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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ug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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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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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 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聚灿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 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 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 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 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 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 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 包括: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 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制度建设、业务经营、财务 管理等相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组织或参加公 司有关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 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凭证、账簿、报表等)、会 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核查资金、财产,以及现场勘察相关实物;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及时制止决 定,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 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八)对审计查实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j 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 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 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遵循以下规范,管理、保存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 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一)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 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二)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

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及时将 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 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三)借阅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应先说明借阅原因与用途,内部审计人员须 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除借阅时说明的用 途外,借阅人员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泄露从内部审计档案中得到的信息;

(四)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 行。档案销毁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 阅。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总体情况、内部评价的依据、目的、 范围、方法、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