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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Lightings Tech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Mar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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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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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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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0441 号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聚灿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灿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胡承伟、陈 崇红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聚灿光电已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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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 0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32 楼 01-05 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 人,代表股份数 220,615,24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03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股份数 91,112,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 16.727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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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 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聚灿光电公告的《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 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428,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3%;反对 178,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525,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772%;反对 178,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384%;弃权 8,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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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428,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3%;反对 178,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525,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772%;反对 178,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384%;弃权 8,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44%。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436,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1%;反对 178,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534,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1616%;反对 178,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3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442,0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5%;反对 173,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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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539,5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172%;反对 173,1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436,6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1%;反对 178,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534,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1616%;反对 178,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3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390,5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2%;反对 224,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88,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869%;反对 224,6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1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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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20,397,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4%;反对 21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95,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596%;反对 217,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397,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4%;反对 21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95,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596%;反对 217,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386,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220,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1%;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483,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416%;反对 220,86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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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739%;弃权 8,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4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428,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3%;反对 178,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525,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772%;反对 178,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384%;弃权 8,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4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428,4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3%;反对 178,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525,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772%;反对 178,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384%;弃权 8,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4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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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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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卢贤榕 经办律师: 胡承伟
陈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