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51%的企业
14 上海臻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公司董事秦臻持股49%且担
任监事的企业
15 青岛史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董事秦臻持股55%且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6 浙江金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曾为公司股东,现为关
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长潘华
伟控制的企业
17 浙江惟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高管陆叶之配偶王群担
任总经理且持股70%的企业
18 苏州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公司高管陆叶之配偶王群担
任副总经理且持股30%的企
19 上海鑫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长潘华
伟持股80%且实际控制人之
弟弟潘华青持股20%的企业
20 北京东方雷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管企
公司独立董事朱火生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1 北信鼎泰资产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管企
公司独立董事朱火生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2 温州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弟弟潘华
青持股40%的企业
23 温州善创贸易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温州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2 年1-9 月份新增关 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2022 年1-9 月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为419.99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22 年6 月30 日至2022 年9 月30 日新 增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
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到期
1 聚灿宿
ZL202122678955
.0
一种MOCVD 放气装置及具有其的MOCVD
装置
实用新
2031.11.0
3
2 聚灿宿
ZL202122676752
.8
一种图形化衬底及具有其的LED 实用新
2031.11.0
3
3 聚灿宿
ZL202220242773
.0
一种LED 芯片性能测试装置 实用新
2032.01.2
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 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 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1)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即:1,650 万元)的设备采 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签订时间 采购内容
1 南昌中微半导
体设备有限公
FLCB17120007 2018.01.09 AMEC Prismo A7 金属有机气相
沉积设备(MOCVD),合同总价
62,876.1042 万元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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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签订时间 采购内容
2 北京北方华创
微电子装备有
限公司
SQFLPM21070003 2021.08.16 ICP
刻蚀机,合同总价
4,410.00 万元
3 上海微电子装
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SQFLPM22030016 2022.03.29 步进投影光刻机,合同总价
2,400.12 万元
4 南昌中微半导
体设备有限公
SQFLPM22030001 2022.03.31 PrismoUniMax MOCVD,合同总
价9,120.00 万元
5 矽电半导体设
备(深圳)有限
公司
SQFLPM22030008 2022.04.24 LED 倒装多探针测试一体机、
L-11DM-6F-PM ,合同总价
1,675.80 万元
  • (2)金额大于500 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签订时间 采购内容
1 江西佳因光
电材料有限
公司
SQPO21120231 2021.12.18 三甲基镓、三家基铟、二茂镁、
三甲基铝及三乙基镓,合同总价
746.45 万元

2、金额大于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签订时间 销售金额(万元)
1 信阳中部半导体技术有
限公司
GMA-ZB-A-2208-154 2022.08.31 527.70
2 永兴县鑫垚贵金属贸易
有限公司
SQFLRC220601-01 2022.08.01 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 3、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即:1,650 万元)的借款合同

贷款人 借款合同金

(万元)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1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
5,000.00
2022.03.25-
2025.03.25
每笔贷款发放
时按贷款实际
发放日前一日
日终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1 年
期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
+40BPS 计算。

-

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5,000.00
2022.01.01-
2024.12.31
固定利率,执行
年利率4.35%
(合同签订日
前一日最近一
次公布的一年
期3.8%加上55
个BP 执行)
-
3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宿迁分行
36,000.00
2022.03.16-
2028.01.21
以LPR 为定价
基准,根据LPR
加(减)点数计
聚灿光电为聚灿宿迁该
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合同编号:
C220315GR3984540;
聚灿宿迁以其自有土地
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号:
苏(2020)宿迁市不动产
权第0014201 号)提供抵
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C220315MG3984542)。

4、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即:1,650 万元)的建设工程 合同

序号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地址 采购内容 签订时间
1 聚灿宿迁 安徽华东化
工医药工程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宿迁市经济开
发区南京路
1099 号
1000Nm³天然气制氢项目ERC
总承包工程,合同总价
1,880.00 万元
2021.07.25

5、其他合同

(1)增资协议

2019 年11 月5 日,宿迁产业基金与聚灿光电、聚灿宿迁签订《聚灿光电科 技(宿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宿迁产业基金向聚灿宿迁投 资6,000 万元,认购聚灿宿迁新增注册资本6,000 万元。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聚灿光电对聚灿宿迁的持股比例为96.77%,宿迁产业基金对聚灿宿迁的持 股比例为3.23%。

(2)投资协议

公司于2017 年7 月28 日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宿迁经

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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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拟以子公司聚灿宿 迁投资建设芯片和外延片项目,项目一期建设投资总投入50,000 万元,拟于 2018 年底前投产,项目二期总投入建设投资50,000 万元,拟于2019 年开始投 产,项目三期总投入建设投资50,000 万元,2019 年开始投产,项目三期2020 年开始投产。

聚灿宿迁于2020 年9 月3 日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宿迁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合同书》,就聚灿宿迁在宿迁经济开发区投 资建设聚灿光电扩产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拟于现有厂区内新增43 亩工 业用地,项目总投资约350,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300,000 万元,于 2020 年第四季度陆续投入使用,主要产品为Mini/Micro LED氮化镓、砷化镓芯 片。

(3)资产池业务协议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资产池业务相 关协议如下:

申请人 银行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最高限额(万元)
聚灿光电、
聚灿宿迁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
分行
《资产池业务合作
协议》
(33100000)浙商资产池
质字(2016)第09117 号
-
聚灿光电 《资产池质押担保
合同》
(33100000)浙商资产池
质字(2021)第10047 号
60,000.00

(4)抵押合同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抵押合同外,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抵押合同如下:

2022 年4 月15 日,聚灿光电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 下简称“ 浦发银行苏州分行”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 208901202200000006),约定聚灿光电以其自有土地及房产(证号:苏(2020) 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260 号)为聚灿宿迁自2022 年4 月15 日至2025 年4 月15 日期间内向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在人民币 12,804 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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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 法律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系以聚灿光电或其控股子 公司名义签订,聚灿光电或其控股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聚灿光电 及其控股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 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 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披露的《2022 年第三 季度报告》,聚灿光电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 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22 年6 月30 日至2022 年9 月30 日 新获得的单笔5 万元以上政府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政府补助名目 金额(元) 依据文件/发放机关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525,000.00 《关于下达2020 年度第三批、2021
年度第二批宿迁市“千名领军人才集
聚计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通知》
(宿财行[2022]28 号)
企业人才一次性奖励 50,000.00 《关于组织开展2021 年度经开区人
才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申报工作的
通知》(宿开人才办[2022]1 号)
2022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365,800.00 《2022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进口贴息事项)》(苏财工[2022]62
号)
2022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197,400.00 《关于下达2022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预算的通知》
(宿财工贸[2022]32 号)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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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指案件标的在1,000 万 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和行 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不存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况。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条 件,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下无正文)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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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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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大联
经办律师:韩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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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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