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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L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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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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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中華民國 106年06月16日在期前小华9時
- 地 點:本公司華亞辦公室(桃園市龜山區科技三路 80號)
- 出 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總數共計 50,793,122 股(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 權利之出席股東代表股數爲 6,318,708 股), 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76,008,000 股之66.82%。
- 列 席:黄瑞婷獨立董事、李信隆董事、李國隆董事、基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世佳 會計師及李惠欽會計師、林秀香律師、財務處主管林志聰
- 主 席:陳 碧 華
記 錄:林家稜
- 壹、宣佈開會:出席股數已達法定開會股數,主席宣佈開會。
- 貳、主席致詞:(略)
- 參、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5年度營業報告及財務報告。
- 說 明:本公司105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
- 決 議:同意備査。
報告案二 (董事會提)
- 案 由:監察人審査 105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說 明:監察人審査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二】。
- 決 議:同意備査。
報告案三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情形報告。
- 說 明: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情形,請參閱本手冊 【附件三】。
- 決 議:同意備査。
報告案四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情形報告。
- 說 明:本公司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情形報告,請參閱本手冊 【附件四】。
決 議:同意備査。
報告案五 (董事會提)
案 由: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建立良好商業運作,
- 訂定「誠信經營守則」,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
- 決 議:同意備查。
報告案六 (董事會提)
- 案 由: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爲準則」,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訂定「道德行為準則」,請參閱本手冊 【附件六】。
- 決 議:同意備査。
報告案七 (董事會提)
- 案 由:其他報告事項。
- 說 明:本公司 106年股東常會提案權,受理期間爲 106年 04月 11日起至 106年 04月20日止,截至106年04月20日無股東提案。
- 決 議:同意備査。
- 肆、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5年度決算表冊案,謹 提請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105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基富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黃世佳、李惠欽會計師査核完竣,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 報告書,經董事會承認及監察人審査竣事在案。
- 二、決算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一及附件七】。
- 三、敬請 承認。
- 決 議: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如下,贊成權數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7.97%,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項目 | 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 | 反對 | 無效 | 棄權/未投票 |
|---|---|---|---|---|---|
| 權數 | 50,793,122 | 44,686,677 | 5,071 | 6, 101, 374 | |
| 比例 | 100.00% | 87.97% | $0.00\%$ | 0.00% | 12.01% |
註:上述權數含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數
承認案二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05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 承認。
說 明: 一、本公司105年度虧損撥補表,詳如下表:
|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5年度虧損撥補表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期初累積虧損 | \$ (249, 137, 168) |
|
| 現金增資折價發行 減: |
(10,000,000) | |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减: |
(2,630,499) | |
| 民國 105年度稅後淨損 減: |
(26,036,633) | |
| 期末待彌補虧損 | (287, 804, 300) | |
會計主管: 經理人: 董事長:
- 二、本公司截至 105 年底尚有待彌補虧損,故不分派股東紅利、董監及 員工酬勞。
- 決 議: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如下,贊成權數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7.97%,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項目 | 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 | 又對 | 無效 | 棄權/未投票 |
|---|---|---|---|---|---|
| 權數 | 50,793,122 | 44,686,673 | 5,076 | 6,101,373 | |
| 比例 | 100.00% | 87.97% | $0.00\%$ | $0.00\%$ | 12.01% |
註:上述權數含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數
伍、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年02月09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 號函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故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八】。
- 決 議: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如下,贊成權數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7.97%,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項目 | 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 | 反對 | 無效 | 棄權/未投票 |
|---|---|---|---|---|---|
| 權數 | 50,793,122 | 44,686,857 | 4.997 | 6,101,268 | |
| 。此例 | 100.00% | 87.97% | $0.00\%$ | $0.00\%$ | 12.01% |
註:上述權數含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數
討論案二 (董事會提)
- 案 由:重新制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因配合公司改採電子投票及主管機關法令修訂,故重新制訂本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九】。
- 決 議: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如下,贊成權數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7.97%,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項目 | 出席股東表決權 | 替成 | 反對 | 無效 | 棄權/未投票 |
|---|---|---|---|---|---|
| 權數 | 50,793,122 | 44,686,751 | 5.103 | 6,101,268 | |
| 非如 | 100.00% | 87.97% | $\%$ C C C |
$0.00\%$ | 12.01% |
註:上述權數含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數
討論案三 (董事會提)
- 案 由: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本公司爲充實營運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擬於 50,000 仟股額度內辦理| 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如下:
- 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以下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 之:
-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之股價。
-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2)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爲訂 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 (3)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之六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4)上述定價方式符合法令規定及參考本公司目前狀況、未來展 望及最沂股價,應屬合理。
- (5)如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定價方法致私募價格低於股 票面額而浩成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 場狀況,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2.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年6月13日 (91) 台財 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爲限等相關規定辦 理。
(a)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應於董事會中充分討論 應募人之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並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說明如下:
| 應募人 | 選擇方式與目的 | 與公司之關係 |
|---|---|---|
| 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 | 爲本公司之法人董 | |
| 廣砷投資 | 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 | 事及持股 10%以上 |
| 有限公司 | 直接或間接助益者 | 之大股東 |
| 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 | 爲本公司法人董事 | |
| 陳碧華 | 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 | 代表人暨本公司董 |
| 直接或間接助益者 | 事長兼任總經理 | |
| 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 | 爲本公司法人董事 | |
| 李信隆 | 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 | 代表人 |
| 直接或間接助益者 | ||
| 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 | 爲本公司法人董事 | |
| 陳萬金 | 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 | 代表人 |
| 直接或間接助益者 | ||
| 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 | 爲本公司法人董事 | |
| 楊怡潔 | 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 | 代表人 |
| 直接或間接助益者 | ||
| 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 | 爲本公司董事及持 | |
| 李國隆 | 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 | 股 10%以上之大股 |
| 直接或間接助益者 | 東 | |
| 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 | ||
| 黄一立 | 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 | 爲本公司監察人 |
| 直接或間接助益者 | ||
| 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 | ||
| 呂炫鋒 | 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 | 爲本公司監察人 |
| 直接或間接助益者 |
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 法人應募人 |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 及其持股比例 |
與公司之關係 |
|---|---|---|
| 廣砷投資 有限公司 |
李國隆(100%) | 爲本公司之法人董 事及持股 10%以上 之大股東 |
(b)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者,應於董事會中充分討論應募人之 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並於股東會召集事 由中載明如下:
(1)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應募人之選擇為可協助本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 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術、整合產品製程、加強 財務成本管理及協助新產品線業務開發訓練、通路拓 展等以幫助本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2) 必要性:
有鑑於近年來終端市場對產品需求之變化,爲提升本 公司之競爭優勢,改善財務結構、提昇營運效能,擬 引進對本公司未來產品與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投
資人。
(3)預計效益:
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加速本公司在產品與市場發展 之契機,並有助於公司穩定成長。
(2)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洽定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先以 對公司營運相當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爲 優先考量,並符合法令規定之人中選定,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 官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及預計效益: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 爱有資金需求, 考量私募方式相 對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除礙於 時效,亦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再者,考量降低籌資成 本,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並授 權董事會辦理,以提高公司籌資效率。
(2)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以 改善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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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計達成效益:
預期可提升營運資金、償債能力,改善財務結構及降低經 營壓力,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 益。
- 三、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 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 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 出。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 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核發 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 交易。
- 四、本次私募股票如因實際籌資有分次辦理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之,並於 股款繳納完成後十五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 預計辦理 次數 |
預計私募股數 | 預計私募資金 用途 |
預計達成效 益 |
|---|---|---|---|
| 第一次 | 15,000 仟股 額度內 |
充實營運資金 | 預期可提升營運 資金、償債能力, |
| 第二次 | 17,500 仟股 額度內 |
充實營運資金 | 改善財務結構及 降低經營壓力,有 |
| 第三次 | 17,500 仟股 額度內 |
充實營運資金 | 助公司營運穩定 成長,對股東權益 有其正面助益 |
- 五、本次擬於 50,000 仟股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普涌股,本公司不 排除任何符合私募條件之應募人,而考量目前經濟大環境充滿不 確定性,所以仍以本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爲主要私募洽詢對象。 另就本次辦理私募案若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可能會涉及經營權變 動之情形,已洽請證券承銷商對私募有價證券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出具詳細且具體之評估意見、請參閱手冊【附件十】
-
六、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 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環境因素 變更而有所修正時,除私募訂價成數外,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七、本次為穩健公司財務結構而未採其他負債性質之籌資方式應屬合 理;且資金募集後,可有效改善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 益。
- 決 議: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如下,贊成權數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7.84%,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項目 | 出席股東表決權 | 贊成 | 区梨 | 無效 | 棄權/未投票 |
|---|---|---|---|---|---|
| 權數 | 50.793.122 | 44,619,348 | 71,278 | 6,102,496 | |
| 比例 | 100.00% | 87.84% | 0.14% | $0.00\%$ | 12.01% |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 會:全體與會股東無異議通過。上午九時二十八分。
(本次股東常會僅載明會議進行要旨,會議進行內容及程序以會議所錄音爲準。)
