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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Oct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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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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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7-004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94 号)核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433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8,141.06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包括保荐费、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等)合计人民 币 3,596.5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544.56 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帐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7]51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 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上述银行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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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帐号 | 专户余额(万元) | 资金用途 |
|---|---|---|---|
| 1 | 51788400000100 | 14,544.56 | LED芯片生产研发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 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公 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 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 等内容)。
3、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小文、韩宇鹏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 作日),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 保荐机构。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 开户银行应当在知晓公司存在上述行为之日起两日内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合理方 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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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 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 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保荐 机构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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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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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7]5122”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0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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