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Sep 14, 2022

55686_rns_2022-09-14_31e6d12e-9ecf-4a80-9fae-24fc96b6bca1.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picture [317 x 8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地址:中国•上海 陕西北路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2401 室

电话:(86)021-52830657 传真:(86)021—52895562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 2022 第 01695 号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聚灿光 电”、“公司”)与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聘请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韩宝、胡承伟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 参与聚灿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服务工作。

就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所已经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天律意 2022 第 01251 号)、《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2 第 01252 号)。

除特别说明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和声明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就其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情况出具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事 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基于重要性原则,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更新和补充: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如下:

1 、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3.73% 。

2 、孙永杰持有发行人 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4.67%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自然人股东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3.73%,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自2022 年3 月31 日至2022 年6 月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质 押的变化情况如下: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潘华荣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3.73%,其中质押股份 28,870,000 股,占潘华荣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2.34%,占公司总股本的 5.30%。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孙永杰持有发行人 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14.67%,其中质押股份 13,500,000 股,占孙永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16.89%,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股 5% 以 上的其他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该等股份质押事项系当事 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债务逾期而被质押权人要求行使质押权的情形,不存在 潜在的法律纠纷。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 1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

  • ( 1 )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3.73% 。

  • ( 2 )孙永杰持有发行人 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4.67% 。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3.73%,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 、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备注
1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董事孙永杰之姐孙丽华
持股100%的企业
2 温州富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
3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
且公司董事孙永杰之姐孙丽
华之配偶金道玉担任董事兼
经理的企业
4 浙江强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公司董事孙永杰担任董事且
孙永杰父亲孙绍丁持股
20.56%的企业
5 上海红嘉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股东孙永杰持股100%
且担任副总经理,孙永杰姐
姐之配偶金道玉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6 浙江博达光电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董事徐英盖持股40%的
企业
7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董事徐英盖及其母亲李
玉成各持股40%且徐英盖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8 龙港市潜龙培训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龙港新高度艺术培训有限公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10 温州正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11 温州蒙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51%的企业
12 浙江博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董事徐英盖持股59%的
企业
13 泗洪筋斗云科技信息有限公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浙江博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51%的企业
14 上海臻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公司董事秦臻持股49%且担
任监事的企业
15 青岛史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董事秦臻持股55%且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6 浙江金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曾为公司股东,现为关
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长潘华
伟控制的企业
17 浙江惟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高管陆叶之配偶王群担
任总经理且持股70%的企业
18 苏州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公司高管陆叶之配偶王群担
任副总经理且持股30%的企
19 上海鑫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长潘华
伟持股80%且实际控制人之
弟弟潘华青持股20%的企业
20 北京东方雷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管企
公司独立董事朱火生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1 北信鼎泰资产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管企
公司独立董事朱火生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2 温州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弟弟潘华
青持股40%的企业
23 温州善创贸易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温州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份新增关 联交易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 2022 年 1-6 月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为 304.33 万元。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租赁

  • 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地址 租赁面
租赁期限 租赁费用 用途
1 聚灿光
深圳市
金新农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光明新
区光明街道光
电北路18号
金新农大厦
902、903、904
281平方
2018.08.01-
2023.07.31
19,108元/月,第
二年开始递增,
租金年递增5%
办公
2 江苏兴
汇达置
业有限
公司
聚灿光
苏州工业园区
泾东路36号
28亩 2021.09.01-
2022.05.31
1,120,000元/年 空地
27亩 2022.06.01-
2024.08.31
1,080,000元/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物业的租赁合同签订主体合格,内容真实、合法、 有效,在缔约方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新增 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权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
专利到
期日
1 聚灿宿
ZL2021105859
72.1
一种LED外延结构、LED芯片及LED外延结
构制备方法
发明专
2041.05.
27
2 聚灿宿
ZL2021226800
77.6
用于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的搬运辅助工具 实用新
2031.11.
03
3 聚灿宿
ZL2021233968
77.1
一种LED外延结构 实用新
2031.12.
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有 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 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采购合同

( 1 )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 (即: 1,650 万元)的设备采

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签订时间 采购内容
1 矽电半导体设备
(深圳)有限公司
SQFLPM22030008 2022.04.24 LED 倒装多探针测试一体机、
L-11DM-6F-PM,合同总价1,675.8
万元
2 北京北方华创微
电子装备有限公
SQFLPM21070003 2021.08.16 ICP刻蚀机,合同总价4,410.00万
3 上海微电子装备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SQFLPM22030016 2022.03.29 步进投影光刻机,合同总价
2,400.12万元
4 南昌中微半导体
设备有限公司
FLCB17120007 2018.01.09 AMEC Prismo A7金属有机气相沉
积设备(MOCVD),合同总价
62,876.1042万元
5 南昌中微半导体
设备有限公司
SQFLPM22030001 2022.03.31 PrismoUniMax MOCVD,合同总价
9,120.00万元
6 南昌中微半导体
设备有限公司
SQFLPM22030002 2022.03.31 PrismoUniMax MOCVD,合同总价
4,560.00万元
7 惠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SQFLPM21120001 2021.12.21 全自动晶粒分选机,合同总价
356.25万美元

( 2 )金额大于 500 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签订时间 采购内容
1 江西佳因光
电材料有限
公司
SQP021120231 2021.12.18 三甲基镓、三家基铟、二茂镁、三
甲基铝及三乙基镓,合同总价
746.45万元
2 开发晶照明
(厦门)有限
公司
SQPO22050010 2022.05.03 外延片,合同总价588万元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广东中图半
导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SQP022050331 2022.05.27 4 寸蓝宝石DPSS 衬底,合同总价
1,395万元
4 广东中图半
导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SQP022050353 2022.05.28 衬底,合同总价1,470.5万元

2 、金额大于 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签订时间 销售金额(万元)
1 江门市中阳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
ZY220315 2022.03.24 521.00
2 永兴县鑫垚贵金属贸易
有限公司
SQFLRC220601-01 2022.06.01 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 3 、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 (即: 1,650 万元)的借款合同

贷款人 借款合同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方式
1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5,000.00 2022.03.25-
2025.03.25
每笔贷款发
放时按贷款
实际发放日
前一日日终
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1
年期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
率(LPR)
+40BPS计
算。
-
2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
5,000.00 2022.01.01-
2024.12.31
固定利率,执
行年利率
4.35%(合同
签订日前一
日最近一次
公布的一年
期3.8%加上
55个BP执
行)
-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宿迁分行
36,000.00 2022/03/16-
2028/01/21
以LPR为定
价基准,根据
LPR加(减)
点数计算
聚灿光电为聚灿宿迁该
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合同编号:
C220315GR3984540;
聚灿宿迁以其自有土地
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号:
苏(2020)宿迁市不动产
权第0014201号)提供抵
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C220315MG3984542)。
4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
4,000.00 2022/05/16-
2027/05/15
定价基准利
率(5年期
LPR)减0.6%
聚灿宿迁以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为该笔借款提供
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
号:WZZXC2022003)

4 、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 (即: 1,650 万元)的建设工程

合同

序号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地址 采购内容 签订时间
1 聚灿宿迁 安徽华东化
工医药工程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宿迁市经济开发
区南京路1099
1000Nm³天然气制氢项目
ERC总承包工程,合同总价
1,880万元
2021.07.25

5 、其他合同

( 1 )增资协议

2019 年 11 月 5 日,宿迁产业基金与聚灿光电、聚灿宿迁签订《聚灿光电科 技(宿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宿迁产业基金向聚灿宿迁投资 6,000 万元,认购聚灿宿迁新增注册资本 6,0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聚灿光电对聚灿宿迁的持股比例为 96.77% ,宿迁产业基金对聚灿宿迁的持股比 例为 3.23% 。

( 2 )投资协议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宿迁经济 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拟以子公司聚灿宿迁投 资建设芯片和外延片项目,项目一期建设投资总投入 50,000 万元,拟于 2018 年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底前投产,项目二期总投入建设投资 50,000 万元,拟于 2019 年开始投产,项目 三期总投入建设投资 50,000 万元, 2019 年开始投产,项目三期 2020 年开始投产。

聚灿宿迁于 2020 年 9 月 3 日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宿迁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合同书》,就聚灿宿迁在宿迁经济开发区投资 建设聚灿光电扩产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拟于现有厂区内新增 43 亩工业 用地,项目总投资约 350,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300,000 万元,于 2020 年第四季度陆续投入使用,主要产品为 Mini/Micro LED 氮化镓、砷化镓芯片。

( 3 )资产池业务协议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资产池业务相关 协议如下:

申请人 银行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最高限额(万元)
聚灿光电、
聚灿宿迁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
分行
《资产池业务合作
协议》
(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
字(2016)第09117号
-
聚灿光电 《资产池质押担保
合同》
(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
字(2021)第10047号
60,000.00

( 4 )抵押合同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抵押合同外,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抵押合同如下:

2022 年 4 月 15 日,聚灿光电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 下简称“ 浦发银行苏州分行”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 208901202200000006 ),约定聚灿光电以其自有土地及房产(证号:苏( 2020 ) 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 0000260 号)为聚灿宿迁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期间内向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在人民币 12,804 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 律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系以聚灿光电或其控股子公 司名义签订,聚灿光电或其控股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聚灿光电及其

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控股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披露的《 2022 年半年 度报告》,聚灿光电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合 法有效。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新增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无新增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监事会

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新增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新 获得的单笔 5 万元以上政府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政府补助名目 金额(元) 依据文件/发放机关
宿迁市“千名领军人才集聚计划”
引进人才专项资金
1,150,000 《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三批、2021
年度第二批宿迁市“千名领军人才
集聚计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通
知》(宿财行[2022]28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指案件标的在 1,000 万元以 上)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 处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不存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况。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条件,本 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下无正文)

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3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大联

经办律师:韩 宝

胡承伟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