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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Sep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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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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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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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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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上海 陕西北路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2401 室
电话:(86)021-52830657 传真:(86)021—52895562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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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 2022 第 01695 号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聚灿光 电”、“公司”)与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聘请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韩宝、胡承伟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 参与聚灿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服务工作。
就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所已经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天律意 2022 第 01251 号)、《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2 第 01252 号)。
除特别说明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释义和声明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就其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情况出具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事 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基于重要性原则,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更新和补充: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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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如下:
1 、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3.73% 。
2 、孙永杰持有发行人 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4.67%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自然人股东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3.73%,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自2022 年3 月31 日至2022 年6 月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质 押的变化情况如下: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潘华荣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3.73%,其中质押股份 28,870,000 股,占潘华荣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2.34%,占公司总股本的 5.30%。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孙永杰持有发行人 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14.67%,其中质押股份 13,500,000 股,占孙永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16.89%,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股 5% 以 上的其他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该等股份质押事项系当事 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债务逾期而被质押权人要求行使质押权的情形,不存在 潜在的法律纠纷。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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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
1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
-
( 1 )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3.73% 。
-
( 2 )孙永杰持有发行人 79,9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4.67% 。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潘华荣共持有发行人 129,245,978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3.73%,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 、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备注 |
|---|---|---|---|
| 1 |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董事孙永杰之姐孙丽华 持股100%的企业 |
| 2 | 温州富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 |
| 3 |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富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 且公司董事孙永杰之姐孙丽 华之配偶金道玉担任董事兼 经理的企业 |
| 4 | 浙江强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业 |
公司董事孙永杰担任董事且 孙永杰父亲孙绍丁持股 20.56%的企业 |
| 5 | 上海红嘉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股东孙永杰持股100% 且担任副总经理,孙永杰姐 姐之配偶金道玉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 6 | 浙江博达光电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董事徐英盖持股40%的 企业 |
| 7 |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董事徐英盖及其母亲李 玉成各持股40%且徐英盖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 8 | 龙港市潜龙培训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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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龙港新高度艺术培训有限公 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
|---|---|---|---|
| 10 | 温州正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
| 11 | 温州蒙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浙江潜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51%的企业 |
| 12 | 浙江博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董事徐英盖持股59%的 企业 |
| 13 | 泗洪筋斗云科技信息有限公 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浙江博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51%的企业 |
| 14 | 上海臻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业 |
公司董事秦臻持股49%且担 任监事的企业 |
| 15 | 青岛史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 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董事秦臻持股55%且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 16 | 浙江金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曾为公司股东,现为关 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长潘华 伟控制的企业 |
| 17 | 浙江惟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高管陆叶之配偶王群担 任总经理且持股70%的企业 |
| 18 | 苏州沪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重大影响企 业 |
公司高管陆叶之配偶王群担 任副总经理且持股30%的企 业 |
| 19 | 上海鑫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长潘华 伟持股80%且实际控制人之 弟弟潘华青持股20%的企业 |
| 20 | 北京东方雷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管企 业 |
公司独立董事朱火生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 21 | 北信鼎泰资产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管企 业 |
公司独立董事朱火生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
| 22 | 温州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弟弟潘华 青持股40%的企业 |
| 23 | 温州善创贸易有限公司 |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 温州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100%的企业 |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份新增关 联交易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 2022 年 1-6 月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为 304.33 万元。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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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租赁
-
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的变化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地址 | 租赁面 积 |
租赁期限 | 租赁费用 | 用途 |
|---|---|---|---|---|---|---|---|
| 1 | 聚灿光 电 |
深圳市 金新农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
深圳市光明新 区光明街道光 电北路18号 金新农大厦 902、903、904 室 |
281平方 米 |
2018.08.01- 2023.07.31 |
19,108元/月,第 二年开始递增, 租金年递增5% |
办公 |
| 2 | 江苏兴 汇达置 业有限 公司 |
聚灿光 电 |
苏州工业园区 泾东路36号 |
28亩 | 2021.09.01- 2022.05.31 |
1,120,000元/年 | 空地 |
| 27亩 | 2022.06.01- 2024.08.31 |
1,080,000元/年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物业的租赁合同签订主体合格,内容真实、合法、 有效,在缔约方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新增 专利情况如下:
| 序 号 |
专利权 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 型 |
专利到 期日 |
|---|---|---|---|---|---|
| 1 | 聚灿宿 迁 |
ZL2021105859 72.1 |
一种LED外延结构、LED芯片及LED外延结 构制备方法 |
发明专 利 |
2041.05. 27 |
| 2 | 聚灿宿 迁 |
ZL2021226800 77.6 |
用于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的搬运辅助工具 | 实用新 型 |
2031.11. 03 |
| 3 | 聚灿宿 迁 |
ZL2021233968 77.1 |
一种LED外延结构 | 实用新 型 |
2031.12. 3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有 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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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 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采购合同
( 1 )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 (即: 1,650 万元)的设备采
购合同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订单编号 | 签订时间 | 采购内容 |
|---|---|---|---|---|
| 1 | 矽电半导体设备 (深圳)有限公司 |
SQFLPM22030008 | 2022.04.24 | LED 倒装多探针测试一体机、 L-11DM-6F-PM,合同总价1,675.8 万元 |
| 2 | 北京北方华创微 电子装备有限公 司 |
SQFLPM21070003 | 2021.08.16 | ICP刻蚀机,合同总价4,410.00万 元 |
| 3 | 上海微电子装备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SQFLPM22030016 | 2022.03.29 | 步进投影光刻机,合同总价 2,400.12万元 |
| 4 | 南昌中微半导体 设备有限公司 |
FLCB17120007 | 2018.01.09 | AMEC Prismo A7金属有机气相沉 积设备(MOCVD),合同总价 62,876.1042万元 |
| 5 | 南昌中微半导体 设备有限公司 |
SQFLPM22030001 | 2022.03.31 | PrismoUniMax MOCVD,合同总价 9,120.00万元 |
| 6 | 南昌中微半导体 设备有限公司 |
SQFLPM22030002 | 2022.03.31 | PrismoUniMax MOCVD,合同总价 4,560.00万元 |
| 7 | 惠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SQFLPM21120001 | 2021.12.21 | 全自动晶粒分选机,合同总价 356.25万美元 |
( 2 )金额大于 500 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订单编号 | 签订时间 | 采购内容 |
|---|---|---|---|---|
| 1 | 江西佳因光 电材料有限 公司 |
SQP021120231 | 2021.12.18 | 三甲基镓、三家基铟、二茂镁、三 甲基铝及三乙基镓,合同总价 746.45万元 |
| 2 | 开发晶照明 (厦门)有限 公司 |
SQPO22050010 | 2022.05.03 | 外延片,合同总价588万元 |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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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广东中图半 导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SQP022050331 | 2022.05.27 | 4 寸蓝宝石DPSS 衬底,合同总价 1,395万元 |
|---|---|---|---|---|
| 4 | 广东中图半 导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SQP022050353 | 2022.05.28 | 衬底,合同总价1,470.5万元 |
2 、金额大于 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订单编号 | 签订时间 | 销售金额(万元) |
|---|---|---|---|---|
| 1 | 江门市中阳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 |
ZY220315 | 2022.03.24 | 521.00 |
| 2 | 永兴县鑫垚贵金属贸易 有限公司 |
SQFLRC220601-01 | 2022.06.01 | 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
- 3 、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 (即: 1,650 万元)的借款合同
| 序 号 |
贷款人 | 借款合同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年利率 | 担保方式 |
|---|---|---|---|---|---|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
5,000.00 | 2022.03.25- 2025.03.25 |
每笔贷款发 放时按贷款 实际发放日 前一日日终 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1 年期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 率(LPR) +40BPS计 算。 |
- |
| 2 |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 |
5,000.00 | 2022.01.01- 2024.12.31 |
固定利率,执 行年利率 4.35%(合同 签订日前一 日最近一次 公布的一年 期3.8%加上 55个BP执 行) |
- |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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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宿迁分行 |
36,000.00 | 2022/03/16- 2028/01/21 |
以LPR为定 价基准,根据 LPR加(减) 点数计算 |
聚灿光电为聚灿宿迁该 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合同编号: C220315GR3984540; 聚灿宿迁以其自有土地 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号: 苏(2020)宿迁市不动产 权第0014201号)提供抵 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C220315MG3984542)。 |
|---|---|---|---|---|---|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 |
4,000.00 | 2022/05/16- 2027/05/15 |
定价基准利 率(5年期 LPR)减0.6% |
聚灿宿迁以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为该笔借款提供 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 号:WZZXC2022003) |
4 、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1% (即: 1,650 万元)的建设工程
合同
| 序号 | 发包方 | 承包方 | 工程地址 | 采购内容 | 签订时间 |
|---|---|---|---|---|---|
| 1 | 聚灿宿迁 | 安徽华东化 工医药工程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 |
宿迁市经济开发 区南京路1099 号 |
1000Nm³天然气制氢项目 ERC总承包工程,合同总价 1,880万元 |
2021.07.25 |
5 、其他合同
( 1 )增资协议
2019 年 11 月 5 日,宿迁产业基金与聚灿光电、聚灿宿迁签订《聚灿光电科 技(宿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宿迁产业基金向聚灿宿迁投资 6,000 万元,认购聚灿宿迁新增注册资本 6,0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聚灿光电对聚灿宿迁的持股比例为 96.77% ,宿迁产业基金对聚灿宿迁的持股比 例为 3.23% 。
( 2 )投资协议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宿迁经济 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拟以子公司聚灿宿迁投 资建设芯片和外延片项目,项目一期建设投资总投入 50,000 万元,拟于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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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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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前投产,项目二期总投入建设投资 50,000 万元,拟于 2019 年开始投产,项目 三期总投入建设投资 50,000 万元, 2019 年开始投产,项目三期 2020 年开始投产。
聚灿宿迁于 2020 年 9 月 3 日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宿迁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合同书》,就聚灿宿迁在宿迁经济开发区投资 建设聚灿光电扩产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拟于现有厂区内新增 43 亩工业 用地,项目总投资约 350,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300,000 万元,于 2020 年第四季度陆续投入使用,主要产品为 Mini/Micro LED 氮化镓、砷化镓芯片。
( 3 )资产池业务协议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资产池业务相关 协议如下:
| 申请人 | 银行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最高限额(万元) |
|---|---|---|---|---|
| 聚灿光电、 聚灿宿迁 |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 分行 |
《资产池业务合作 协议》 |
(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 字(2016)第09117号 |
- |
| 聚灿光电 | 《资产池质押担保 合同》 |
(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 字(2021)第10047号 |
60,000.00 |
( 4 )抵押合同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抵押合同外,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抵押合同如下:
2022 年 4 月 15 日,聚灿光电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 下简称“ 浦发银行苏州分行”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 208901202200000006 ),约定聚灿光电以其自有土地及房产(证号:苏( 2020 ) 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 0000260 号)为聚灿宿迁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期间内向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在人民币 12,804 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 律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系以聚灿光电或其控股子公 司名义签订,聚灿光电或其控股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聚灿光电及其
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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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披露的《 2022 年半年 度报告》,聚灿光电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合 法有效。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新增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无新增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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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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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新增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新 获得的单笔 5 万元以上政府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 政府补助名目 | 金额(元) | 依据文件/发放机关 |
|---|---|---|
| 宿迁市“千名领军人才集聚计划” 引进人才专项资金 |
1,150,000 | 《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三批、2021 年度第二批宿迁市“千名领军人才 集聚计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通 知》(宿财行[2022]28号)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指案件标的在 1,000 万元以 上)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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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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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 处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不存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况。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条件,本 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下无正文)
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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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章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汪大联
经办律师:韩 宝
胡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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