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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Mar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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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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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灿光电(300708)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琳 | 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迪 | 联系电话:0591-8860120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1、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下 滑,主要因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动荡、 消费市场需求萎缩等多重因素影响所 致。但是,如果上述影响公司短期业 绩的因素无法消除,公司存在2023年 度业绩继续下滑的风险,提请公众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光 效LED芯片扩产升级项目”2022年效 益未达预期,主要原因为行业市场下 滑。建议公司积极推进产品的市场推 广和客户拓展,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等相关义务。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次,计划于近期进行培训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
无 | 不适用 |
3
|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经营业绩下滑 |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 注上市公司的业绩情 况,并督导上市公司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股份减持 承诺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 占用方面的承诺 3.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用填补措施的承诺 4.关于不为激励对象提供包括担保 在内的财务资助的承诺 5.激励对象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聚灿光电于2022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
4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2022年7月7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相关议案。2022年8月19日,公司发布公告, 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创业板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签署相关承 销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本次发行的 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两 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 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 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 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 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了与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将承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 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委派林琳、张迪担任聚灿光 电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改情况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2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 《2021年年度报告》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
5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对2020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 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 2、2022年11月15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 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 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相关条款的 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 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的规定;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 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 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 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 利益。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 |
6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监管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Life-Space Group Pty Ltd 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 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 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 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 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 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1条、第11.11.3条、第11.11.6条的规定。 2、2022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孔少 锋、辛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 务和劳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 完整性,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 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年8月11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创意信息 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 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事 |
7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长陆文斌、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 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4、2022年8月29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 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 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信证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 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 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 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中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 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 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
8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5、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申 请已于2022年11月17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于2023年1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聚灿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3〕143号)。 |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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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琳 张 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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