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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Nov 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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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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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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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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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上海 陕西北路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2401 室 电话:(86)021-52830657 传真:(86)021—52895562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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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2022 第02105 号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聚灿 光电”、“公司”)与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聘 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韩宝、张文苑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份,参与聚灿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服务工作。
就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所已经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特别说明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释义和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已于2022 年10 月26 日披露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自2022 年6 月30 日至 2022 年9 月30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事项发 生变化,本所律师基于重要性原则,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更新和补充: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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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 股东如下:
1、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3.73%。
2、孙永杰持有发行人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4.6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自然人股东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 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23.73%,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自2022 年6 月30 日至2022 年9 月30 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 押的变化情况如下:
1、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潘华荣持有发行人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23.73%,其中质押股份28,870,000 股,占潘华荣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2.34%,占公司总股本的5.30%。
2、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孙永杰持有发行人79,920,0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14.67%,其中质押股份16,200,000 股,占孙永杰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0.27%,占公司总股本的2.97%。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 上的其他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该等股份质押事项系当 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债务逾期而被质押权人要求行使质押权的情形,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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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
1、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
-
(1)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3.73%。
-
(2)孙永杰持有发行人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4.67%。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23.73%,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3、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
业: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备注 |
|---|---|---|---|
| 1 |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董事孙永杰之姐孙丽华 持股100%的企业 |
| 2 | 温州富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的企业 |
| 3 |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 且公司董事孙永杰之姐孙丽 华之配偶金道玉担任董事兼 经理的企业 |
| 4 | 浙江强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业 |
公司董事孙永杰担任董事且 孙永杰父亲孙绍丁持股 20.56%的企业 |
| 5 | 上海红嘉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股东孙永杰持股100%且 担任副总经理,孙永杰姐姐 之配偶金道玉担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的企业 |
| 6 | 浙江博达光电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董事徐英盖持股40%的 企业 |
| 7 |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董事徐英盖及其母亲李 玉成各持股40%且徐英盖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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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龙港市潜龙培训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
|---|---|---|---|
| 9 | 龙港新高度艺术培训有限公 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
| 10 | 温州正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
| 11 | 温州蒙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51%的企业 |
| 12 | 浙江博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董事徐英盖持股59%的 企业 |
| 13 | 泗洪筋斗云科技信息有限公 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浙江博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51%的企业 |
| 14 | 上海臻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业 |
公司董事秦臻持股49%且担 任监事的企业 |
| 15 | 青岛史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 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董事秦臻持股55%且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 16 | 浙江金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曾为公司股东,现为关 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长潘华 伟控制的企业 |
| 17 | 浙江惟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高管陆叶之配偶王群担 任总经理且持股70%的企业 |
| 18 | 苏州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业 |
公司高管陆叶之配偶王群担 任副总经理且持股30%的企 业 |
| 19 | 上海鑫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长潘华 伟持股80%且实际控制人之 弟弟潘华青持股20%的企业 |
| 20 | 北京东方雷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管企 业 |
公司独立董事朱火生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 21 | 北信鼎泰资产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管企 业 |
公司独立董事朱火生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 22 | 温州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弟弟潘华 青持股40%的企业 |
| 23 | 温州善创贸易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温州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2 年1-9 月份新增关 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2022 年1-9 月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为419.99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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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22 年6 月30 日至2022 年9 月30 日新 增专利情况如下:
| 序 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专利到期 日 |
|---|---|---|---|---|---|
| 1 | 聚灿宿 迁 |
ZL202122678955 .0 |
一种MOCVD 放气装置及具有其的MOCVD 装置 |
实用新 型 |
2031.11.0 3 |
| 2 | 聚灿宿 迁 |
ZL202122676752 .8 |
一种图形化衬底及具有其的LED | 实用新 型 |
2031.11.0 3 |
| 3 | 聚灿宿 迁 |
ZL202220242773 .0 |
一种LED 芯片性能测试装置 | 实用新 型 |
2032.01.2 9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 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 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1)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即:1,650 万元)的设备采 购合同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订单编号 | 签订时间 | 采购内容 |
|---|---|---|---|---|
| 1 | 南昌中微半导 体设备有限公 司 |
FLCB17120007 | 2018.01.09 | AMEC Prismo A7 金属有机气相 沉积设备(MOCVD),合同总价 62,876.1042 万元 |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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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订单编号 | 签订时间 | 采购内容 |
|---|---|---|---|---|
| 2 | 北京北方华创 微电子装备有 限公司 |
SQFLPM21070003 | 2021.08.16 | ICP 刻蚀机,合同总价 4,410.00 万元 |
| 3 | 上海微电子装 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SQFLPM22030016 | 2022.03.29 | 步进投影光刻机,合同总价 2,400.12 万元 |
| 4 | 南昌中微半导 体设备有限公 司 |
SQFLPM22030001 | 2022.03.31 | PrismoUniMax MOCVD,合同总 价9,120.00 万元 |
| 5 | 矽电半导体设 备(深圳)有限 公司 |
SQFLPM22030008 | 2022.04.24 | LED 倒装多探针测试一体机、 L-11DM-6F-PM ,合同总价 1,675.80 万元 |
- (2)金额大于500 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订单编号 | 签订时间 | 采购内容 |
|---|---|---|---|---|
| 1 | 江西佳因光 电材料有限 公司 |
SQPO21120231 | 2021.12.18 | 三甲基镓、三家基铟、二茂镁、 三甲基铝及三乙基镓,合同总价 746.45 万元 |
2、金额大于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订单编号 | 签订时间 | 销售金额(万元) |
|---|---|---|---|---|
| 1 | 信阳中部半导体技术有 限公司 |
GMA-ZB-A-2208-154 | 2022.08.31 | 527.70 |
| 2 | 永兴县鑫垚贵金属贸易 有限公司 |
SQFLRC220601-01 | 2022.08.01 | 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
- 3、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即:1,650 万元)的借款合同
| 序 号 |
贷款人 | 借款合同金 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年利率 | 担保方式 |
|---|---|---|---|---|---|
| 1 |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 |
5,000.00 | 2022.03.25- 2025.03.25 |
每笔贷款发放 时按贷款实际 发放日前一日 日终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1 年 期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 +40BPS 计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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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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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
5,000.00 | 2022.01.01- 2024.12.31 |
固定利率,执行 年利率4.35% (合同签订日 前一日最近一 次公布的一年 期3.8%加上55 个BP 执行) |
- |
|---|---|---|---|---|---|
| 3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宿迁分行 |
36,000.00 | 2022.03.16- 2028.01.21 |
以LPR 为定价 基准,根据LPR 加(减)点数计 算 |
聚灿光电为聚灿宿迁该 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合同编号: C220315GR3984540; 聚灿宿迁以其自有土地 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号: 苏(2020)宿迁市不动产 权第0014201 号)提供抵 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C220315MG3984542)。 |
4、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即:1,650 万元)的建设工程 合同
| 序号 | 发包方 | 承包方 | 工程地址 | 采购内容 | 签订时间 |
|---|---|---|---|---|---|
| 1 | 聚灿宿迁 | 安徽华东化 工医药工程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 |
宿迁市经济开 发区南京路 1099 号 |
1000Nm³天然气制氢项目ERC 总承包工程,合同总价 1,880.00 万元 |
2021.07.25 |
5、其他合同
(1)增资协议
2019 年11 月5 日,宿迁产业基金与聚灿光电、聚灿宿迁签订《聚灿光电科 技(宿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宿迁产业基金向聚灿宿迁投 资6,000 万元,认购聚灿宿迁新增注册资本6,000 万元。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聚灿光电对聚灿宿迁的持股比例为96.77%,宿迁产业基金对聚灿宿迁的持 股比例为3.23%。
(2)投资协议
公司于2017 年7 月28 日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宿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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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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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拟以子公司聚灿宿 迁投资建设芯片和外延片项目,项目一期建设投资总投入50,000 万元,拟于 2018 年底前投产,项目二期总投入建设投资50,000 万元,拟于2019 年开始投 产,项目三期总投入建设投资50,000 万元,2019 年开始投产,项目三期2020 年开始投产。
聚灿宿迁于2020 年9 月3 日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宿迁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合同书》,就聚灿宿迁在宿迁经济开发区投 资建设聚灿光电扩产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拟于现有厂区内新增43 亩工 业用地,项目总投资约350,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300,000 万元,于 2020 年第四季度陆续投入使用,主要产品为Mini/Micro LED氮化镓、砷化镓芯 片。
(3)资产池业务协议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资产池业务相 关协议如下:
| 申请人 | 银行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最高限额(万元) |
|---|---|---|---|---|
| 聚灿光电、 聚灿宿迁 |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 分行 |
《资产池业务合作 协议》 |
(33100000)浙商资产池 质字(2016)第09117 号 |
- |
| 聚灿光电 | 《资产池质押担保 合同》 |
(33100000)浙商资产池 质字(2021)第10047 号 |
60,000.00 |
(4)抵押合同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抵押合同外,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抵押合同如下:
2022 年4 月15 日,聚灿光电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 下简称“ 浦发银行苏州分行”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 208901202200000006),约定聚灿光电以其自有土地及房产(证号:苏(2020) 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260 号)为聚灿宿迁自2022 年4 月15 日至2025 年4 月15 日期间内向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在人民币 12,804 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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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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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 法律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系以聚灿光电或其控股子 公司名义签订,聚灿光电或其控股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聚灿光电 及其控股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 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 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披露的《2022 年第三 季度报告》,聚灿光电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 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22 年6 月30 日至2022 年9 月30 日 新获得的单笔5 万元以上政府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 政府补助名目 | 金额(元) | 依据文件/发放机关 |
|---|---|---|
|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 525,000.00 | 《关于下达2020 年度第三批、2021 年度第二批宿迁市“千名领军人才集 聚计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通知》 (宿财行[2022]28 号) |
| 企业人才一次性奖励 | 50,000.00 | 《关于组织开展2021 年度经开区人 才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申报工作的 通知》(宿开人才办[2022]1 号) |
| 2022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 365,800.00 | 《2022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进口贴息事项)》(苏财工[2022]62 号) |
| 2022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 197,400.00 | 《关于下达2022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预算的通知》 (宿财工贸[2022]32 号) |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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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指案件标的在1,000 万 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和行 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不存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况。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条 件,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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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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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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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大联
经办律师:韩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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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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