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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May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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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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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 案》。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后认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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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 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 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该报告是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关于<聚 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确认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 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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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第 230Z0026 号)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使用完毕,《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 第 230Z0026 号)不存在需变更或调整的内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确认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以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证 监会公告[2015]31号文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 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符合证监会公告[2015]31号文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 施的议案》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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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方案切实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长 远发展;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 施及承诺符合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文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 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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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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